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嵛山岛攻略: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3/29 21:54:55
——以绝对物权行为理论为视角
魏燕珍  中山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
上传时间:20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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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物权变动/物权行为/绝对物权行为/不动产善意取得
内容提要: 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领域是否适用,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然而立法者对此却做出了肯定的选择。善意取得制度的出发点在于保障第三人利益,保护交易秩序,这一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仍然无法掩盖其理论的不足和价值的偏差。笔者以绝对物权行为理论为视角,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理论做了一点修正,以填补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和价值缺陷,最大限度的平衡交易各方的利益。
引言
绝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研究在学界仍属少数,但是并不能因此而抹煞它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绝对物权行为理论是在对萨维尼物权行为理论反思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不是一时冲动臆造出来的产物。通过绝对物权行为理论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修正,使得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有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以及更加积极的意义——使得在制度设计上给予不特定人以意思表示的空间,从而使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可以通过阻止物权变动的方式获得预先保护,而不仅仅是在丧失物权以后获得并不充分的救济——兼顾了交易的自由、公平和安全三大价值取向,实现了一个交易制度的全面保护,而不是仅仅停留在不能“两全其美”而“两头害择其轻”的偏向性价值选择。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产生与作用
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日尔曼法“以手护手”原则的延伸,并吸纳了罗马法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从传统中衍生出来的全新制度。传统民法将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定为动产,一般表述为:“任意与他人以占有者,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唯得向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 [22] 尹田:《论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及相关问题》,中国民商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