煜字意思是什么:论取得时效的制度构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3/28 20:40:39
刘保玉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  教授 , 王仕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德州监管分局职员
上传时间:20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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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时效/取得时效/诉讼时效/物权立法/民法典
内容提要: 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均不能取代或遏制取得时效的适用空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所有权得适用取得时效,各种用益物权也是取得时效适用的重要领域,担保物权由其特性所决定难以适用取得时效,知识产权、人身权则无适用取得时效的余地。在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的关系及其立法模式问题上,分立并存制的立法体例应为最佳选择,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对取得时效制度进行系统、完善的规定。
取得时效作为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民法理论中长期处于被否定的地位,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后,随着我国民法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才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2002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一次对取得时效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文拟对民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予以评析,进而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并试拟取得时效制度的建议条文。
一、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所谓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的动产占有人让与该动产所有权时,如果受让人于受让时主观上出于善意,则仍然可以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制度。兹对所有权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简述如下:
(一)占有
所谓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于物有管领力的事实状态。单纯的占有并不构成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占有,这里的占有仍应符合下列要件:
其一,自主占有。所谓自主占有,是指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占有标的物,此为取得时效的核心要件。 [26]刘保玉、钟淑健:《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页。  
出处:《法学杂志》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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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玉,王仕印  论取得时效的制度构建

刘保玉,王仕印  取得时效的制度构建及其与诉讼时效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