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不解带下一句是什么:淺析中國古代治理官吏腐敗的對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06:52:12
貪污腐敗是有政府以來各國政府共同面臨的問題。在人類文明發展過程中,當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隨著社會分工和私有制的出現,出現了階級和國家,公共權力也集中到少數人手中,由於人類自私利己的本性,加之權力易被濫用的特點,貪污腐敗現象也隨之產生。這個階段在我國大約出現於“五帝”時代后期,隨后在我國漫長的封建社會中,由於實行高度集權的專制體制,加之民主制度的缺失,使貪污腐敗現象更為盛行。所以有學者說:“中國古代的一部二十四史,其實就是一部貪污史。”[1]過於泛濫的腐敗往往會引起民眾的不滿和抗爭,從而危害統治階級統治基礎,因此歷代統治者為緩和社會矛盾,均採取措施以遏制腐敗的蔓延,在懲治貪污腐敗方面進行了不懈地努力,給我們留下了許多寶貴的經驗,其中有些做法對我們新時期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仍有積極的借鑒意義。

  一、加強廉政教育,樹立廉政風范,積極倡導廉政。

  古代統治者在管理官吏和預防官吏腐敗方面,非常重視廉政教育的預防作用,並且大力倡導廉政 。

  (一)進行思想教化,強調“德禮為政教之本”。 歷代明君賢相,都十分重視官吏的思想教育和道德修養,以此營造廉潔的社會風氣。被贊譽為“春秋第一人”的鄭國著名思想家、政治家子產說過“德者,國家之基”﹔“敬德必勝,失德必敗。”[2] 孔子把“欲而不貪”作為從政的“五德”之一”[3]並說,“政者,正也,子率以正孰敢不正”,“苟正其身,予以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4]

  韓非視“貪愎喜利”為官吏“十過”之一﹔[5]唐太宗強調“廉潔興國,貪奢喪邦”﹔包拯聲稱“廉著,民之表也﹔貪者,民之賊也”﹔於謙詩言“兩袖青風朝天去,免得閭閻話短長”﹔而康熙更明確指出:“治國莫要於懲貪。” [6]。又說:“朕觀人必先心術,次才學。心術不善,縱有才學何用?”[7]元朝大德五年徐元瑞纂集的《史學指南》,是吏員啟蒙教育的優秀教材,其中《吏員三尚》提出了“尚廉、尚勤、尚能”的“三尚”,其中“尚廉”解釋為“甘心淡薄,絕意紛華,不納苞苴,不受賄賂,門無清謁。身遠嫌疑,飲食宴會,稍以非議,皆謝卻之”。[8]《戒石銘》中也說“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9]統治者採取多種途徑和方式向民眾和官員灌輸“仁、義、禮、智”,“忠、信、誠、勇”,“勤、儉、節、廉”,“公生明,廉生威”等等倫理道德觀念。教育主要通過三種方式進行,一是學校教育。學校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從儒家經典中接受“斂從其薄”、“平政愛民”、“節用而愛民”以及“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等治世之道,其目的在於孝親忠君。二是家庭教育。中國古代社會的特點就是國、家不分,家庭承擔了部分對后代進行政治道德教育的義務。如宋代司馬光為教誡兒子,專門寫了篇《訓儉示廉》的家訓,從中可以看出家庭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將來“居官必賄”。三是皇帝的教育。官吏自踏入仕途后,皇帝經常對他們進行“仁、義、廉、恥”的朝廷教育。唐太宗這樣告誡群臣說:“大丈夫豈得苛貪財物,以害及身命,使子孫每懷愧恥耶?”並要百官“深思此言”。他還打比方說,鳥棲於林,魚藏於水,還是被人捉拿,都是它們貪吃誘餌的緣故。“陷其身者,皆為貪冒財利,與夫魚鳥何以異哉?”[10]諭勸百官不要因貪圖錢財而毀了身家性命。明太祖朱元璋也曾說:“諸衙門官到任,朕常開諭:無作是非,顯爾祖宗,榮爾妻子,貴爾本身,以德助朕,為民造福,立名於天地之間千萬年不朽,永為賢稱。”[11]

  (二)重視表彰和重用廉吏,樹立良好的用人導向。在進行德化教育的同時,不少帝王也有意識地表彰廉吏,把他們樹立為廉政的典范,作為官員學習的榜樣,以此引導官場樹立廉潔奉公的正氣。在唐代,唐太宗對魏徵的褒揚幾乎家喻戶曉。魏徵不但是位忠臣、直臣、能臣,還是一位清正廉潔之臣,家中甚至一度連個待客的正廳都沒有。徵死后,唐太宗“詔內外百官朝集使皆赴喪,贈司空,相州都督,謚文貞”,並親自為他撰寫了碑文。唐太宗思念魏徵,常常到凌煙閣去看他的畫像,嘆息道:“以銅為鑒,可正衣冠﹔以古為鑒,可知興替﹔以人為鑒,可知得失。……魏徵沒,朕亡一鑒矣!”顯然,這是號召其他官員向魏徵學習。明初廉吏方克勤在濟寧府任職時清廉自守,政績斐然,朱元璋稱贊他“善治民,賜宴儀曹”,並召入朝中做官。因廉潔而升遷的官吏也不乏人,如漢昭帝、宣帝時期的名相黃霸,起初“以廉稱,察補河東均輸長,復察廉,為河南太守丞”。[12]有的廉潔之官在死后則得到哀榮,唐代的名臣李勣因為“性廉慎,不立產業”,死后,唐高宗“舉哀光順門,七日不視朝”,並“贈太尉、揚州大都督,謚貞武。給秘器,陪葬昭陵”。不少帝王也時常以“清廉”對官員進行誡勉,這以康熙的話最具有代表性:“爾等為官,以清廉為第一,為清官甚樂,不但一時百姓感仰,即離任之后,百姓追思建祠以祀,豈非盛事。蓋百姓雖愚,而實難欺,官員是、非、賢、不肖,人人有口,不能強之使加毀譽。爾等各宜自勉。”[13]這種“誡勉”,事實上是在強調以“廉”為操守、為官德,鼓勵官員以“廉”來獲取從政的聲名。

  (三)積極倡導廉政並率先垂范。在我國古代的典籍中倡導廉政的所謂“廉者,民之表”,“廉者,仕之本”,“廉恥,立人之大節”,“廉恥者,士人之美節”等倡導和說教,可謂俯拾即是。在儒家的修身治國平天下的政治理念中,“廉潔”、“廉平”、“廉正”、“廉直”、“廉謹”也是主要的道德准則。為利於道德教化,開明君主也積極率先垂范,對高層宮員進行反貪倡廉教育。唐太宗李世民就十分注重道德教化,並以身作則。他患有氣疾,不適合住在潮濕的地方,但他卻在隋朝比較陰潮的舊宮殿裡住了很久。他多次對太子和大臣們說:“為君之道必須先存百姓,若損百姓以奉其身,猶割股以啖腹,腹飽而身斃。” [14]告誡大家若為滿足自己的欲望而損害百姓的利益,就像割下自己腿上的肉來填肚子,肚子飽了,自己也沒命了。他還用前人正反兩方面的實例打動人心:春秋時期的魯國宰相公儀休很喜歡吃魚,但從不接受他人送來的魚,所以能經常吃到魚﹔相反,漢代大司農田延年很愛錢,受賄、索賄共達3000萬,結果事敗自殺,其全部家產也被沒收。大臣們聽罷皇上語重心長的教誨,無不銘記在心。因此,貞觀年間統治集團成員一般都能做到潔身自好、清廉自重、勤儉自持,涌現出魏徵、馬周、王珪等一批清官,上層人物幾乎沒發生過一件嚴重的貪污案件,並帶動全社會形成“路不拾遺,夜不閉戶”的良好風氣。

  二、建章立制嚴刑峻法,運用法律來規范官員行為

  我國歷代封建王朝在對官員進行德化教育的同時,也非常重視反腐敗的立法工作,注重運用法律和制度來規范官員行為。使反腐敗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早在堯舜禹時期,司法官皋陶就制定了昏、墨、賊的罪名,“夏書曰:“昏、墨、賊、殺,皋陶之刑也” [15]這裡不僅記錄了刑罰“殺”,而且還有罪名:“昏”、“墨”和“賊”,其中的“墨”是明確針對官吏者的廉潔行為(實指貪污)所定的罪名,夏朝對此加以確認,規定犯三罪者均處死刑。《禮記·月令·仲冬之月》中也寫道:“命水虞、漁師收水泉池澤之賦,毋或敢侵削眾庶兆民,……其有若此者,行罪無赦。”意為:掌水澤之賦的水虞、漁師之官,如果利用手中權力盤剝百姓、中飽私囊,將被嚴懲不貸。戰國時期李悝制定的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法典《法經》中《雜法》規定的六禁之一金禁就是懲罰受賄行為的規定。秦朝時期秦律規定,官吏要清正廉潔,“審悉毋私” ,即官吏不得利用職權魚肉人民,謀取非法利益。在秦代的法律中,有不少禁止官吏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條文。例如“府中公金錢私貨用之,與盜同罪。 ”就是說,挪用公款以盜竊罪論處﹔“居官善取”,就是利用職權巧取豪奪,要受到“身及於死”的處罰。利用職務便利進行商業活動,也視為違法犯罪的行為。如官吏利用為其配備的馬匹和差役而進行貿易牟利,要處以流放的重刑。《效律》規定每年要定期檢查國庫的糧食、器物,新舊官吏交接時,也要核對數字,如有差錯,則要處以貲罰。" [16]漢承秦制,雖然“務在寬厚”,但在反貪冶貪法律方面卻依舊十分嚴厲。漢文帝號稱“仁君”,曾斷然廢除由來已久、流傳達兩千年的肉刑並減輕了許多刑罰,而對官吏“受賕(賄賂)枉法”、監守自盜等罪行仍堅持施用“棄市”(在鬧市斬首並暴尸示眾)的嚴酷律條。隋唐時期,反貪立法主要體現在《開皇律》及《唐律疏議》中。《唐律疏議》以國家大法的形式,把有關懲治貪污犯罪的規定作為法律固定下來,劃分了官吏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界限,為懲貪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在具有法律總綱性質的《名例律》中,對贓罪的幾種情形及其區別作了原則性的規定,首次在法律條文中出現了六種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犯罪,總稱為“六贓”,即強盜、竊盜、枉法、不枉法、受所監臨及坐贓。此后各代多加以沿用。在宋律中,對於貪污罪都有各種嚴格而具體的規定。明清是中國封建社會的后期,反貪立法更系統,雖仍沿襲唐、宋時期“六贓”的提法,但增加了一些罪名,對監守自盜、枉法贓、不枉法贓、行賄、挪用官物、敲詐勒索以及介紹賄賂等罪,都作了明確的量刑規定。

  三、建立監察制度,加強廉政監察防范官員腐敗。

  加強監察機構和監察制度建設也是中國歷代統治者鞏固封建專制統治的一條重要舉措。他們精心制定了一套完備而又嚴密的監察制度,在一定意義上改善了吏治,促進了經濟社會發展,歷史上曾出現的“光武中興”、“貞觀之治”、“康乾盛世”等所謂“太平盛世”與監察制度的完善是分不開的。中國古代監察制度主要有兩大系統,一是御史監察系統,二是諫官言諫系統。二者構成了封建社會完整的監察體制,在防范官員腐敗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御史又稱之為台官、憲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職在糾察官邪,肅正朝綱,主要運用彈劾手段進行監察。諫官又稱言官或垣官,職在諷議左右,以匡人君,監察方式主要是諫諍封駁,審核詔令章奏。台官對下糾察百官言行違失,諫官對上糾正皇帝決策失誤。

  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從秦朝開始正式確立,在中央設立御史大夫監察中央百官,在地方設監御史監察郡縣官吏。漢承秦制,在中央設御史府的同時,增設丞相司直和司隸校尉為中央監察官,在地方設立十三部剌史,監察地方二千石長吏,並頒布了專門的監察法規《監御史九條》和《刺史詔六條》,正式把“吏不廉,背公向私”和“阿附豪強,進行賄賂”列為監察的重要內容,以后歷代相沿不絕。魏晉南北朝時期,中央御史台脫離少府,直接受命於皇帝,廢司隸校尉,御史台監察權擴大,自王太子以下無所不糾。唐在御史台下設台院、殿院、察院,御史職責重要,是皇帝的耳目,直接對皇帝負責,甚至可代天子巡守,且分工明確,互相配合,地方則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監察區,形成比較嚴密的監察網。明改御史台為都察院,又罷諫院,設六科給事中,成為六部的獨立監察機構,科道並立。地方設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時設督撫,形成地方三重臨察網絡。至清朝,將六科給事中劃歸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監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國古代監察系統達到了高度的統一和嚴密。

  對監察機構的重要性,古代的一些賢明君主也多有評價。元世祖曾說:“中書朕左手,樞密院朕右手,御史台是朕醫兩手也。”[17]

  明太祖朱元璋也曾說:“國家之三大府,中書總政事,都督掌軍旅,御史掌糾察。朝廷綱紀盡系於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18]

  綜觀我國古代監察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監察機構獨立,直接聽命於皇帝,自上而下垂直監察。二是位卑權重,以小制大。古代的監察官員雖然官職不高,但職權很大,負責巡查地方的監察御史官職很低,一般為七品,但其屬中央機構官員,代表皇帝和朝廷外出視事。監察官員“自皇太子以下,無所不糾”,且可以“風聞奏事”,凡屬國家政事,無論大小均參與監察,在執行監察時可不受任何機構、官員的約束,直接對皇帝本人負責。三是重視監察官的選任。歷代統治者都非常注重監察官的遴選,即要求監察官有剛正不阿的品質,又要求監察官有豐富的為官經驗和優異的治績,還要求監察官有較高的文化素質。並根據實績對監察官進行考核,並採取了一些定量化的方法,‘唐代,監察官“二周年一替”,且以較快的速度升遷,既鼓勵了他們的工作積極性,又防止了在位長久帶來的弊病,因為“久則情親而弊生,望輕而法玩。”’[19]這樣就可促使監察官盡職盡責、積極上進,減少察與不察一個樣的虛監現象。

  雖然不論封建王朝的監察制度如何完善。如何嚴密周全,都無法解決封建王朝固有的內在矛盾,挽救不了封建剝削制度必然滅亡的命運。但從封建社會吏治實踐看,中國封建社會的監察組織和監察制度系統的確設計得十分精細嚴密,監察機構在糾舉不潔,懲惡揚善,澄清吏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也確實查處了平時發生的不少貪污受賄案件。其中不少制度,對於今天的政治體制的改革、紀檢監察制度的建設,仍可供借鑒。

  四、嚴懲貪污、受賄性質的犯罪,重刑治腐,以促進官吏為政清廉

  古代治理官吏腐敗的另一條經驗就是重刑治腐,嚴懲貪污、受賄性質的犯罪,明朝所謂“刑亂國用重典”就是從嚴從重處罰腐敗犯罪。夏朝就規定貪婪敗壞官紀的“墨”罪要處以死刑,春秋時魯國大夫叔向處罰貪官羊舌鮒時,援用的就是夏刑,被論“墨”罪,殺,棄尸於市。

  重刑治腐,從量刑上看,對官吏貪贓受賄的刑事責任遠比盜竊為重,在秦朝,"通一錢者,黥為城旦"[20]即行賄受賄達到一個銅錢,就要受到臉上刺字並服苦役的刑罰。到了漢代時,漢律規定“吏坐受賕枉法,皆棄市”,且子孫三世“皆禁錮不得為吏”﹔[21] 漢文帝甚至規定上級官吏吃下級官吏一頓飯,免!唐代雖然用刑輕緩,但對貪賄犯罪處罰卻極為嚴厲,對受財枉法一類的處罰尤為重苛,《唐律疏議》規定,作為負有領導、主管某項工作的官吏“監臨主司受財而枉法”的(相當於現“受賄罪”並為他人謀取的是非法利益的),如果數額達到十五匹就要處絞刑,[22]雖有議請減贖和官當制度,但對官吏犯贓則取消一切特權。明確規定對犯十惡及受財枉法者,一律不准使用上請減免的規定將官吏貪贓枉法與犯十惡不赦的重大犯罪等同起來。明朝對貪官用刑之酷是歷史上罕見的,“刑亂國用重典”,對於貪官污吏,即使是功臣宗親,朱元璋也一律嚴懲不貸。朱元璋說:“昔在民間,時見州縣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貪財好色,飲酒廢事,凡民疾苦視之漠然,心實怒之,故今嚴法禁,但遇官吏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 [23]由於朱元璋出身貧苦,所以反貪決心最大,力度也最強,:贓至60兩以上者,梟首示眾,仍剝皮實草,並在官府公座旁各懸一剝皮實草之袋,使之觸目驚心。 由於朱元璋重視廉政,實行嚴刑峻法懲治腐敗,因而“一時守令畏法,潔己愛民,吏治渙然丕變矣。下逮仁、宣,撫循休息,吏治澄清者百余年。”[24]

  清朝康熙告諭大臣:“朕觀自古帝王,於不肖大臣,正法者頗多。今設有貪污之臣,朕得其實,亦必置之重典。”“凡別項人犯尚可寬恕,貪官之罪,斷不可寬。” [25]清朝自公元1644年(順治元年)至1911年(宣統三年)的268年之間,一、二品官經濟犯罪案件共108件,案中被判刑的一、二品官共157人,其中死刑立決的68人,斬監候、絞監候的47人,受到其他刑事處分的42人。[26] 觀中國古代歷朝歷代,採用重刑懲治貪官污吏,確實起到了殺一儆百的作用,使封建王朝在一個時期內保持了政通人和,蒸蒸日上的活力和景象。

  我國古代的吏治和反腐倡廉思想,是一份珍貴的歷史遺產。其中許多的廉政主張和肅貪措施,在客觀上是符合當時人民的普遍願望的,對促進當時的社會和經濟發展也起過一定的作用,在今天仍給我們以巨大的啟示。但也要看到盡管治吏懲貪貫穿於封建社會的全過程,但是,封建王朝的官吏腐敗卻屢禁不止,形成“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惡性循環,最終導致一個一個封建王朝的覆滅。究其原因還在於封建的專制制度。在專制的社會中,君主擁有絕對的至高無上的權力,依靠這種權力至多能抑制權力以外的腐敗,卻不能抑制權力本身的腐敗。正是如此,雖然中國封建社會的反腐倡廉措施相當完備,但是這些詳盡而又嚴厲的措施因沒能貫穿始終,最終沒能拯救封建王朝覆滅的命運。中國封建社會治貪而又亡於貪的教訓說明,反腐倡廉要從法治開始。當前我國的反腐敗工作已經進入個關鍵時期,歷史和現實告訴我們:隻有積極地吸取古今中外的一切廉政經驗,才能使廉政制度更加完善﹔隻有長期不懈地進行反腐倡廉,才能保証國家的長治久安﹔隻有立足於民主和法治的基礎上,才能保証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走向成功。

  [1] 參見王亞南著:《中國官僚政治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版,第117、118頁。

  [2] 參見《全面加強公務員道德建設》人事部部長載經濟日報2002年12月2日

  [3]《論語·堯曰》

  [4]《論語·顏淵》《論語·子路》

  [5]《韓非子·十過》

  [6] 李春光《中國古代反貪倡廉》杭州廉政網2007 03 01

  [7] 周樹志《中國古代反腐倡廉研究》

  [8] 轉引自李鐘麟《弘揚傳統廉政思想 推進新時期廉政建設》中國紀檢監察報2007-03-01

  [9]趙翼《陔余叢考》卷27《戒石銘》

  [10](《貞觀政要·貪鄙》轉引自劉萬雲《中國古代的反腐倡廉舉措及其啟示》載《學習論壇》2001年01期

  [11]《洪武實錄卷三十》轉引自劉萬雲《中國古代的反腐倡廉舉措及其啟示》載《學習論壇》2001年01期

  [12]《漢書》卷89,《黃霸傳》

  [13] 參見鄒范平《君臣道》前言卷一 山西人民出版社 2006年5月

  [14]《貞觀政要·君道一》

  [15]《左傳·昭公十四年》

  [16] 參見張仁璽《中國古代的倡廉懲貪措施》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文化研究院 主辦 法律史學術網2007 03 03

  [17]《元史·世祖紀》轉引自劉萬雲《中國古代的反腐倡廉舉措及其啟示》載《學習論壇》2001年01期

  [18]《洪武實錄》卷70轉引自劉萬雲《中國古代的反腐倡廉舉措及其啟示》 載《學習論壇》2001年01期

  [19]顧炎武:《日知錄》轉引自劉萬雲《中國古代的反腐倡廉舉措及其啟示》載《學習論壇》2001年01期

  [20] 《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

  [21]《漢書·貢禹傳》

  [22]《唐律疏議》(劉俊文點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241頁,

  [23]《明太祖實錄》卷三八。轉引自徐忠明著:《試論中國古代廉政法制及其成敗原因》,載《學術研究》1999年第1期?歷史學。

  [24]《明史》卷281,《循吏傳評語》。

  [25] 參見周樹志《中國古代反腐倡廉研究》西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26] 參見牛創平、牛冀青編著:《清代一二品官員經濟犯罪案件實錄》,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