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甲龙痕书大在第几集:坚持以党支部为核心实现村民自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4 07:45:51

坚持以党支部为核心实现村民自治

                                   陈 方

    2004年5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制度。会议认为,在经济上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领导我国亿万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条重要经验,必须长期坚持。指出,当前 我国农村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是完善村民自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必然要求。笔者就坚持党支部为核心,如何实现村民自治作些探讨。

  一、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发展

  随着党的十一届在中全会的召开,我们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巳经不适应新的经济体制,群众自治组织应运而生。1982年全国人大 第五次会议颁布的《宪法》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地位。同年,中央下发的36号文件,要求各地开展建 立村民委员会的试点工作。伴随着撤销人民公社,恢复乡、镇人民政府的进行,1984年,撤销了生产大队、小队,建立起了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198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组法》)正式起动,1989年4月按照《村组法》通过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了村民委员会,为群众自治组织。1998年11月4日,修订后的《村组法》正式颁布。自1988年6月《村组法》试行至今,巳经18年了,进行六届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实施和实践《村组法》,在第六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依法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民自治体制框架初步行成。

  二、再认识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这个群众自治组织的产生,巳有20多年的历史,它经历了一个从组织任命到村民依法选举的过程,这是我们的一个实践认识过程。因此,在今天的新形势下,我国加入WTO,我们要遵循WTO的规则,带领村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必要对村民委员会组织再认识。——1998.11.4.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村民委员组织法》第二条界定: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监督。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职责:⒈向村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依法纳税,服兵役,实行计划生育,维护村民合法权益;2、依法对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承包,与承包 者签订承包 合同,管理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草坡、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制止非法占有土地、乱砍乱伐林木、毁林开荒及破坏公设施、公路、言文物等行为,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3、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组织 村民修整乡村道路,兴修水利,植树造林,整治村容村貌、兴办文教、科技、卫生、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做好拥军优属工作,落实“五保”户供养;4、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益。支持和组织 村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5、关心儿童和表少年的教育成长,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组织 动员村民义务劳动或集资改善学校设施,提高办学 条件;6、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7、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决定、决议;8、依法 调解民间纠纷,搞好村民之间的团结,执行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9、组织制订和维护袝治安的措施,搞好 综合治理,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10、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假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外就医的人员进行临督、教育;11、教育村民发扬艰苦朴素、勤俭持家的优良传统,破除迷信,移风易俗,大力便是是非人倡导俭办婚事丧事,树立讲科学、讲文明的新风尚;12、组织和监督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开展创文明村寨“五好”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教育村民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1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职责。

  ——村民委员会与基层政府(乡、镇政府)和基层党组织(农村党支部)的关系。

  首先,我们来看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乡、镇政府作为我国的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与它的关系定位,依据《村组法》第四条是这样界定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

  其次,我们再来看村民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的其层组织(村党支部)的关系。《村组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貴州省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我们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也有对应的条款,例如第二条,“乡镇党的委员会和村党支部……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第九条,“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有: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领导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在这里我们要克服倾向性:一种是乡镇政府侵权行为,领导干预村民自治建设;另一种是村民委员会片面理解村民自治,不能协助政府完成国家任务。党支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则必须把自已置于党支部的领导之下,积极主动地做好职责范围的工作。不过,我们要注意避免党支部的领导变成党支部的指挥,也要避免村民自治与党支部的政治领导相脱离。2000年4月4日,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张明亮就《村组法》落实情况接受过记者的采访,基中谈到过这个问题,他说:我认为两者的关系是明确的,应该是:“村的重大问题村民委员会要向村党支部汇的报,属于上级布置的带有行政性的任务,党支部要讨论决定,组织实施;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情,党支部跟村委研究讨论,然后提交村民会议集体决策;党支部要通过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来影响和带领群众开展工作”。关于某个地域社会经济发展战略重大举的措,必须由我们基层党组织来宣传,引导村民,村民委员会再组织村民(村民代表《贵州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17条规定由5-15户推选1人为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执行。这样就可以将我们党和政府的意图转化为村民的意愿,既发挥了党支部的核心作用,完成工作任务,达到工作目标,又实现村民自治。

  三、怎样实现村民自治

  (一)村民自治的内涵

  实现村民自治,我们必须了解村民自治的内涵,首先应当对“自治”的概念有所界定。“自治”《辞海》解释为自已治理自已;《辞源》释意为自已处理自已的事务;《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民族、团体、地区等,除了所隶属的国家、政府或上级单位的领导外,对自已的事务行使一定的权利。目前较有权威的是,2000年第一期《首都师范大学学报》刊登的范毅的文章《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价值取向及其理论依据》的界定:“自治”,是一个地区或一个组织在法定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决定和管理自已的事务。

  它既包括国家的地方政权组织,如民族自治区‘、自治县、民族乡等,也包括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如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虽不是国家政权机关,但它是国家整体政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份,是国家政权组织的基础。因此,自治活动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接受政权机关的指导。

  (二)村民自治的性质

  村民自治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制度,是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导致基层民主扩大的产物,它既属于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层次,又具有自身的特性。

  ——村民自治体现社会主义的性质。根据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使农民富裕,改改善群众生活;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村民自治贯彻了这个内容。村民自治以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治制度为载体,建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确认村里的一切权力属于村民,村民真正享有管理村里各种事务的最高权力,村民不仅直接选举自已拥护的村干部,直接决策符合绝大多数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直接管理各项重大村民事务,而且直接监督村里的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用民主方法处理村民的内部矛盾,协调各种社会关系。

  ——村民自治的基本属性。第一,村民自治具有基层性。基层是对于上层而言,属于基础层面。从社会结构角度看,民主有基层民主和高层民主之分。所谓基层是社会结构中的基础。村作为我国农村的基层单位,是村民长期生产、居住、生活的单位。村民自治活动就是在这个基层的社会组织中。这个基层组织,被法律确定为村民委员会。这就是基层性。第二,村民自治具有群众性,村民自治是在群众组织范畴内的活动,是在法律确定的村民委员会这个基层群众组织中的活动,而不是在一级政权组织中的活动,群众主要指作为村民自治主体的村民本身,群众性指的是一种规模,从功能的角度看,如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村民都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政治权),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村民过半数或本村2╱3以上户代表参加,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贵州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而不是少数人说了算,更不是个人说了算,村民自治体现和维护的是绝大多数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第三,村民自治具有自治性。村民自治既是国家把村基层组织的事务划归属地村自已处理,也是国家把自治作为村民权利的实现形式,亦即法律赋予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权利。“三自”是村民自治的核心,也是由此构成自治制度的基本属性。“自治意味着人类自觉思考、自我反省和自我决定的能力,”在村民自治中,村民自已当家作主的思想贯穿始终。

  村民自治的基层性、群众性和自治性,彼此村互相依存,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村民自治的基本属性。基层群众自治是村民自治的性质。

  (三)村民自治的原则

  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运作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村民自治也不另外。村民自治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民主原则、自治原则、法治原则和党的领导原则。

  ——民主原则。民主原则要求村民在权利上具有平等性。权利上的平等是民主重要理性价值之一,只有当公民(村民)享有一系列允许他们要求民主参与并把民主参与视作为一种权利的时候,民主才是名副其实的民主。只有权利主体 (村民)平等,权利平等,权利实现平等,才有真正的民主。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社会主义制度和法律赋予村民以“人人平等 ”地位,不仅村民主体平等,而且村民自治权利 平等,村民自治活动平等(广泛性、参与上的直接性、效益上具有效益性)。

  ——自治原则。自治原则体现 村民自已办自已的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发展是村民自治的具体化,也是村民自治的根本要求。而离开这些,就不成为自治。坚持自治原则,

最基本的是坚持和体现一致这一要求。村民自治原则体现村民的各种自治权利。自治排斥他治。坚持自治原则,就必须从各方面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实现各种自治权利,如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建章建制权等。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党支部要坚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不能包揽村民自治事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委派、指定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自治规章和村规民约不得由上级部门颁发等等。自治是村民的自治、多数人的自治、不是少数人的自治。不能把村民的自治变成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是执行村民会议的工作机构,并管理村民日常事务,但它不是决策机构,不能代替村民会议实行自治,不能使村民自治变成少数村干部的自治由少数人说了算,搞家长制,侵害村民自治权。更不能让村民自治异化变质,让宗教势力、村霸、黑社会势力掌权。否则,就会破坏自治,破坏基层直接民主,使村民自治变质。

  ——法治原则。依法选举、依法办事、依法治村、依法运作,不能借口自治违法侵害国家和其他村或个人的利益。

  ——党的领导原则。江泽民在党的十五三中全会指出:“党管农村工作,是我们党的一个传统也是一个重大原则。”同时他还指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充分发挥乡镇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党领导下的自治。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必然要对我国的政治活动、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全面领导。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在党的领导 下制定的,体现了党的政策和主张,其贯彻和实施,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做好。坚持党的领导和实行村民自治不仅是统一的,不矛盾的,而且在村民自治中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是民主原则、自治原则、法治原则、的根本保证。因此,村民自治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原则,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接受乡镇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和扩大基层民主,推进村民自治的发展,保证农村长治久安,兴旺发达。

  (四)实现村民自治的有效途径

  1、加强村自治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提 高村民自治水平。村民委员会产生后,能否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并长期坚持下去,关键在于是否有一个明确的职责、一套可行的制度和管理办法。使村级组织职责分明,工作有章可循。目前在村民自治上,要根据实践中掽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遵循简便易行、便于落实、合法并体现民意的原则,建立健全包括《村民自治章程》、《村民委员会及村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村规民约》、《村民议事制度》、《村民委员会工作规则》、《村民务公开制度》、《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等,通过对这些制度实施,对村务进行规范化的民主管理,使村民通过村民委员会行使自治权,使村民委员会的活动符合大多数村民的意愿。

  2、认真落实“四个民主”,扩大居民群众的“四权”(参与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实现村民自治。

  第一,落实民主选举。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村民委员会组织 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的自治权除了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直接决定村内重大事务外,主要体现为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

  第二,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区别于国家管理的重要标志之一。村民自治作为基层直接民主形式,其基本内容就是:凡是关系到村民群众的事,由群众自己当家,自己作主,自己决定,村民群众直接参与村级重大事务的决策。村民自治组织根据民主自治原则进行决策,处理村级事务,这是村民自治的集中体现。在我国实行村民自治的民主决策,一方面是村民直接参与本村重大事务的决策,其主要形式是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会议是村民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全村的最高决策组织形式,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会议;如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的特殊情况,村民委员会应立即如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有条件设立的,是现阶段我国农村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村民代表会议形式的权利来源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村民代表(主体)、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支部,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必须符合法定人数(要有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参加)才能召开,所作的决定也才有效。村民代表会议,一般一个季度召开一次(季度末),如遇特殊情况或三分之一村民会议组成人员提议,可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作好会议记录,会议所出的决定应立即向村民公告,村民委员会应贯彻执行。村党支部在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的同时,要监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以及会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第三,建立全体村民共同参与的民主管理。建立在全体村民共同参与基础上的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根本环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就意味着农村村民成为基层事务管理的主体,村级事务不再是少数干部的专利,而是全体村民共同享有的权利。村民群众可以更多地参与管理,维护和实现其利益要求。同时,只有在全体村民共同参与的基础上,才能通过村民自治实现对农村的有效治理。

  第四,民主监督。民主监督,是指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务公开等形式,对村民委员会及其干部的工作进行审议和评议的行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要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农村实行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和村干部的工作、村民委员会定期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等。村务公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经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作出的规定,归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财务,这是公开的重点;二是村民办理的一般性事务;三是基层政府通过村民委员会办理的国家行政工作。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九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4〉第16号)文件指出:村务公开的内容如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使用、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应继续坚持公开。村务公开要真实、准确,要采取定期性与经常性相结合,每年至少四期定期公开(即每个季度末),经常性是随着工作的开展,必须让村民知道、参与管理监督的事项。村务公开后还要接受村民的查问,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建立好村务公开档案。村党支部在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前提下,要监督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对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和村务公开三项制度的执行。

  总之,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由人民当家作主,及时调节和妥妥善管理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对于巩固人民的政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进一步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发展农村经济,提高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的参政意识、减轻政府的工作负担,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两个文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6.12.

 

声明: 版权属原创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