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三秘境cd: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将核发“身份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13:42:12

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将核发“身份证”

2011年11月09日 18:5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5)  【字体:↑大 ↓小

  中新社北京11月9日电 (丁栋) 中国政府针对农村土地权益的新政策初现雏形。9日下发的一份通知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作出明确规定,为规范和加快土地确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政策支持。这意味着,亟待推进的中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集中解决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急需的有关政策和技术措施等问题。《意见》首先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即覆盖全部农村范围的集体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并强调,集体土地确权实行“全覆盖”原则,不得遗漏。

  《意见》还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土地权利归属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对于小产权房、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等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难题,《意见》规范确认了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是本农民集体成员,明令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处理进行登记发证。《意见》明确,对于不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对农业经济发展、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巨大而深远。《意见》的出台表明了中国政府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决心,也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奠定基础。(完)

国土部:小产权房严禁登记发证

2011年11月10日 07:18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1)  【字体:↑大 ↓小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日前发布,其中明确了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昨天,国土资源部召开通气会表示,将力争在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

  确权登记完成逾70%

  昨天,国土资源部召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气会。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说,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加紧进行,去年颁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力争用三年时间(即2012年)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

  朱留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截至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已完成70%-80%,到今年年底应该会有一个更好的结果”。

  朱留华在会上透露,自今年5月6日国土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来,在目前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遭遇了一部分政策问题,确权登记发证进展较为缓慢,为推动确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近日又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小产权房不得发证

  《意见》提出,要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于在确权登记中出现的土地纠纷矛盾,朱留华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原则是纠纷矛盾不调解完,将不予以登记发证。

  朱留华称,目前在全国范围来看,城乡接合部的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做得很好,将为农民合法维权提供依据。

  《意见》规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以给国家下一步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后妥善处理该问题提供依据。(记者 孙雪梅)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小产权房“没份”

2011年11月10日 07:29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1)  【字体:↑大 ↓小

  国土部昨天发文称,近日该部与中央农村领导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为防止通过确权登记发证将违法土地合法化,国土部明确要求,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3年完成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按照去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我国将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即明年年底必须完成。

  国土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说,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将为农民合法维权提供依据,尤其是土地矛盾日益突出的城乡接合部地区。截至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已完成70%到80%。

  城镇居民购置宅基地不得发证

  如何防止小产权房等趁着集体土地确权发证而合法化?朱留华表示,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于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

  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要求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认定合法后,方可走程序并确权登记发证。

  ■ 释疑

  “撤村建居”未征土地不发证

  “撤村建居”涉及的土地权属问题,是不少地区遇到的难题。国土部地籍司相关负责人说,该问题十分复杂。有的“撤村建居”后,农民集体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有的一部分转为城镇居民,一部分仍为农村居民;有的“撤村建居”后,集体土地全部征收为国有;有的一部分土地征收为国有,其余部分没有征收,仍然保留集体土地权属性。

  他表示,“撤村建居”须把握三个环节。一是如果集体土地全部征收为国有,其农民集体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二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只能通过征收这一合法渠道;三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确权登记给农民集体,不能给城镇居民委员会。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以给下一步处理问题提供依据。”他表示。

  林地草地可“一地两证”

  目前,林业、草原部门对林地、草地也进行登记发证,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如何与之协调?朱留华表示:“土地证书与林权证在内的其他证书的关系,应当是‘身份证’与‘工作证’的关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当包括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朱留华介绍说,《意见》遵循了“是谁的就发给谁”的原则:属于村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发证给村级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乡(镇)一级的农民集体。(记者 马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