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行 套现 赚客吧:又一个千万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贪官获免死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0:26:31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今年4月19日,山东省齐河县原政协副主席、县长助理、财政局长任居孟落网。经检察机关查明,2007年底任居孟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在财政局岗位上任职11年来,他积攒下了176张存款单,多数存单很少超过5万元,用了十多个人的名字,共计1194万元。最终,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任居孟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摘自2011年11月6日《大众日报》)

 

    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死刑。初看此规定,他的犯罪金额达到了千万,理应判处死刑。但是,却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8年。这是为什么?分析法律条文,原来要判处贪官死刑要同时具备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那么,他的贪污罪、受贿罪是否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呢?

 

    根据报道披露的情节,在一般公众眼里,他无论是受贿罪还是贪污罪无疑都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比如,受贿罪,11年时间,受贿次数至少是几十次,金额从500元到10万不等,用“雁过拔毛”来形容一点也不过分;向其行贿的人数巨大,向他行贿的人数至少也是几十个如此多的人在长时间给他行贿,势必给当地官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他用事实告诉官员,我都没有事,你们大胆贪,不仅给其他想犯罪的官员树立了榜样,也助长了那些已经犯罪的官员侥幸心理。不仅如此,他们报道说,其还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收受贿赂方式还有法定从重的索贿情节。最后,因为他的受贿,使大量的钱没有用在刀刃上,肯定给影响了当地经济发展,给当地造成了特别严重的损失,而且,老百姓因经济没有达到预期的增长,也遭受了巨大损失,引起极大民愤。因此,他的受贿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理当判处死刑,因为,即使其有主动退出账款、立功或自首的情节,也不足以抵消民愤、影响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思想极其卑劣。

 

    但是,法官为什么不认定其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呢?就拿贪污罪来说,现在比较权威的说法是,一般是指1、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2、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解读这权威解释,虽然细化了,但还是让人摸不着南北,还是给人无限想象的空间。

 

    看这权威解释,只有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在认定时不会有空间,那么先看看他犯罪是否属于重大贪污犯罪集团?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的规定,如果3个以上的官员为一次合谋贪污公款还不能算犯罪集团,他们只能是犯罪团伙,属于一般共犯,要成为贪污犯罪集团还必须是多次在一起实施贪污犯罪。而本案,他是“一个人”完成了贪污犯罪,当然算不上贪污犯罪集团,更别谈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此,排除他的贪污罪有此规定的情形,当然就无法把他当着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处死了。

 

    而剩下的“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又有类似“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等字样对前面的事实予以限制,这无异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同一个事实,法官完全可以得出不同结论,比如,即使有“毁灭罪证”的情节,有法官会认为,案子终结了,即使曾经有“毁灭罪证”的情形,也无关紧要了,从而不予认定这个事实,更何况还要认定是否具有情节特别严重;比如,即使有“打击报复证人”,那还要认定是否具有情节特别严重;即使没有主动退赃,但是,经过思想政治工作,人家最后也退了,就不算拒不退赃;等等,只要有一条不满足,他就不该死。

 

    一千个观众,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如此丰富的想像空间,乃是艺术魅力之所在。但是,虽然司法是一个思辨和选择的过程,但对严肃的法律来说不能让法官有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我们对权力的赋予不能建立在所有法官都能良好行使的假设前提下,换句话说,法律绝对不能留出哪怕一丝一毫的想像空隙,决不能像拉面那样随心所欲地拉。否则,同样一条法律,会造成同案不同罚,司法腐败的后果,同时也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和罪罚相适应原则。回到贪污受贿案来说,缺乏准确操作性的《刑法》第383条及第386条,这样的空间正好给法官留下了自有裁量的余地,正好给贪官们的事后活动留下了太多的空间。那么,既有可能成为贪官逃避重判的保护伞,极有可能把刑法变成“逗你玩儿”的游戏。

 

    为了不让缺乏准确操作性的《刑法》第383条及第386条,成为贪官逃避重判的保护伞,杜绝将刑法变成“逗你玩儿”的游戏,就必须明确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等模棱两可的表述,明确这里面有多少宽容度,明确有多少可以灵活运用的空间,以消除营私舞弊的土壤。如何做?不妨比照延安时期那条“铁律”。延安时期的《边区政纪总纲》,在《政务人员公约》中有一条铁律:“贪污五十元革职,贪污五百元枪毙。”当时500元是怎样一个货币概念?计算下来,也就是一个干部两三年左右的津贴而已。也许那时的法律还不够完整,但“贪污五十元革职,贪污五百元枪毙”却具有说一不二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