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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民规〔2011〕2号[内容纠错]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民政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深圳市民政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4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02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03   全市性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

  04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01号  许可事项: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全市性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成立登记: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2款规定);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没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予批准筹备的情形。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二)变更登记: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申请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变更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备:

  1.筹备申请书(含《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原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3.发起人名册(原件1份,单位会员应填写《社会团体筹备主要发起单位情况表》;个人会员应填写《社会团体筹备主要发起人情况表》);

  4.拟任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章程草案(原件1份,按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范草拟)。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二)申请成立:

  1.社会团体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验资报告(原件1份);

  3.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

  5.会员大会通过的章程(原件1份,章程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6.《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1份);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原件1份);

  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

  9.《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变更登记:

  1.变更申请书(盖会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原件1份);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各1份);

  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件1份)。

  社会团体办理业务范围变更、名称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除提交上述1至4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交章程、《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各1份,章程需加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盖会章,原件1份);

  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的除提交上述1至4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盖会章,原件1份)和新住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要写清使用面积、使用期限、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复印件1份,验原件);

  社会团体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的除提交上述1至4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盖会章,原件1份)和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除提交上述1至4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交如下材料:

  1.离任审计报告(原件1份);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1份);

  4.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盖会章,原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本人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成立登记:

  1.《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表格代码:1201);

  2.《社会团体筹备主要发起单位情况表》;

  3.《社会团体筹备主要发起人情况表》;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表格代码:1215);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表格代码:1203);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格代码:1204);

  7.《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表格代码:1205)。

  (二)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表格代码:1211)。

  社会团体办理业务范围变更的,还需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填写《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民政局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szmz.sz.gov.cn)行政审批网上政务公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成立程序:申请筹备—→受理—→批准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变更程序:申请变更—→受理—→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筹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定。

  (二)申请成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批准筹备通知书,有效期6个月。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不规定有效期限。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筹备之日起,可以开立临时帐户,办理有关验资、租赁场地、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等社会团体筹备活动。

  (二)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开展业务活动。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02号  许可事项: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成立登记: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名称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的规定,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必要的场所。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发布)第五条。

  (二)变更登记:

  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成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原件1份;另需提交举办单位登记成立的证书复印件或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原件1份;有许可证的交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场所使用权证明(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原件1份);

  6.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拟任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

  7.章程草案(按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范草拟,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举办者和开办资金,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等,原件1份,需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8.《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1份)。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

  (二)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原件1份);

  2.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原件1份,理事签字,单位盖章);

  3.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原件1份,有许可证的提交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1份);

  5.载明变更事项的新章程(原件1份,需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6.章程核准表(原件1份,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住所变更: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业务范围变更: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原件1份)。

  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离任审计报告(原件1份)。

  单位负责人变更:变更后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离任审计报告(原件1份)。

  开办资金变更: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原件1件)。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一)成立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表格代码:2101);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格代码:2104);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表格代码:2110)。

  (二)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表格代码:2111)。

  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民政局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szmz.sz.gov.cn)行政审批网上政务公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成立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定;

  (二)变更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8号)。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规定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业务许可范围内的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03号  许可事项:全市性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全市性基金会设立登记;全市性基金会变更登记;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发布)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基金会设立: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市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名称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基金会变更:

  基金会的名称、住所、类型、原始基金数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

  (三)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

  1.有特定的公益目的及其业务范围;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固定的住所。

  (四)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

  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2004年6月21日民政部令第26号)

  五、申请材料

  (一)基金会设立:

  1.《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2.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3.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原件1份,写明同意担任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单位公章);

  4.《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原件1份,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5.基金会章程草案(原件1份,根据拟设立基金会的类型,参照《深圳市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或者《深圳市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起草);

  6.《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7.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原件1份,如果捐资人与发起人不一致的,需由捐资人与发起人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资金额及用途);

  8.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6个月内有效);

  9.场所使用权证明(请直接将相关资料按要求填写、粘贴在《基金会设立申请书》的“住所证明”栏中,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基金会变更: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2.《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原件1份,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3.章程修改说明(原件1份,将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4.修改后的章程(原件1份,变更法定代表人不需提交此项材料);

  5.《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6.《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各1份);

  7.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住所变更:变更后新住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原始基金数额变更: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法定代表人变更:《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表》、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书(原件各1份)。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原件各1份)。

  (三)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

  1.《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2.《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3.场所使用权证明(请直接将相关资料按要求填写、粘贴在《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的“住所证明”栏中,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此表需要业务主管单位批注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2.《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原件1份,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3.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住所变更:变更后新住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负责人变更:《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表》(原件1份)。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基金会设立:

  1.《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2.《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

  3.《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二)基金会变更: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2.《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

  3.《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填写《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表》。

  (三)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

  1.《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2.《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四)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2.《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

  负责人变更的还需填写《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民政局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szmz.sz.gov.cn)行政审批网上政务公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2009年7月20日民政部深圳市人民政府《推进民政事业综合配套改革合作协议》第12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基金会申请设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二)基金会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设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四)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业务许可范围内的活动。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04号  许可事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第八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2000年1月11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根据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确定数量予以许可。符合条件的,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殡仪服务站:

  1.有市政府已批准并公布的设置殡仪服务站的规划;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殡仪服务员(至少1名)、遗体接运工(至少4名)、遗体整容师(至少1名)、遗体防腐师(至少1名)及司机(至少1名)等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遗体接运车辆、遗体转运车辆、遗体防腐车厢及遗体整容化妆仪器等殡仪服务专用设备;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骨灰堂:

  1.有市政府已批准并公布的设置骨灰堂的规划;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殡仪服务员(至少1名)、墓地管理员(至少1名)等专职工作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殡仪服务专用设备;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7.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

  8.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殡仪服务站:

  1.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殡仪服务站的申请书(原件1份,盖章);

  3.建设殡仪服务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盖章);

  4.建设殡仪服务站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资金信用证明(原件1份);

  6.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机构名称及章程(原件1份,盖章);

  8.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原件1份,盖章);

  9.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盖章)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骨灰堂:

  1.市政府发展总体规划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骨灰堂的申请书(原件1份,盖章);

  3.建设骨灰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盖章);

  4.土地使用权证书、地理位置图及地质地貌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资金信用证明(原件1份);

  6.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机构运营方案和情况说明(原件1份,盖章);

  8.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经国家批准的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盖章)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一)殡仪服务站:《深圳市殡仪服务站立项申请表》;

  (二)骨灰堂:《深圳市骨灰堂立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民政局网站(http://www.szmz.sz.gov.cn)行政审批网上政务公开栏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经办人受理申报,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民政局批准文件,有效期限与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相同。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