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伟林敏聪黄霑:中国废除死刑问题面面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2:31:48
中国废除死刑问题面面观
 
楼主回复 作者:关不羽  发表日期:2011-5-3 15:00:36  
  一、 废除死刑是什么?
  
    废除死刑是什么?这是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在一些人看来,废除死刑是很简单的,把刑法中的死刑条款统统划掉,便可以高唱“司法进步”的凯歌了。这是一种奇怪的幻觉。
    
    当我们看到一些司法系统发展成熟的国家最终走到了废除死刑的司法进步,当然有理由欣羡。同时也应该看到,看似简单的废死背后是艰难复杂的法律体制、司法系统的建设历程。换儿言之,废除死刑,是一个国家法制体系、司法体系完备的最终结果。
    
    作为一个立法问题,死刑历经近240年的存废之争。刑罚从本质上而言,就是一种惩罚、规训、隔离的制度。历史上,死刑适用于人类社会中被认为最恶劣、社会危害最严重的罪行。时至今日,人类社会显然还没有发展到消灭这些罪行本身的水平,那么废除死刑实质上就是寻求另一种有效的惩罚方式去替代。通过长期的争论和博弈,以长期监禁、终身监禁替代死刑,成为存废双方的共识,共同推动了相关立法,才能实现最终废除死刑。从这个角度讲,废除死刑是争议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而不是主废者单方面的胜利。
    
    废除死刑而代以确实的长期监禁,是以彻底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代替了剥夺生命的方式作为惩罚手段。这种方式之所以能被广泛接受,从而上升为立法,是因为司法系统能够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基本准则。否则,死刑的不可逆性非但不是废止的理由,而且是死刑存续某种的正当性。换而言之,司法的不公正、不平等、不透明才是阻止民众接受废除死刑的最大障碍。比如,无论东方、西方,在传统社会的司法体系中,特权阶层凭借其优势地位,逃过其他名义上的惩罚,重新作恶。实质上,除了不可逆的死刑以外,司法对他们而言并无实质的惩罚手段。那样的条件下,怎么可能奢谈废除死刑呢?只有司法体系完善到无特权、无黑幕,程序上公开公平,才有废除死刑的可能。
    
    综上所述,废除死刑的确可以作为司法进步的标志,但是这是一个系统完善过程的标志。是走过九十九后,完成第一百步的重大意义。如果不顾前面艰难复杂的建设过程,简单的废止了事,那是空中楼阁式幻象,一种自诩进步的自我满足。
    
    二、 高调子与真问题
    
    一千个人的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废死刑的问题可以谈得无比玄远,也可以谈得非常实际。玄远有玄远的好处,高尚味道十足,可以充分满足持论者的道德优越感,比如源于所谓宗教理念的“生命神圣性”。很可惜的是,如果真要沿着这个途径走,要改的恐怕不只是死刑了。正当防卫要一并废除,连“正义战争”也须马上滚蛋——我看废死论者倒并不主张这个,非但不反对正义战争,而且并不吝啬掌声与叫好。至于扯到什么文化传统上,更为莫名其妙。慎刑与恕道,一直是中国传统的主张。直到道光VS维多利亚女王的时代,清朝一年正式判决的死刑人数与英国本土基本相同,也没有把偷四便士西瓜的12岁孩子吊死的经典案例。只不过,当人家着手解决死刑存废时,我们正在无法无天。当然,我说的也许是错的,玄妙的文化问题总可以再讨论一百年吧。此类高调,百八十年前就了,也许再唱百八十年,等文化整明白了,社会就会好吗?玄远的高调子还有一个好处,那就是可以一直唱下去。谁知道文化问题到底怎么才算解决好了?大家都去受洗礼吗?
    
    理念中的哈姆雷特大可各自慢慢琢磨,舞台上的哈姆雷特总要出场。现实中的废除死刑问题只有一个,最终的解决方式也没什么多余的选择。真问题只有一个:如何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
    
    我相信主张废死论的朋友不会希望看到如下场景:无权无势者在牢里慢慢腐烂,耗尽了生命,也耗尽了微薄的家产;而有权有势者虽然号称无期徒刑的刑罚,却以几根牛毛的代价三五年内就减刑假释、因病保外,或者索性不声不响就出来了,又是生龙活虎地危害人间。如果这就算实现了“生命神圣性”,代价却是法律的无效性、司法的邪恶性、社会的不公性。代价何其大?只要不是偏执的理念优先,那么在争取司法公平、有法必依的方向上,废死与反废死的基本方向并没有什么区别。
    
    理念上无比高尚的“废死”问题热热闹闹,将司法公平、有法必依的真问题遮蔽得严严实实。当废死问题被热炒以后,舆论推动中国法制建设停留在了孙志刚案引发的停止于收容遣送制度上。而借废死的光,经济类犯罪不适用死刑之类的“良法”呼之欲出——几年牢饭,换子子孙孙的金山银山,真良法也。
    
  三、 民意与“精英意见”
    
    废死问题的后果之一,就是“精英意见”与民意的尖锐对立。可能是受英美的废死运动影响,中国主张废除死刑者对个案的关注远远大于在立法上的努力。这让我很怀疑,这种所谓“精英意见”其实很不精英,甚至不那么专业。英美法系的中案例的影响很大,废死派用各种方式去影响一个司法审判的结果,确实很可能就改变了法律体系本身。而以大陆法系为本的中国法制,近年来虽然加重了案例的作用,但是法典主导仍为根本。要从个案入手废止死刑,不仅效果不彰,衍生的问题还很严重。
    
    在不修改法律条款的情况下,死刑的适用是有法律依据的。废死派以尚未入法的“先进理念”去裁量、评判和抨击死刑判决,本身就是与“有法必依”的原则相冲突,是一种法外的干涉。中国司法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司法不独立、选择性执法、有法不依,这是整个司法体系根本性的问题。与之相比,任何局部的刑罚调整都是次要的。今天你的“先进理念”可以代替法律去审判,那么明天别人一套自圆其说、持之有故的“先进理念”当然也可以越俎代庖。还谈何法治?在司法审判中,任何高于法律的东西到场都是危害,“先进理念”也不例外。因此,即使是一个坚决反对死刑的法官,在审判时也不应该以“己意”替代“法意”做妄判。如果我们还希望将来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中,那么我们应当要求法官只对法律负责,而不是对上帝神佛、对什么“崇高理想”负责。在个案上推销废死观点岂不是南辕北辙、徒增纷扰吗?
    
    而且,在这种个案诉求中,废死派的“精英主义”傲慢发挥得淋漓尽致的。我并不反对专业精神、精英意识,尤其赞成在专业卡领域的建设中有担当、有专门知识的精英主义。但是中国的废死派实在谈不上合格的精英。他们的主张大都不是建立在扎实的法律知识上,不是建立在对现实问题的充分观察上,也不是谋求制度层面上解决问题的途径,而是在个案中不断强调自身的道德话语优势,仿佛谈谈“爱与宽恕”就能解决司法问题似的。而其极致是不惜颠倒加害者和受害者的角色,用犬儒乡愿的假慈悲否定人伦之常的是非观。以环境因素、社会因素、家庭因素去替代成年人的法律责任。殊不知司法审判不是社会学、心理学的学术活动,不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万灵药,而仅仅是对法律责任的认定过程。正是这种大而无当的陈义太高制造了“精英意见”和民意、传统媒体对网络舆论的尖锐对立。而且,动辄指责“民意干扰司法”、“舆论干扰司法”,好像精英人士的言论不属于民意、高于民意,传统媒体的舆论话语不是舆论、高于舆论?与其说他们的主张惹人生厌,不如说这种忘乎所以的姿态更惹人厌恶。
    
    民意舆论这么可怕吗?同为司法事件,在孙志刚案中不可怕;在佘祥林案中不可怕;在“躲猫猫”、“俯卧撑”中都不可怕;却在药家鑫案中可怕了。
    
    需要时挟民意以自重,不需要时以民意为罪恶。这种权术般的伎俩,谁该反思?
    从民意中解读出什么“乖戾之气”、“言论暴力”,却不能理解其中对司法现状的深切焦虑。谁该反思?
    不能把基本的法律问题讲清楚,不能在正确的方向上努力,诉诸于玄远的文化、宗教,诉诸于个案中的道德优越感。谁该反思?
    
    其实,要在大陆法系的框架下废除死刑,摆出以精英意见压倒民意的姿态本身就有作秀的嫌疑。毫无疑问,大陆法系的立法是要以民意为基础的。司法审判,法官独立判决;修法,须有民意支持。废死问题的解决必然是社会精英与民意不断互动出来的,是各种意见人群协商博弈出来的,共同推动法制改进出来的,而不是高高在上、满口天话训斥出来的。
    
    我由衷的希望主张废除死刑的朋友可以认识到,废除死刑的根本问题不是民意的普遍反对,而是立法缺失、司法不公、有法不依的糜烂现实。如果整个司法体系能够达到法制成熟国家的水平,完全废死才有现实意义。当下,首先要解决的是这些根本性的问题,其次才是和废除死刑相关的有限目标——先争取相应的立法准备,如长期刑的设立、假释制度、保外就医进入公开的司法审查程序。如果不能一步一个脚印地推进司法进步,废除死刑只不过是一个徒增纷扰的玄学题目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