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真实的恐怖传说:投资的税务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23:11:19

投资的税务处理

一、    投资收益的定义及确认时间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摘自2007年0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摘自2007-1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    投资成本的扣除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摘自2007年0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摘自2007-1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    境外投资收益的抵免

第二十四条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摘自2007年0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四、    免税的投资收益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摘自2007年0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摘自2007-1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摘自2007年0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摘自2007-1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五、    投资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2007年0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摘自2007-1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六、    关联方企业投资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2007年0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摘自2007-12-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七、         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 国税函[2008]2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八、     境外投资

国税函【2009】第037号 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 

   

九、     国税函〔2009〕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