伏念和逍遥子:吴英案再起变数,司法仍陷两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6:24:43
  吴英案再起变数,司法仍陷两难作者:阮子文来源:南都网来源日期:2011-11-9
   沉寂了一阵的“吴英该不该判死刑”的话题再次热闹起来。2009年12月,浙江金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吴英提起上诉,二审于今年4月7日开庭,至今未判。11月4日,吴英曾经执掌的本色集团部分房屋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由浙江省高院发回金华市中级法院重审。其辩护律师张雁峰认为,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对吴英的刑事案件“利好”:“可以佐证本色集团的资金流向,使吴英的案子更加清晰。”

  判定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看行为人是否具有欺诈行为,二是看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吴英案而言,这其实已不是问题,法院久拖不决,其考虑的也许不仅仅是罪与非罪,更不是该不该判死刑,而是这个判决生效后,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影响与社会效果的问题。毕竟,吴英案的主审法官甚或当地政府,未必愿意因为一个“吴英案”而导致正常的民间借贷融资模式崩盘。

  吴英式民间借贷融资模式的困境,非因法律的匮乏与模糊,而在现行金融体制的霸道与专横。无论是《民法通则》、《合同法》抑或是相关司法解释,均对民间借贷有较为明确与具体的规定,但是国有金融的垄断世人皆知--尽管允许设立小额信贷公司,但对贷款最高额度有限制。尽管也设置了小额信贷公司升级为村镇银行的程序与指引,但根据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相关政策》及《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小额信贷公司升级为村镇银行时,必须有一家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一旦升级成功,不但不能同等享受通常国有银行的税收减免政策,还要由国有持股甚至控股。也许有人会说,前述政策与规定也允许境外银行机构持股,但若仔细研读境外银行机构持股的苛刻条件,单就“最近一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的规定,大概也没几家境外银行机构对此感兴趣。因为有能力的外资银行根本看不上这类小额信贷升级的村镇银行的股份,而没能力的,大概只能一声叹息。再说,这种自己升级后让别人控股的“为他人做嫁衣”的活,有多少人愿意干?

  有必要指出的是,禁止民间金融与国有金融机构相互竞争,并将民间准银行机构吸收公众存款入罪,本身就是一种严重违背经济规律的行为。与之相对应的一个命题是,我们是否一定需要民间借贷这种“私人融资”模式的存在?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主在创业之初,当自筹资金出现瓶颈时,往往选择向亲朋好友举债,甚至宁可选择民间“高利贷”进行资金周转,也不愿向国字头的商业银行借贷。个中原因,显然是这类国有金融机构门槛高、程序复杂、周期长,无法满足中小企业主“短、平、快”的现实需求。尽管从未进入国字头金融机构的法眼,可是这类民间借贷融资模式真切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改变着众多中小企业的命运,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与深远影响有目共睹。显然,这类融资模式不但应该存在,而且需要更大的土壤和发展平台,政府的职责更多应是引导与规范,而不是一味打压遏制。

  回头再看吴英案,案情并不复杂,辩护人在做无罪辩护时,对检方的指控亦进行了回应与驳斥,公诉人对定性其实也犹豫不决,左右摇摆。这从退回补充侦查与变更起诉书,以及两次变更指控罪名可知一二。现在的问题是,若判决吴英无罪,则国字头主流金融机构情何以堪?若判决吴英有罪甚至死刑,又如何面对汹涌舆论?有关部门企图通过一份判决对这类民间金融机构起到杀鸡骇猴的震慑作用,已证明是徒劳,因为当多数中小企业资金压力来临时,愿意伸出援助之手的还是这类民间资本,纵使这类民间资本的使用成本远远高于国有主流金融机构,然而苟延残喘也比坐以待毙要好很多。这在江浙一带已属司空见惯,不算新闻。

  判与不判,如何判,对审理吴英案的审判机关而言,确实是一个左右为难的问题。

  (作者系知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