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知识产权局:2011年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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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辽民发 〔 2011 〕 26 号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为 1954 年 11 月 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从 2011 年 8 月 1 日起,每人每月按每服役一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 10 元老年生活补助。省将根据国家的政策,适时适当提高标准。        二、给老年退役士兵发放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按照退役人员的入伍年限每人每月7.5 元进行补助,其余的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三、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要按照要求核准人员,并及时将采集的数据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各地要按照《辽宁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资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辽民发〔2005〕18号)的要求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银行发放手续,确保年底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位。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欢迎访问辽宁双拥优抚工作图书馆http://lnsyyfgz.360do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