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传阅读感受:经销商直指罗平县工商局
违法收检验费,还打白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21:32:44
专项检查农资市场
经销商直指罗平县工商局
违法收检验费,还打白条
工商局:抽检符合法规;不是工商收检验费,是检验机构收的
发布时间:2011-07-09   工商执法人员开的收条

  工商局送达的两份公文



  记者杨旭/文·图

  “罗平县工商局简直疯了!”罗平县农资经销商巴吉刚在电话里抱怨。他说这话时的语气,自己更像被气疯了。3月,罗平县工商局在该县城区专项检查农资产品市场。这次农资“打假”,在当地引起强烈反映。

  经销商说,工商局违背有关法规,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注:《产品质量法》规定: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按国务院规定列支。),还打出“白条”检验费收条。经销商对工商局执法主体资格存有异议后,进入政府介入的程序,但提出的解决方案迟迟得不到落实。对这些情况,本报记者展开调查。

  工商局委托检验站抽查农资产品

  发现近20个产品不合格或为假产品

  3月16日,罗平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专项检查该县城区的农资市场。这次抽查,工商局委托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

  检查结果出来后,发现有经销商销售假的或不合格的农资产品。6月下旬,工商局对这些经销商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了假的或不合格的农资产品并罚款。

  经销商巴吉刚说,供货商给他送来价值万余元的烤烟肥,他等厂家传来合法手续复印件,物品还在库存,没销售就被罚款4万余元。经销商们说:“罚款都过万元。其中,李俊松的罚款最高,达8.5万元。”

  罗平县工商局分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王飞说,这次执法检查抽取了34个农资产品,涉及农药和化肥,有近20个产品的检验报告结论是不合格或为假产品。王飞没透露被处罚的经销商的具体数量。但一些经销商说:“不少于9家。”

  这次“打假”后,引起经销商强烈反映:工商局违背有关法规,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经销商还对工商局的执法主体资格存有异议。    

  工商收检验费

  发票上的落款却是化工研究院

  工商执法人员吴兴向李俊松收取检验费后,还开出“白条”:一张总额为1940元的检验费收条复印件,署名为“罗雄工商分局,吴兴”。罗雄是罗平县城驻地所在镇。李俊松的“白条”复印件得到吴兴确认。

  李俊松说,吴兴收了他的钱后写的收条,后来用盖有“云南省化工研究院”印章的机打发票换走“白条”。

  经销商们拿到的都是盖有“云南省化工研究院”印章的机打发票。但他们手头的发票和检验报告等材料表明:检验的目的是,工商局监督抽查需要而进行的。检验费却要相关经销商承担。

  《产品质量法》规定: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按国务院规定列支。好几名不愿具名的经销商说:“我们把检验费交到工商局,不交根本不行。” 

  对于“白条”,当地政界和司法界一些人士说:“执法人员收到检验费后应开具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弄个‘白条’出来,不知道有什么目的。国家明文规定,监督抽查需要,不能向经销商收检验费。工商执法人员应该知道这钱不能收,收了就是违法行为。”

  同一天给受检者发出同一文号的两份公文

  内容有出入,先送达的公文被收回

  被检查中,李俊松还两次收到工商局送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这两个公文文号都是“曲市罗工商强通字[2011]4094号”。

  两个公文的特点是:发文日期都是2011年4月14日,先送达的公文以数字体现日期,后送达的以汉字体现日期;同一文号的公文,同一天内两次下达,但送达对象并不一致;公文多处内容也不一致。公文上列出的办案人员完全不同:先送达公文上的办案人员为何天良、杨文,后者办案人员为吴兴、赵坤。

  李俊松的2346瓶“威信TM吡虫啉”已被工商局没收。李俊松向工商执法人员索要罚没手续。“这名执法人员竟然以要挟口吻要求我。”条件是:李俊松先把办案人员为“吴兴、赵坤”的公文还回去,才能给他开具罚没手续。李俊松说,此前,先送达给他的公文已被收回。

  对此,王飞的解释是,此案还没结案,已给他开了扣押物品清单,要等结案后才能开具罚没收据。

  公文已发给送达对象,工商执法人员为什么要收回,且有要挟口吻?王飞说:“不要说细枝末节的东西。” 记者致电罗平县工商局局长张传虎,要他作出解释。他说:“要挟不可能,工商局都是依法办事。不要听信经销商的随意说法。”记者告诉他,如果没有掌握充分证据,向他问这样的问题是毫无意义的。张传虎说,对这件事不清楚,要回去落实后才知道。  

  当地一些政界、司法界人士说,同一文号的公文只能发一次,是第一次遇到这样发两次的法律文书。“连公文的基本常识都搞错,很可笑。同一文号的公文连发两次,内容也有差异,到底要执行哪个?程序上有问题。把公文发给送达对象又要收回,这样的行为体现出工行局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太强,体现不出执法的严肃性。”

  查出产品有问题,是追责经销商还是厂家

  副县长召集工商局和质监局协商

  “我经销的‘威信TM吡虫啉’农药,都是保持厂家的原来状态销售,我持有厂家的合法手续。因此,我的销售合法。被检出的这些问题,属厂家在生产环节所致。”李俊松说,工商局在流通领域发现生产环节中的产品质量问题,应追究厂家的法律责任。

  李俊松的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

  对此,王飞说工商局有权查处这些假的、不合格的农资。

  他的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8号)。

  因此,引起经销商对执法主体资格的异议。一些经销商认为,工商局应将这些案件移交给罗平县质监局处理。这也是经销商们反映最强烈的问题。

  要求未能如愿,李俊松向罗平县分管工商局和质监局的副县长反映他的问题。

  6月24日,这名副县长召集工商局和质监局有关负责人商谈解决方案。

  “会上,王飞先谈了一下事件的前期情况。因为生产地在河北,商议发函到厂家所在地质监局和工商局。目的是请对方协助调查,搞清楚产品的质量问题到底出在哪里。王飞要求由工商局来发函。最后决定由工商局发函。如有困难,质监局出面协调、沟通。”罗平县质监局副局长张存跃说。

  “到现在,工商局都没人来找过质监局,不知道是否发函了。”7月6日下午,张存跃说,“这样的异议,在罗平还是第一次遇到。既然产生异议,我认为大家应心平气和地谈,先要搞清楚谁该承担责任,然后再处罚。” 

  出现异议后,进入政府介入的程序。处理进展怎样?7月7日下午,记者向王飞了解发函进展。他说:“质监局的领导一直都在忙,没找到他们。”

  “农民关心农资产品质量问题,工商局管理流通领域秩序,是合理也是应该的。但被查出的问题在厂家,不能拿我们整,不能把责任强加给我们。”这是一些经销商的心声。好几名经销商说,不放弃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维权。

  对话

  罗平县工商局副局长王飞:

  “白条”上的钱是工商人员代收的

  记者:多名经销商反映,工商局向他们收检验费。《产品质量法》规定,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人收检验费。你们为什么要收?

  王飞:根据《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经营户经营的每个批次的农资产品都要有检验报告,以确保农民用到的产品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他们批发出去时也能提供给下级经营户。抽查检验符合法律规定。从这个方面,我们给经营户作了解释,必须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自检的不作数。不是工商部门向经营户收检验费,是云南省化工研究院收的,那些经营户持有的发票是检验机构的票据。(注:昨天,云南省化工研究院一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说,检验是要收费的,谁委托他们检验,就向谁收费。)(下转A09-A16版中缝)

  (上接A16版)

  记者:经销商反映,他们不主动交检验费是不行的。

  王飞:对他们培训时,我们就要求他们提高法律意识,做好索证、索票。讲了利害关系,不做好相关工作,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等。我们是在保护他们,而不是威胁他们,是为他们好。现在经营风险越来越大,让经营者规避风险。

  记者:工商执法人员吴兴向李俊松收了1940元检验费,还开具“白条”。这算不上违法收检验费吗?

  王飞:是工商执法人员代收的。我们向他(指李俊松)索要条子,他说弄丢了,最后给了他正规的检验费票据。他先说不要检验报告,后来又要了检验报告。他不要检验报告是另外一回事。

  记者:收检验费打“白条”,这种做法合适吗?

  王飞:有些经营者内心灰暗,搞阴谋诡计。没换回来的原因是,我们给他单据时,要求归还条子,他说丢失了。这是不诚信。

  记者:这次收的检验费总额是多少?

  王飞:是否每个被抽查的经营户都交了检验费,我不可能什么都记得很清楚。我觉得要从社会责任来考虑。

  记者:工商局对农资产品监督抽查需要,委托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产品质量法》规定,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按国务院规定列支。为什么要经营户承担检验费?

  王飞:这块咋列支,要问财政部门,这涉及财政方面的问题,我无法回答。我已解释过,不要咬文嚼字。

  记者:吴兴的身份是工商执法人员,打出“白条”,这种做法合适吗?  

  王飞:不影响经营户的违法事实,跟工商局一点关系都没有。

  记者:有经销商持有厂家提供的第三方出具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批准证书等。卖的是厂家的原状态产品。这次抽查得出假货结论,为什么检验结论差异如此之大?

  王飞:厂方送检和执法抽查检验不同,执法抽查检验是经过正规程序的检验。给了他们15天时间,如果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查。

  记者:4月14日,工商局送达给李俊松的“曲市罗工商强通字[2011]4094号强制执行通知书”,同一文号的法律文书为什么要送达两次?

  王飞:换了名称而已,只多加了一个他的单位名称。要开单位名称和他的名字。文号是一样的,出了点小瑕疵,为了表示严谨。

  记者:两次送达的公文,办案人完全不同,到底是谁办这起案子,如何体现执法严肃性?

  王飞:只要有两个有执法权的工商执法人员就可以了,不影响法律文书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