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勒佛游记电影:“诽谤省领导”被捕入狱 是典型的因言获罪权力滥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3/29 16:36:39

 据云南电视台报道,不久前,云南省纪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了云南电视台某频道总监李瀛在省委换届期间利用互联网恶意诽谤领导干部的严重违纪案件,给予李瀛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云南电视台视局决定,撤销其电视台某频道总监职务。(11月9日人民网)

    诽谤别人在任何时候都是一种罪行。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诽谤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如果李瀛的行为确实构成了诽谤,那么撤销党内外职务的处分就不是太重了,而是太轻了。但关键问题在于,李瀛的案件还有几点让人费解的地方。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确定一个人是不是犯有诽谤罪,是只有人民法院才拥有的权力,而人民法院也必须经过开庭审理的程序,才能行使这个权力。从这篇报道披露的情况看,整个过程似乎根本没有法院什么事,笔者不解的是:不经过司法程序能确定一个人是否“恶意诽谤”吗?

    其次,“省领导”无疑应该属于公众人物了,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受到限制的。官员面对来自民间的质疑——哪怕他个人认为是恶意诽谤——也有义务自证清白,也就是说,在这个问题上,官员应该遵循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为什么呢?原因也非常简单,因为普通民众没有能力打破面对官员时的信息不对称,同时,官员手握公权力,是否清白牵涉到公共利益,因此自证清白就是他的义务。但在这一案件当中,被“诽谤”的“省领导”仍然藏身于一团迷雾当中:他究竟是谁?诽谤的文章中说他包养情妇,究竟有没有这么回事?公众全都不得而知,信息如此不透明,对这一事件的处理有如何能够让民众信服呢?

    最后,根据我国刑法,诽谤罪是自诉案件,“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只有受害人亲自出面告诉,法院才会受理,不告不理。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指,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情况,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但在云南的这一案件当中,显然不属于这样的情况,但被诽谤的“省领导”为什么不出面告诉?在他没有告诉的情况下,整个程序又是如何自动启动起来的?所有这一切,都令人费解。

    笔者认为,在公民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日渐觉醒的今天,对“诽谤”的认定,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而不能由任何法外的机构单方面认定,否则就不利于公民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在客观上也构成了对腐败的保护。

    郭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