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方甘草细辛汤的功效:中国古代各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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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各种制度【上】

  (1)中国古代封爵制度

  中国古代君主授予贵族和功臣爵位的制度。

  它是历代君主为巩固其统治地位,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而实行的一种封建等级制度。爵位是表示贵族或功臣身份、地位的称号,分为不同的等级,有些爵位可以世袭。

  受爵后通常可得到食邑或相当数量的财富。

  封爵制度在中国古代数千年的历史中有相当大的发展变化。

  中国古代封爵制度起源于何时,学术界尚无定论。传统的看法认为起源于夏代,但这种看法已被否定。

  还有一种看法认为起源于商代。商代疆域分为内服与外服。内服由商王直接统治,外服则分给侯、伯等,分封就是最初的封爵。

  另一种意见认为,商代的分封并不等于封爵。因为在商代,受封的有商王的妻及子(妇、子),有外围边防之官(侯与伯),还有近郊耕作之官(男与田)等几类人。

  侯与男并无严格区分,也无等级之别。即使到了西周,公、侯、伯、子、男也只是国君的通称,并非爵禄。

  直到战国时代,才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实际上,封爵制度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不同的看法主要由于所取标准不同。五等爵制到了战国时期方才完备。

  封爵制度与宗法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最初的受爵者仅是王族。

  《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昔武王克商,光有天下,其兄弟之国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皆举亲也。”战国时期,秦国从商鞅变法以后,取消王族封爵,立二十等爵制以赏功劳

  (主要是军功)。从最高的二十等到最低的第一等,依次是:彻侯、关内侯、大庶长、驷车庶长、大上造、少上造、右更、中更、左更、右庶长、左庶长、五大夫、公乘、公大夫、官大夫、大夫、不更、簪□、上造、公士。

  西汉以后,皇族封爵与功臣封爵并存,一直延续到清代。

  秦以前君主称王,封爵中最高的一等为公。秦始皇称帝,西汉以后最高封爵为王,皆封与皇子。西晋以后,皇族封爵与功臣封爵名称合并,但最高一级的王、亲王只封与皇族。

  至明代,在爵位中加镇国将军、镇国中尉等名称。

  清朝皇族爵位分十四等,其中贝勒、贝子是满语“天生贵族”的音译。

  爵位与官职有一定关系。西周所封公、侯等爵,对周天子称臣,在封国内就是君主,官爵合一。此后,总的趋势是官与爵逐渐分离,但在某些时期仍有例外。西汉、西晋及明朝初期,宗室王在封国内有军事、行政权,势力逐渐膨胀,

  先后酿成“七国之乱”、“八王之乱”、“靖难之变”等,严重威胁着皇权。在其他时期,爵位只是一种荣誉称号,因其与皇帝关系的亲疏(皇族封爵)及功劳大小(功勋封爵)而有高低之分。

  爵禄在古代往往连称,受爵后必得禄。

  西周时,公、侯是封国内的君主,封国内的财政收入全归其所有,但公、侯要对周天子承担镇守疆土、交纳贡税、朝觐述职等义务。

  以后封爵都有一定食邑,但不是自己征收,而是由王朝拨给。后来食邑变成了一种虚名,只有在爵位前加所谓“食实封”若干户,才能享有相应的封户租税,或从国家领得一定封赐。

  (2)中国古代人事制度

  中国古代官吏的铨选和管理制度

  铨选主要解决官吏的来源,职官的管理包括对官吏的任用、考绩、奖惩、品秩、俸禄及休假、退休等制度。

  铨选制度

  中国古代官吏铨选的途径很多,有世袭、纳赀、军功、荐举、郎选、恩荫和科举制等。主要有三个阶段和三种制度,即先秦的世袭制、秦汉至魏晋南北朝的荐举制和隋唐至明清的科举制。

  世袭制

  亦称世卿世禄制,盛行于夏、商、周时代。原始社会末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禅让制破坏后,出现了“大人世及以为礼”的世袭制。世袭制的特点是王权与族权统一。

  它通过家族血缘关系来确定政府各级官员的任命,依血缘亲疏定等级尊卑和官爵高下。凡定爵位与官职者都世代享有采邑和封地。

  荐举制

  是荐举贤才,授以官职的官吏选拔制度。举荐的标准主要是德行、才能,而非全靠家世,它冲破了先秦贵族血缘世袭制的藩篱。

  西汉的察举、征辟制的出现,是荐举制成熟的标志,而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制”的施行,表明其走向衰败。

  察举是根据皇帝诏令所规定的科目,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级官员,通过考察向中央推荐士人或下级官吏的选官制度。它也是荐举制精髓所在。察举分诏举与岁举。

  诏举是皇帝下诏选取特殊人才。岁举是地方长官定期定员向朝廷推荐人才。察举的科目主要有贤良方正、孝廉、太学博士弟子及特举特科等。有时皇帝对于贤良方正等用“对策”、“射策”的方式进行考核。征辟是皇帝及公卿郡守选拔任用属员的一种制度。

  皇帝特征、聘召人才为“征”,公卿郡守聘任幕僚属官为“辟”。

  东汉后期选拔官吏中钻营请托、结党营私和弄虚作假之风盛行,察举、征辟制渐趋败坏。

  曹魏时,魏王曹丕接受吏部尚书陈群建议,实行“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在州、郡设大小中正官,负责按家世门第和道德才能,并博采舆论,从上上至下下分九等品评地方士人,

  供朝廷按品级授官。九品中正制是察举制的发展,它将选官权由地方收归中央,人分九等在人才学分类上是一种创新,选才标准趋于周密。魏、晋时期门阀统治的加强,至东晋后此制弊端丛生,中正权重,品评随意,世族门阀把持中正,控制选举,至后期造成“高门华阀有世及之荣,庶姓寒族无过进之路”。

  九品中正制已成为门阀统治的工具。

  科举制

  隋统一全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隋文帝开皇七年(587)废九品中正制,设秀才科。隋炀帝时又建进士科,以“试第”取士,并创立了以公开考试,择优选才为特征的科举制度。

  科举制创于隋代,形成于唐代,发展完备于宋代,强化于明代,衰落于清代,先后绵延1300多年,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的官吏主要铨选制度。其主要特点是:

  ①公开考试,一定程度上的平等竞争。除工商隶皂倡优等人士外,不论门第等级和贫富,只要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均可怀牒于州县公开报考。它冲破了魏晋以来的门阀统治,为中小地主阶级的士人入仕开辟了途径。

  ②考试制度日趋完备。科举即分科举士,按科目性质又可分文举、武举。文举又有制科和常科之分。制科是皇帝临时设置考取名士的科目。常科是定期分科取士的制度。常科科目繁多,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算、童子等科。各科考试方法和内容各异。考生来源也趋正规,属京师或州县学馆的士子叫“生徒”;经地方考试及格的称“乡贡”。考试程序,唐代有州试和省试,宋代增加殿试,明代以后又有院试、乡试、会试和殿试。殿试三年一考,由皇帝亲自裁定名次,定一甲一、二、三名,称状元、榜眼、探花。

  ③以文化知识为主要录取标准。科举考试科目不同,内容各异,但考诗赋、经义、策问、算学、法律等,都以文化知识为主。

  科举制在前期有一定积极意义。明清加强了君主专制集权以后,科举制从考试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表现在:

  ①考试内容重经义,不切实用。考试命题必须依朱熹所注儒家经典四书、五经为主,并“代圣贤立言”,儒家思想成了入仕的必修课目。

  ②以八股取士,形式死板,内容空洞,束缚人们的思想。

  ③考题割裂,偏、难、奇、奥,加之科场舞弊,请托监临,官场腐败现象日益滋生。

  科举制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至清末终于被废止(见科举考试制度)。

  科举制虽为隋、唐以后官员铨选的主要途径,但世袭制,荐举制以及军功、吏进、纳赀捐官、荫封等其他选官制度作为科举制的补充形式仍继续存在。

  职官管理制度

  包括对官吏的任用、考绩奖惩、品秩俸禄及休假退休等制度。

  任用

  为保证各级官员的政治标准,历代都重视官员选拔后的任用。

  秦代为保证被荐举官员的素质,对举者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史记·范睢列传》)。

  汉代以后对官员的任用有多种限制,朝廷对候选官员的家世、职业、财产、资历、民族、体格及外貌都有一定要求。

  如秦汉以来,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各代都不同程度地限制商人为官。

  魏晋时期,限制寒族为高官,十六国、北魏、元及清代又对任用官员有一定的民族限制。在等级森严的官僚队伍中,出身和资历是任官时优先考虑的条件,官僚制度越完善,出身和资历的限制越严格。

  为了避免官场中的徇私,自东汉后任官有回避的规定。东汉实行“三互法”,基本精神是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汉代还规定兄弟子侄及有婚姻戚属关系的,不得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如果选在一个部门或地区为官,其中一人要申明回避。唐代不仅规定官员不能在本籍任职,而且不许在本籍所在的近邻州县任官。唐还规定,凡职责相连或监临检察的官职,亲族间要回避,如宰相之子不能任谏官,兄弟不可在同省任职等。清代对任官的回避规定更为严格,如明确规定不能在原籍周围500里内为官;中央各部中分管各省事务的各司主官,不得用同省籍人士;凡京官三品以上、地方官中总督、巡抚等大员的子弟,不能在京中担任御史等。

  有些朝代对任官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如唐代任官标准增加了身、言、书、判等条件,要求入仕的人应体貌丰伟,言辞辩理大方,书法工整优美,判词文理优良。

  官吏任用后,朝廷要发给他们身份等级的凭信。自战国起就有印绶制,金、银、铜不同的金属质地和紫、青、黑、黄等不同颜色的绶带,标志着官员的身份等级。

  任用的官吏,自汉代起有一年的试用期,不称职者或他调、左迁,或罢黜。明代对官员实授前也有“历事”和“观政”的实习阶段。

  (3)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夏商周到明清四千多年,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清晰,有因有革,内容丰富,特点鲜明。

  历代立法,中国古代自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经过几千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

  夏商周夏、商、周的法律是奴隶制法律,以习惯法为主,礼刑并用。它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渗透了神权思想。

  夏代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总称为“禹刑”。

  《周礼·秋宫·司刑》注:“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刑各千。”中国古代的刑与法含义相同,刑罚的出现,标志着夏代法律制度已经产生。

  “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尚书·盘庚》记载:“以常旧服,正法度”。商代已具有成文法律,在古文献中有明确记载,并在考古发掘中得到证实。

  商朝的刑法严酷,有死刑、肉刑、流刑、徒刑等。卜辞中,有象征残酷刑罚的文字;《简书·康诰》载:“罚蔽殷□,用其义刑义杀。”战国时荀子亦说:“刑名从商。”

  西周的法律制度因于夏、商,到了西周更趋成熟。《周礼》中包含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内容。《吕刑》中对犯人施行五种刑罚的规定长达三千条;同时,明确规定了罚金等级和赎刑制度等。

  春秋战国

  春秋时期,奴隶制法制解体,各诸侯国的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成文法陆续颁布。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左传·昭公六年》杜预注),邓析编订“竹刑”。晋国亦“铸刑鼎,着范宣子所为刑书”(《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战国时期封建制确立。各诸侯国陆续颁布了以保护封建私有制为中心内容的封建法律。其中,魏国李悝在总结各国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法经》6篇,即《盗》、《贼》、《囚》、《捕》、《杂》、《具》。《法经》是以刑为主,诸法并用的第一部封建法典。

  秦国统治者奉行法家学说,任法为治。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6篇。此外,秦还颁布了大量法令。

  秦汉

  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把秦国的法律推行全国,第一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简,其中有《秦律二十九种》、《法律答问》、《封诊式》3类法律文书,其内容涉及农业、手工业、商业、徭戍赋敛、军爵赏赐、官吏任免以及什伍组织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说明秦代“莫不皆有法式”的说法是信实的。秦代法律以酷烈而著称于世,刑罚种类繁多,手段也极为残酷,有死刑、肉刑、徒刑、笞、籍没收孥等,对罪犯往往数刑并施。

  西汉,萧何以《秦律》为基础,制成《九章律》,确立以律、令、科、比为形式的一整套法律制度。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其实质乃外儒内法,正如汉宣帝所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这种思想构成了封建法律的理论基础,一直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

  三国两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各朝都编纂法典。曹魏对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制定《魏律》18篇,并改汉具律为刑名,冠于全律之首;规定五刑,使刑名进一步规范化;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等8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享有特权的“八议”也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举贤不出世族,用法不及权贵”。这是中国古代刑法的重要发展。其后产生了诸如《晋律》、《北齐律》等。

  《北齐律》首创“重罪十条”(亦称“十恶”);

  北魏、南陈法律中规定的官吏可以官抵罪的“官当”制度,对后世的封建法典皆有重大影响。

  隋唐

  这是中国封建社会诸种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

  隋朝制定的《开皇律》在封建法典中占有重要地位。

  唐代尤为重视立法建设,唐太宗时,制定《唐律》12篇,500条。高宗永徽年间,编定《唐律疏议》30卷,永徽四年(653)颁行全国。

  唐律把“十恶”特标篇首,律文全面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等级划分,明确规定了社会各等级的不同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唐律》和《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影响极大,对亚洲一些国家亦有一定影响。

  宋、元

  《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它是以五代时后周的《显德刑统》为基础修改而成的。宋朝全面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皇帝可随时颁布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诏□成为最重要和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编成为宋代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宋代正式出现“典卖”制度的法律规定。

  元世祖忽必烈统一中国后,颁布了《至元新格》;元英宗时制定了《大元通制》。元代法律的基本内容依循唐律,形式上仍沿用宋代的编□,但改□为“条例”或“条格”。

  元朝的法律具有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的双重特点。

  明、清

  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两个朝代,

  在法律上亦反映出封建社会后期的时代特点。明、清法规以律为主,律外有诰、例、令、条例、则例、会典等。

  明太祖总结历代统治经验,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治乱世用重典”等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制定了《大明律》、《明大诰》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大明律》是明代最主要的法典。

  它改唐律12篇为7篇,即在名例律之下按六部官制分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改变了隋唐以来的封建法律体系结构。

  《明大诰》共4篇,是以诏令形式颁发的,由案例、峻令、训导三方面内容组成的具有教育作用和法律效力的特种刑法。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上前所未有的。明代还加强了经济方面的立法,主要有钞法、钱法、税法、盐法等。

  清代制定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的篇目与《大明律》相同,在沿用唐、明五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的刑罚及民族压迫条款。在刑罚和诉讼方面,清律规定满人享有各种法律特权。清朝还颁布了用于少数民族地区专有特定内容的单行法律,如《回律》、《番律》、《蒙古律》等。

  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清律中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也大为增加。

  历代行政法规

  中国古代统治者也用法律作为管理行政机构和官吏的一种手段。

  历代都制定了一些关于行政机构设置、职掌和官制的行政法规。中国古代虽然把各种律令混合制订在一起,但唐以后也有单行的行政法典。

  先秦

  夏代适应奴隶制的需要,随着权力机构的建立,产生了最初形态的行政法制。商代,“齐之以礼,齐之以刑”,礼法构成商王朝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但是,夏、商时期对政府机构的管理基本是以习惯法为主,“以言代法”,以吏代法。

  西周时期的《周礼》(亦称《周官》)中载有《六官》、《六典》之篇。《六官》即《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考工记》6篇。《六典》即治典、礼典、教典、政典、刑典、事典。六官各掌一典。其中,治、教、礼、事四典实为行政法的内容。从此,奠定了中国古代行政法的基础。

  秦、汉

  秦代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封建国家,加强了对政府机构及官吏的管理。《秦律》中的《置吏律》、《效律》等是关于职官建制、任免、铨选、考核之法;《内吏杂律》是关于京官政务之法规;《行书律》是有关公文规定的法规;《傅律》、《田律》、《金布律》、《徭律》以及《工律》等,是有关经济、手工业的行政管理法规,内容十分丰富,充分显示了统一封建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的特色。

  汉代确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和职官法,尚书台六曹体制的建立,奠定了整个封建社会六部制度的基础。汉代对各种机构的员额和职权都有明确规定。如对皇帝的诏令必须忠实执行;官吏泄漏机密者,要免职;官吏受贿或保管官府财物自盗者,定罪后仍再犯者,要处死等。

  隋唐宋元

  行政法的重大发展是在隋、唐。隋、唐将晋代就正式列为国家法律的“违制”律改为“职制”。它是对各级官吏违反编制及失职行为的处分规定。唐代编纂的《唐六典》是中国古代最早的较为完整的行政法典。它按照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制,明确规定了国家各级行政机构的规范、官吏的编制、职责权限以及对官吏选拔、考核、奖罚等行政管理制度。典律分野是《唐六典》的一大发展,“律之正罪,典以范政”,是中国古代行政法发展的结晶。

  唐以后,宋代有官修法典《庆元条法事类》,元代有《元典章》等。

  宋、元行政法典仍以六部为例,仿《唐六典》,它与前代有别的是注重官吏法的修制和民族行政法的制定,因而具有其特色。

  明清

  明清两代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高度发展的时期。它集历代行政法之大成,对行政法典法规的制定更为系统化、规范化。

  明清仿《唐六典》制定了《明会典》与《清会典》。“会典”之名始于明代,即典章会要之意。《明会典》体例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其记载有关章典制度,凡明史所未载者,会典均有交待。

  万历《御制重修明会典序》中说:“辑累朝之法令,定一代之章程,鸿纲细目,灿然具备。”《清会典》记载了清代开国至光绪各级行政机构的职掌、事例和活动原则。它采用以官为典,以职立官,有典有例的分合序列。清代的官员都得以会典来执法。正如《续修大清会典序》中所说:“会典所载,皆百臣奉行之政令。”

  司法审判机关

  中国古代司法、行政往往不分,行政机关兼行审判权,审判权受皇权左右,成为中国封建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

  春秋

  先秦

  秦以前没有专设司法机关,只是设官理刑。夏有大理,商周有司寇。因古代兵刑不分,往往军事长官又是司法长官。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先后设置掌握狱讼的最高法官,

  秦称“廷尉”,齐称“大理”,楚称“廷理”。

  秦

  统一的秦王朝建立后,“廷尉”列为九卿之一,作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秦地方无专门的司法机关,郡守、县令兼行审判权,可自行处理一般案件。

  汉代

  中央仍以廷尉(又称大理)为最高司法长官,地方司法机关与秦基本相同。汉在司法制度方面也有一些变化,尚书台设立后,其中的三公曹(西汉时)、二千石曹(东汉时),亦掌有一定的司法权,分割了廷尉的一部分职权。

  三国两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基本沿袭汉制,又有所发展。

  中央司法机关一般仍称廷尉。北齐沿称大理寺,机构日趋扩大。这一时期的地方司法机构仍与行政机构合而为一,司法权由郡太守、州刺史和县令等各级行政长官掌握。

  隋唐

  以大理寺主管审理、判决朝廷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司法行政,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案件。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亦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唐朝时,每遇重大案件,皇帝通常命令大理寺卿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作“三司推事”。隋唐时期的地方的司法仍由行政机关兼理。

  宋代

  司法机关不断扩大,职权分散。于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和刑部之外,皇帝在宫中增设审刑院,掌审议大理寺上报的案件。

  宋神宗时,取消审刑院,其职权划归刑部。地方司法仍由州(与州同级的有府、军、监)和县两级行政机关兼理。

  元代

  统一全国后,于中央设刑部、御史台,并将大理寺改为大宗正府。

  泰定帝时,将审判权分别归刑部和地方政府。蒙古人犯罪,只由宗正府审理。元代州县兼掌司法,路则在总管府下设立推官,专理刑狱。

  明清

  两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日益强化,司法权更趋集中、完善。于中央设都察院、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分典刑狱。都察院掌纠察,刑部主审讯,大理寺主掌复核,成为专司驳议的慎刑机关。对重大案件实行“三司会审”,清称“九卿会审”,标志着皇帝对司法权的严格控制。明代的锦衣卫和东、西厂,亦握有广泛的司法权。清代专门设立了承审满人诉讼的司法机构,并将司法管辖深入到少数民族地区,中央理藩院专设理刑司,负责对少数民族案件的审判。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①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

  ②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秦始皇以法治国,西汉初期大体上是“霸王道杂之”。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以其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

  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成为法制的原则。从“引经决狱”,实行秋冬行刑,到“十恶大罪”和“八议”的规定等,许多法律内容都是以儒学的等级伦理关系作为定罪或赦免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所尊奉。

  ③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西周法律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汉代有“先请”之制,对犯罪的贵族官僚的审理,要先奏请皇帝。

  魏律根据《周礼》的“八辟”规定了“八议”。至隋、唐,封建特权法相因沿袭又不断发展,《唐律》规定的“议”、“请”、“减”,“赎”、“官当”等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现。

  唐之后,宋、元、明各代法典均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肯定。

  ④诸法合体、并用,司法隶属于行政,无独立审判权。

  中国古代法律最早表现为礼刑并用,之后形成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

  从战国李悝著《法经》始,至秦、汉、唐、宋、明、清诸律,都是以刑法为主,兼有诉讼、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混合编纂形式,贯穿于封建社会各朝代。

  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统治者,直接控制司法大权。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行政机关,中央虽设有专门审判机关,但其活动为皇帝所左右,监察、行政机关也可审理案件,审判机关往往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封建社会并无独立审判权,审判机关只是皇帝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这种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

  (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

  秦汉时期

  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

  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

  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

  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

  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

  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

  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

  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

  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

  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

  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

  御史台下设三院:

  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

  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

  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

  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代

  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

  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

  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

  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

  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代

  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

  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

  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

  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

  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

  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清代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

  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

  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

  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

  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

  作用与特点

  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

  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

  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

  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

  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公开的监察机构

  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各种制度【下】

  ㈠ 政治制度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大体包括: 行政、官职、称号、法律、军事制度等。   1、行政区划制度   夏商九州:《尚书.禹贡》载:中国分为 “冀、兖、青、徐、杨、荆、豫、梁、雍”九州。 西周封建制(分封制):周天子把新征服的地区和人民, 分给自己的弟子、亲戚、功臣,从前部落首长的后代,由他们去建立诸侯国。 春秋十二诸侯:鲁、齐、晋、楚、秦、宋、卫、陈、蔡、曹、郑、燕。 后又兴起吴、越等。 战国战国七雄:齐、楚、燕、韩、赵、魏、秦。 秦郡县制:国家由中央、郡、县三级机构组成行政机构,分天下36郡。    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员均由皇帝任免。由此,县作为基层政权一直未变。          汉:州、郡、县 唐:道、郡、县 宋:路、郡、县 元:设“省”。(从此,有了“省”的名称) 明清:省、府、县。(延续至今)   2、职官制度   (1)中央官职 先秦:由于实行分封制,家天下,因此各诸侯国没有统一的官制 秦代:建立中央集权的三公九卿制,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员均由皇帝任免。       以后各代继承发展,逐渐形成完整的从中央到地方的 考核、任命、升迁、罢免等官职制度。 三公(中央最高级官员):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丞相:负责辅佐皇帝处理全国事务,是皇帝的助手。      太尉:协助皇帝掌管全国军队。      御史大夫:掌图籍章奏,监察百官。 九卿(三公之下)      廷尉,掌管司法;      治粟内史,掌管国家财政税收;      奉常,掌管宗庙祭祀礼仪;      典客,处理国内各少数民族事务和对外关系;      郎中令,掌管皇帝的侍从警卫;      少府,掌管供皇室需要的山海地泽收入和官府手工业;      卫尉,掌管宫廷警卫;      太仆,掌管宫廷车马;      宗正,掌管皇帝宗族事务。 (隋)设立三省六部制 三省:尚书、门下、内史 六部:吏、户、礼、兵、刑、工      吏部:掌管官员的任免,考核,升降      户部:掌管全国的土地,户口,赋税,财政      礼部:掌管学校,科举,国家的祭礼      兵部:掌管全国军政      刑部:掌管刑法,狱讼      工部:掌管工程,屯田,水利 (唐)沿用三省六部制。李世民正式定名六部,至清代未变。 (清)沿用三省六部制。 (2)其他中央官职: 史    官:掌管国家图书典籍。(兰台令,秘书郎) 太学教师:掌管祭酒,博士,助教。 翰林学士:翰林是进士经殿试选拔者。            无实权的皇帝身边的机要秘书,文学侍从,陪读。             唐玄宗始设,唐以后,宰相非翰林学士出身则为人轻视。          翰林学士在唐代不是正官,在宋代成为正官。 (3)地方官职: 省级:地方大员,独掌一方军政大权。 “省”在各朝的称呼不同,故官称也不同。 如:郡守、节度使、转运使、巡抚、省长。 郡级:省之下,县之上的官员,由朝廷委派。       称呼:太守,刺史,知州,知府 县级:最基层的国家政权,自秦始皇起,至今未变。       称呼:县令,知县,(元)县尹,民国后至今称县长。   3、称号制度   我国古代称号制度包括年号,谥号,庙号,以及避讳等内容 (1)年号 纪年的名称,多指帝王用的,如“贞观”是唐太宗李世民的年号。 每次新皇帝登基,均会改变“年号”,称为改元。  一个皇帝在位时,也可以进行多次改元。 也有皇帝在即位时使用前一代皇帝的年号。 产生时间 始于汉武帝(公元前140年,建元元年)——〉终于清宣统(1909年) 数量:中国历史上各种年号约600多个年号。 著名的年号,如:建安,贞观,永乐,康熙。 (2)谥号 我国古代,帝王、诸侯、大臣等具有一定地位的人死去之后, 根据他们的生平事迹与品德修养,评定褒贬, 而给予一个寓含善意评价、带有评判性质的称号,并相沿成为制度, 这种制度称为设法,所给予的称号名为谥号。 ① 产生时间:赠谥始于西周:周文王(姬昌),周武王(姬发)                姬旦(鸡蛋同音)即周公,故又称周公旦,周武王之弟) ② 使用范围:帝王,诸侯,大臣,立奇功之人等 ③ 谥法类别: 美谥(褒义)文,武,神,烈,昭,庄,纯,等等 平谥 (中性) 怀,献,闵,哀,悼,康,玄,等等 恶谥 (贬义)暴,炀,昏,厉,幽,灵,等等 (元朝后取消恶谥) 变谥:谥号一般不变,但也有后来加谥,改谥,夺谥之事 私谥:非朝廷所谥,多为弟子对老师,乡民对乡里尊者,宗族内部 (3)庙号 皇帝死后,在太庙立室奉祀时特起的名号。 如:太祖,世祖,太宗,世宗(祖祖宗宗) (4)避讳 讳:死去的帝王或尊长的名字。避讳:避开讳名,以示尊重。 ① 产生时间:始于周朝 ② 避讳类别: 国讳:当朝皇帝和其七世以内祖先的名字。               如:秦始皇赢政,秦朝时月份名称中,"正月"改为"端月" 家讳:父母祖先(有时包括所有长辈)的名字, 作为小辈应在日常言行或行文用字时回避。             如:林黛玉读"敏"字时皆念作"密",就是避母亲名讳。                 唐代大诗人李贺,只因父名"晋肃", 竟终身失去参加进士考试的机会。 宪讳:对上司官员的名讳,因下属官员对上司长官称“大宪”“宪台”, 而对他们的名字要避讳。例如:宋代—个叫田登的人当上了州官之后, 要求百姓将“点灯” 改为“放火”以达到宪讳目的。 ③ 避讳方法 改字法:对成讳之字不用,另择它字代替。       如:二十四节气之一的"惊蛰",先秦时叫"启蛰", 汉朝时为避汉景帝刘启的名讳改作"惊蛰" 空字法:对成讳之字空而不书,或作"某",或直写"讳"宇。 缺笔法:不写所避之字的最后一笔,如林黛玉逢"敏"字必减笔画一样。   4、法律制度   (1)立法原则: 自汉至清,一切立法均以儒家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律出于礼”原则。   特别是儒家礼教的“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五常”(仁、义、礼、智、信) (2)法律演变: 教化为主,刑罚为辅。“德主刑辅,出礼入刑” ① 周公制礼,引礼入法。 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 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 ② 独尊儒术,德主刑辅。 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 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 ③ 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 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 (3)法律内容 基本内容:孝,忠。 首要地位:父权,夫权,君权 把家庭伦理移于治国立法立政,相应法律从家族制度出发维护封建秩序。 (4)法律形式 有相应的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如:律,敕,令,例,格,式,典律   ——根本   ——皇帝特命 令—— 格—— 式——专门法或对令的解释 典——法律汇编 (5)中央司法机关 秦    廷尉 魏晋  大理寺,御史台 隋唐  大理寺,御史台,刑部 (三省六部的一部) 宋    大理寺,御史台,刑部,审刑院 明清  大理寺,刑部,都察院 (注:隋至宋,均有大理寺,御史台。隋至清,均有大理寺,刑部)  (6)地方司法机关 秦汉     郡守,县令 隋唐宋   州,县 (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 元       路,府,州,县 明       省,府,县 清       总督(巡抚),省,府,州,县 (注:秦至清,均有县。元至清,均有府。) (7)诉讼制度 诉:告,起诉。 (禁止诉讼项目:民不告官,婢不告尊,子不告父, 妻不告夫,贱不告良,囚人禁告,禁止越诉) 讼:传唤或拘捕--〉审理--〉定证据--〉审判 执行:依照法律程序实现判决内容和要求。 (8)刑罚种类 死刑、流放、服役、杖笞、罚金 (9)监狱 监狱非执行死刑之地,而是有罪未决,或决而待执行者监禁之处。 地方至县级政府军设监狱,中央大理寺也设监狱。(男女分监) 狱具始于商代。 政警不分,军警不分。未形成独立于行政和军事部门的警察组织。   5、军事制度   (1)兵源制度 我国古代兵源制度主要有:府兵制,募兵制,部落军队。(可出填空题) ①府兵制:创立于西魏时期。以开府为基层组织,故称为府兵。           由农户按规定出丁           府兵编入军籍,兵士自备武器,平时参加生产, 免除租调力役,战时应征打仗。 ②募兵制:创立于唐玄宗时期。           自由应募。      (府兵是由农户按规定出丁。)           应募后授田。    (府兵已有田亩。)           募兵是职业兵。(府兵与将领分离, 只在战争时才临时征调在一起,故兵不识将) (注:可出简答题:比较中国古代兵制中的府兵制和募兵制) ③部落军队:清朝,八旗兵。          每300人编为一个牛录,5个牛录组成一个甲喇,5个甲喇组成一个旗。          每个旗用一种专用的颜色作旗帜, 最初只分四个旗,有黄、白、蓝、红四种颜色,         分别为正黄旗、正白旗、正蓝旗、正红旗;        后增设四种镶边旗,分别为镶黄旗、镶白旗、镶蓝旗、镶红旗,共为八旗。        清军入关以后,八旗制度变为单纯的军事组织,变成了职业军队 (2)战争方式 我国古代战争的作战方式有:车战,步兵战,骑兵战    ① 车战:夏商至春秋 布阵有一定的程序,交战有公认的原则,仍离不开礼的约束。       交战时间短,参战人数少,战事没有波及全民。       四马战车是周代中国主力部队, 不但要有四匹马和战车,还要有御手,戈手,箭手 ② 步兵战:春秋 步兵指徒步作战,是陆军的主要兵种。         始于晋平公。(此后,春秋战国“无义战”)         (宋朝拥有中国古代防护最好的重装步兵.岳飞、韩世忠等, 率领以铁甲长枪强弩为主要装备的重步兵,以密集阵容屡屡击败金朝骑兵。 用大刀对付装甲骑兵进攻的基本战术, 先是用大刀劈砍防御比较弱的马腿,然后对准骑兵的胸部猛砍。)    ③ 骑兵战:战国中期,骑马作战的军队。始于赵武灵王胡服骑射。 总结赵国武备落后,说服王公大臣穿起胡服,训练骑兵。 (3)古代武器 为了与后来的枪炮火箭等产生热能的火器有所区分, 一般将兵器分为冷兵器和热兵器 ① 冷兵器: 唐前 长兵器——戈,矛,大刀,棍,叉         短兵器——刀,剑         射远器——弓箭,弩,抛石机 ② 热兵器 唐末  弓弩射出的火药包 南宋  简单火炮 金    炸弹 元    金属火炮  (广泛使用铁火炮,并曾在进攻日本时 使用铁火炮取得重要成果) 明    大小枪炮、地雷、水雷、“水底龙王炮”  (用熟铁制成,外面用膀胱包裹,使水不能浸入, 下面用木板承裁,矩之入于水但又不沉子水底,引火线套以羊肠, 上面用轻质钥毛为浮物使引火线之顶端浮于水面备用。 临战时,将引火线点燃。是一种原始的鱼雷。) 清    引进西方枪炮 中国古代制度中的第一部分政治制度包括行政区划, 职官,称号,法律,军事制度。               经济制度     中国古代经济制度包括: 土地,赋税,货币,度量衡等制度。   1、土地制度   (1)土地制度的三个阶段: 原始社会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隶社会奴隶主土地所有制—〉 封建社会地主土地所有制。 ① 井田制 西周时期,以村社共同体为基础的多级贵族所有制,周王是政治统辖权 与土地所有权的最高代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② 授田 春秋战国时期,商鞅变法凭借国家权力推行"",确立个体家庭(包括农民 和地主)土地私有制的主导地位,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的产权开始分离。 (秦汉)地主兼并土地与国家反兼并的斗争常常采取暴力对抗形式, 无论是国有公田还是私有民田,都受到政治强权甚至公私武装的强力干预。 ③(西晋)占田制   和(隋唐)均田制:土地产权被纳入中古田制的法制化框架之内, 国家与私家围绕土地产权的斗争较为缓和。土地买卖不发达。 ④(唐)两税法之后,土地买卖兴盛,租佃关系从为佃农制。 (宋)土地产权结构复杂化,土地所有权进一步深化的结果。 总结:(本质)地主土地所有权,名义上“国有”,实际上是少数地主所有。   2、赋税制度        纳税种类:即用什么来纳税,有实物、劳役、货币。   ②纳税主体:即政府凭大伙儿家里的什么的多少来征税。 分丁、户、土地、资产 (注:唐朝的两税法是以丁,户为主,到以土地, 资产为主的转折点。意思是:两税法以前主要以家里拥有的丁户的多少来纳税,两税法以后主要以土地资产的多少来纳税。地主要纳的税就大大增加啦!) ③税收特点:以田赋,丁赋为主,工商杂税为辅。(农业国特点) ④赋税制度演变 (春秋)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     鲁国的"初税亩".国家法律规定把公田交给耕者。 两税法:(唐)由中央政府确定总的税额,按亩交纳地税, 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募役法:(宋)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服役的人户,按贫富等级收取免役钱, 雇人服役。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 方田均税法:王安石为谋富国强兵,克服财政困难, 实施新法,重定方田,以解决田赋不均问题。 一条鞭法:(明)(张居正主张)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 摊丁入亩:(清)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的地丁银。 汉唐以来长期实行的人头税废除了。  ⑤两税法的作用: 1. 使唐朝中期以来极端混乱的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 2. 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 3. 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也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这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3、货币制度   (1)货币种类 有贝壳,谷帛,铁币,纸币,金银,货币等。(多元化) 商   牲畜,谷物,贝壳,铜币 春秋 金属铸币,形态各异。(刀币,圜钱等) 秦   方孔圆形半两钱 汉   五铢钱  (成为此后700年的主要货币)      秦始皇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中国古钱圆形方孔的形制, 汉武帝在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货币本身的标准化。 唐至清宣统   “开元通宝”(年号钱)  历时1300多年                开元钱不再像半两、五铢那样以重量命名。 这标志着独立的“钱”的概念终于诞生了。 北宋   出现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            宋代是铸币业比较发达的时期,从数量和质量上都超过了前代。        宋徽宗赵佶瘦金体御书钱堪称一绝。古钱中罕有与其匹者。 明     白银        大交易多用银,小交易用钞或钱。 清     (咸丰)银票(光绪)铜元。(取消方孔圆形货币。)        标志着我国金属货币铸造工艺从传统的手工铸造进入机器化生产的新阶段。 民国至今 纸币为主。银元,镍币为辅。  (2)人民币相关知识: 到2004年止,人民币一共发行了5个套别的品种 1948年,第一套人民币 1955年,第二套人民币 1962年,第三套人民币  (1块钱是“女拖拉机手”, 5块是“炼钢工人”,10块钱是“大团结”的那套) 目前流通的是第四套,第五套 1987年,第四套人民币   (少数民族头像的那套) 1999年起,第五套人民币  (票面右上方为“中国人民银行”的 汉语拼音字母和蒙、藏、维、壮四种民族文字)   4、度量衡制度    中国古代度量衡制度包括:度制,量制,衡制。         中国古代计量技术的最大特点,是受到儒家礼乐制度的深刻影响。         秦始皇统一度量衡,以乐律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单位制。         经过《汉书》整理成文,代代相袭,延续至中华民国时期。 (1)度制——计量长短 商  骨尺。(1丈= 10尺, 1尺= 10寸,1尺=16cm。 “丈夫”约为现代1米6) 春秋战国  乐器黄钟律管的管长90分,1分为1黍, 是最早的有关长度计量的记载。 秦 统一度制。 汉  有浮动。(1尺=22cm。“七尺男儿”,也约现代的1米6) 南北朝    度乱。尺拉长则百姓苦。 唐   分大小度。大为官尺,小为古制尺,即汉尺度。 明清   管理较严,统一制作器具,禁止私人制造。 清末   通商带来米制、英制和德制等,使度量制度陷于混乱。  除朝廷规定外,民间有木工用的“鲁班尺”, 裁缝用的“衣工尺”,乐工用的“律尺”。 (2)量制——计量容积。量称谷物,油,酒等。 材料:铜,铁,木 战国栗氏  量 西汉王莽  嘉量 各朝代量制有变化,大抵到南北朝前接近, 之后容器扩大,而容量数目并未扩大。 清   勺,合,升,斗,石。(依次递进) (3)衡制——计量重量  商  以同某物重量权衡。 春秋   造“衡”:木棍中提纽,两头悬石或物,平衡则等重。 春秋末至战国   根据衡制出天平砝码。 战国     天平普及 秦    始创“斤”,一方寸黄金为一斤。                制造各种重量的“权”,形状各异。 北魏    称 清    台秤,磅秤。     

㈢ 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继承法,也是继统法。 实行这种继承法,必须首先严格区别嫡庶关系。 宗族,家族内部的法律规定,即:宗法宗规。 在封建社会中是普遍现象,但在开放的民主社会里,是一种礼仪常识。 中国古代宗法制度主要包括宗族制度和亲属制度。   宗族制度和亲属制度   (1)族亲制:三族:父母,兄弟,妻子 九族:高祖,曾祖,祖父,父,自己,儿,孙,曾孙,玄孙 (2)宗亲制:大宗(嫡系。注意:嫡的读音:笛子的笛音) 小宗(庶系) (大宗,小宗的关系是君与臣,兄与弟) (3)嫡庶制:(一夫多妻)嫡妻,嫡子(宗子)庶妻,庶子 (4)亲属制度 亲属:跟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人。 (五代之内所有父系方面的亲属, 根据单系亲属原则组成的社群,在人类学中的专门名称是氏族) (5)五服制(丧服制):是按照生者与死者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划分的。 (披麻戴孝) 出自周礼,是儒家的礼制。 斩衰:丧服用最粗的生麻布制作,衫缘不缝边。3年。 子为父,父为长子,妻妾为夫,未嫁女为父。 齐衰:丧服用粗麻布制作,逢边。1年。为伯父母,叔父母,祖父母。 大功:熟麻布。9个月。为姑母,丈夫的祖父母,伯父。 小功:熟麻布,细工。5个月。为外祖父母,丈夫的姑母。 缌麻:麻布丧服。3个月。为岳父母,堂伯叔。   ㈣ 礼乐制度   1、产生时间:周初,由周公制定。(300年)。 周王朝设置我国第一个音乐机构——春宫。 2、实施目的:总结商代灭亡的教训。巩固等级社会。不同场合, 不同身份的人,礼仪有别,音乐也有别。强调和巩固了严密的宗法制度。 3、产生原因: 群体生活,人际交往的需要。远古祭祀的需要。 约束社会道德,维护统治尊严的需要。 (国家四维:礼,义,廉,耻) 经典著作:“三礼” 4、“三礼” “三礼”包括《周礼》,《仪礼》,《礼记》。 是古代礼乐文化的理论形态,对礼法、礼义作了最权威的记载和解释, 对历代礼制的影响最为深远。 (1)《周礼》:以人法天的理想国纲领。 记录周朝各种制度。(原名《周官》,刘歆改为《周礼》) 内容为“六官”:天,地,春,夏,秋,冬。 (天官主管宫廷,地官主管民政,春官主管宗族, 夏官主管军事,秋官主管刑罚,冬官主管营造) 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在上古文献中实属罕见。 《周礼》所记载的礼的体系最为系统,有祭祀、朝觐、封国、 巡狩、丧葬等国家大典,用鼎制度、车骑制度、服饰制度等。 (2)《仪礼》:记载周至战国时期儒家传习礼仪的第一部著作。 记录各种礼仪形式的规定。 内容包括: 冠礼,婚礼,丧礼,祭礼,饮礼,燕(宴)礼,射礼,聘礼等17篇。 (3)《礼记》::是我国最古老的儒家十三经之一, 为孔子弟子及后来学者所记。 内容包括:政治学、伦理学、教育学、哲学、农学等, 是后世研究上古社会生活特别是儒家思想的重要资料。 《礼记》一书的编定是西汉礼学家戴德和他的侄子戴圣。 戴圣选编的叫《小戴礼记》,即我们今天见到的《礼记》。 东汉末年,郑玄为《小戴礼记》作了出色的注解。(一定记清) 5、五礼 中国古代五礼包括:吉礼,凶礼,宾礼,嘉礼,军礼。 从周至清,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要求和表现形式, 或因地制宜,或约定俗成。 两千多年的古代历史,也是五礼的历史。 汉族统治者用这个系统,掌管中央政权的少数民族统治者也用这个系统。 甚至民国时期也将当时的礼仪制度都纳入五礼分类中。 吉礼:祭祀以祈求吉祥的礼仪。 (如:祭祀天神地祗和宗庙(祖先)的祭祀。封禅是历代最大的吉礼。) 凶礼:伤亡灾变之礼。 (如:水旱、饥馑、兵败、寇乱等礼,丧礼最为重要。) 宾礼:主宾相见场合的礼仪。 (如:朝拜,会见,会盟,中国与外国之间关系的仪典。) 嘉礼:“喜庆”之礼。(如:登基、册封、婚冠、宴乐、颁诏等。) 军礼:军武之礼。 (如:亲征、遣将、受降、凯旋、大射等。) ㈠ 士农工商 春秋时期齐国的贤相管仲最早把“士商工农”的排位确定下来。 1、士 地位:独特的社会阶层,介于统治集团和被统治集团之间。 社会地位高“四民之首”。 作用:开创、继承和发扬了博大精深中华文化。 经济实力:低。 人物:儒化或官僚化的读书人。 他们中的代表人物往往是个时期的著名学者。 2、农 地位:低。 经济实力:差。 人物:中国古代社会的主要人口。(决定了中国是农业大国。) 历代都有农民通过各种途径(科举,起义等)进入“士”的阶层。   农业文明最早出现在中华大地上。 第一个发明耕地工具的是神农氏。 第一个“时播百谷草木, 淳化鸟兽虫蛾”的是黄帝。 第一个制定农历的是尧。 3、工 人物:从事各种制造和加工业的生产者。 特点:子承父业。 善于动手动脑、善于发明 创造、善于制造先进工具与先进器具等。 城市经济越发达,工业越发达。   燧人氏钻木取火,西方的火是从天堂偷来的。 中华大地上的木屋与草房是有巢氏动手动脑创造的, 西方的伊甸园是上帝为人创造的。 4、商 人物:从事物资流通领域的经营或服务行业的人员 特点:城市越发展,商业越繁荣。商业的发展促进城市的发展。 在早期的中华大地上,政治家可以弃政从商,商人也可以弃商从政。 韩非子第一个把商人列为“五蠹”之一。   早期的中华民族是智慧的民族,智慧的民族不歧视任何一个行业, 凡是生活与生产所需要的行业都是正当的行业; 凡是从事正当行业的人都是值得尊敬的人, “士商工农”四民都应该受到尊重。 “士商工农”可以专业化也可以兼而为之—— 农可以经商,士可以从商, 商可以从政。 汉晁错第一个提出“农本商末”的理论, 向皇帝提出了“重农抑商”的建议。 “士商工农”之间的平等地位从此分出高低贵贱。 ㈡ 婚姻家庭 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知识主要包括婚姻形式,婚姻礼仪,婚姻法律等。 婚姻形式 一夫多妻制:中国古代社会普遍实行此制度。 个朝代虽有关于妻妾数量的大致规定, 但实际上并不严格,官方不干涉。 传统中国男性的正妻只有一个,其他有婚姻关系的女人常称为妾。 中国皇帝的正妻是皇后,其它妻子称妃嫔等。 (当老婆开始代表妻子后,小老婆便可以指妾。) 一夫一妻制:绝大多数平民百姓家庭是一男一女终身同居的形式。 妻死可续妻,夫丧可改嫁。 ㈢ 婚姻礼仪 父母之命,媒约之言:父母对子女婚姻有决定权。子女必须遵从父母之命。 婚姻必须由媒人从中介绍,男女不准自由恋爱,婚嫁。 六礼: 古代婚礼的基本程式,先秦时制定 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家提亲。 《礼记》:“纳采用雁。” 雁具有随着阳气而迁居的习性;失去配偶后不再另配的品质。 “纳采用雁。”象征着忠贞、守节, 与男权社会中女子从属于男子的现实相合,要求妻子服从丈夫。 问名:男方请媒人问女方的姓名和生辰年月。(“生辰八字”) 特别是秦汉以后,随着门阀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高门与低门,嫡出与庶出,有着严格的差异。 纳吉:正式订婚的仪式,男方将占卜合婚的吉兆报告女家。 男女双方换定贴,确定婚姻关系。 纳征:(纳币)男家向女家赠送聘礼。 男方向女方赠送彩礼以后,婚姻关系就宣告正式成立。 男家赠予女家彩礼后,女家亦应回赠男家一些礼品, 不过其数量要少得多,只要有象征意义即可。 男女双方互赠的礼品都必须是双数,其中含有成双成对的意思。 请期:选择结婚日期。由男家卜得吉日,请女家商定。 亲迎:在结婚之日,由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新娘,归来举行婚礼。 古代迎亲最初用车,后来演变为用花轿。 最隆重的,是拜堂仪式。包括拜天地、拜祖宗、拜父母。 ㈣ 婚姻法律 五不娶: 逆家女、乱家女、世有刑罚、世有恶疾、丧母之女 七出: 即休妻。不顺父母、无子、淫佚、恶疾、多言、盗窃、嫉妒 三不去: 即不可休妻。有所娶无所归、为公婆守丧3年、先贫后富 二义绝: 夫妻之间,两族之间殴杀、通奸 协离: 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离婚,法律允许。 ㈤ 姓氏名号 1、姓 ①姓的概念: 最初是代表有共同血缘、血统、血族关系的种族称号, 简称族号。作为族号,它不是个别人或个别家庭的, 而是整个氏族部落的称号。 ② “姓”的由来:与祖先的图腾崇拜有关系 ③产生时间: 母系氏族 2、氏 ① 氏:由于人口的繁衍,原来的部落又分出若干新的部落, 这些部落为了互相区别以表示自己的特异性, 就为自己的子部落单独起一个本部落共用的代号“氏”,是姓的分支。 ② 产生时间:父系氏族 3、姓与氏的关系 (周初)天子为姬姓,氏很多。分封姓同则族同。 氏同姓不同者,婚姻可通;姓同氏不同者,婚姻不可通. (先秦)姓氏有别。 姓明血缘,氏别贵贱。 姓是族号,氏是分支标志。 氏为贵族专有。 (春秋)氏不为贵族专用,氏也成姓,姓氏并立,数量骤增。 姓氏相同,以名相别。名字(个人标志)日益突出。 (战国)姓氏混一。随着宗法制度的崩溃,等级制度被破坏, 姓氏合二为一,标志着现代意义姓氏的产生。 (汉)姓氏统一,姓与后来基本相同,氏为女性称呼。 4、姓氏来源 上古最早产生的姓:(母系氏族,姓里都有女字旁)姜,姬,姚。 国名:齐,鲁,楚,秦 地名:东郭,西门 动植物:牛,羊,马 职业:陶,乐,卜 官职:司马,尉,史 5、姓氏的数量 (汉)500左右 (宋)1700左右 (清)5000左右 (清亡后)姓氏大减,少数民族姓氏混于汉姓之中。 爱新觉罗---金,赵 叶赫纳拉---叶 (现代)3000左右 中国历史上共有姓氏11969个,其中单姓5327个,复姓4329个 1987年5月3日,《人民日报》公布:常见姓氏200个,最常用100个, 人口众多的19个,这19个姓共占全国人口一半以上。 最大姓李(1亿),其次王(9千万),张(8千万),刘,陈,杨。 ㈥ 称谓制度 1、名:个人的符号 姓氏是公共的,名是个人的 2、命名原则——春秋 信:上天的征兆。 如:孔鲤,陆游 义:祝颂。 如: 屈平,郑和,张居正,康有为 象:孩子的象征。 如:孔丘,赵云,苏轼 假:借用某物名称。 如:用五行命名,朱棣,朱高炽 类:孩子与父亲的共同点。 如:傅抱石,傅二石,傅小石 3、命名六忌 国名 官名 山川 隐疾 畜牲 器帛 4、字与名的关系 同义:屈原名平,字原。诸葛亮,字孔明。班固,字孟坚 反义:朱熹字元晦。管同字异之。 相关:孔丘字仲尼。苏轼字子瞻。 无关:刘邦字秀。欧阳修字永叔。 5、 字 字:是在举行成人仪式上所取。古代男子20举行冠礼,女子15举行笄礼。 《颜世家训》“名以正体,字以表德”。 古人自称一般用名,不用字。字是供他人称呼所用。 6、号 ① 号的产生 (唐宋)文人活跃,号真正流行 (明清)鼎盛 ②号的种类种类:自取,他取,浑号 自取: 个人喜好: 陶渊明——五柳先生 欧阳修——六一居士 籍贯或居住处:李白——青莲居士 苏轼——东坡居士 居室: 陆游——老学庵 王维——竹里馆 他取: 地望: 王安石——王临川 李鸿章——李合肥 官爵: 鲍照——鲍参军 杜甫——杜工部 谥号相称: 韩愈——韩文公 岳飞——岳武穆 浑号:(一般也是他人所取,形象,通俗) 宋江——及时雨 李逵——黑旋风 鲁智深——花和尚 ㈦ 三教九流 “三教”:儒,释,道。 “九流”:儒,墨,道,法,阴阳,名,农,纵横,杂家。 此种说法产生约在宋代,明代以后很少用这个含义。 “三教九流”泛指旧社会中各种人物和各种行当。是中性词。 此种说法约产生于明代,多指下层社会人物,今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