有情决定成佛真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11:43:48
【法规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
【英文译本】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mending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0)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6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10.02.26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著作权 【唯一标志】127322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1.127322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090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200110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20100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20100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六号)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chl_127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