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环保四格漫画图片:京安办发〔2011〕30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有限空间作业承发包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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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京安办发〔2011〕30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加强有限空间作业承发包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近日,根据全市“打非治违”工作总体部署,市安委会办公室对部分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有限空间作业的承发包管理普遍存在安全责任划分不清、承包单位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发包单位未实现有效安全监管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有限空间作业承发包行为,强化承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现就加强有限空间作业承发包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承包单位安全条件
各单位需委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依据《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关于在污水井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严格审查承包单位是否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如不符合条件,不得发包。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备设施
1.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氧气,可燃气体检测分析仪;
2.机械通风设备;
3.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4.应急通讯工具;
5.安全绳、安全带、三角架、安全梯等;
6.安全护栏及警示标志牌;
7.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3.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4.有限空间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5.有限空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委托从事化粪池(井)、粪井、排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含污水井、雨水井、提升井、闸井、格栅间、集水池等)运行、保养、维修、清理等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活动时,发包单位应审查承包单位是否具备地下有限空间现场监护人员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书。
二、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发包单位在与承包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约定。安全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双方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
(二)明确双方在承发包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三)明确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提供方和管理方;
(四)明确、细化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职责分工、程序,以及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
(五)其它需要明确的安全事项。
三、强化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管理
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发包单位在作业前要签署作业审批单,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开展作业;发包单位要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作业,发现各类违章现象,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同时要与承包单位做好安全交底工作,防止因安全交底不清而引发事故。
四、加强对发包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有限空间作业承发包的安全监管(管理),进一步增强企业的责任主体意识;要加大有限空间作业承发包的管理力度,组织本行业、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在6-7月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督促指导企业认真查找承发包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承发包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坚决将资质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拒之门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结合7-8月“直击安全现场”专项执法行动,把承发包管理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联系人:孙晶晶;联系电话:88011981)
主题词:有限空间 安全生产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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