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晗古装图片壁纸:论董必武关于司法干部队伍建设的主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15:01:19
董必武同志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是中国革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的主要领导人。解放后,担任过政务院副总理兼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他一生长期从事政权和法制建设的领导工作,不仅在法制建设和政权建设方面贡献卓著,而且在党的司法干部队伍建设方面也有很多独到的思想和建树,对于我们今天的司法干部队伍建设仍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一、董必武关于司法队伍建设的主张
1.提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键是司法队伍建设
“干部决定一切”。董必武特别强调司法干部队伍建设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核心地位,他认为“有了法还必须有具备起码法律科学知识的人去运用,否则,就不可能不判错案。这是一个比立法更不易解决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掌握了全国政权,成了全国范围的执政党。在当时,“国际、财经、文教等方面建设工作皆已开始,但在干部上皆已做了准备,而司法方面的干部,比较最为缺乏”。要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制,而发挥社会主义法制的职能作用更离不开司法干部,所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键是司法队伍的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且人员足额的司法工作干部队伍,是我们党当时领导法律工作方面的迫切任务之一。
新中国成立后,董必武把司法干部队伍建设放在司法工作的首要位置,这是由司法工作的本身性质决定的。一是其专业性,司法干部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二是其阶级性,法律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不同社会的法律是为不同的阶级利益服务的。而新中国的建立不同于以往的任何一次改朝换代。因此旧法律和旧司法人员将不能直接搞“拿来主义”。三是其复杂性,司法干部要胜任自己的工作,就必须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就要接受系统的、规范的教育,而培养合格的人才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因此,与法律的制定和机构的设置这些硬建设相比,司法干部队伍建设这一软建设就更为突出。
2.提出关于干部的三大来源
干部从哪里来?董必武认为,有三个来源:第一是在老解放区曾做过司法工作的同志,或者做过其他工作的,其中包括一部分曾做过军事工作的同志在内。第二是通过对旧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改造,可以吸收其中的一部分。第三是积极培养和提拔新的司法工作者,以补充新鲜血液。
吸收旧司法人员,首先要经过改造。“旧人员不经改造就使用,对我们来说是等于自杀政策”。为什么要进行改造?董必武认为,过去不管是司法工作人员、律师或是法学教授,都不能不受旧的国家和法律的局限。他们的那一套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只适应旧社会。他们的观点、立场、经验、习惯、工作作风也只能在旧的国家里站稳脚。现在我们有了新的国家和法律,而且它们的本质都变了,他们过去的一套已站不住脚。要继续留用就必须经过改造。最困难的是改造人们的思想、工作作风与生活习惯的问题。其中,最困难的也是最重要的是思想改造。如何进行改造呢?首先“要用自我克制工夫,并要不断地下这种工夫。克制工夫用马克思主义的俗语说就叫做自我批评”,另外还要读一些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等经典著作,并把所读的书适当地贯彻于实践中去。只有思想能从实际生活行动上表现出来,才算是真正改造了。因此思想改造,需要经历一个实践过程。实践以什么为标准?就是一切以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标准,也就是一切以广大人民利益为最高的利益。
要健全多层次的教育培养体系,培养大批新的司法干部。解放后,董必武多次强调呼吁要大力培养新的司法人员。在1951年的一次政务会议上他指出:“过去对司法建设的培养问题注意不够是可以理解的,若今天再注意不够,司法建设就很困难了。”为了培养干部,展开司法建设工作。董必武提出了具体的培养规划:(1)大学司法院系。培养知识青年成为国家有用的司法人才。(2)中央和各大行政区各办一所司法干部学校。当前训练在职干部,将来成为司法专门学校。(3)司法干部轮训班。由省来办,司法,行政分开办。任务是轮训各级司法部门的一般司法干部。规定阶级论、国家论、司法政策和行政管理为司法学院四门必修课程。培养的干部要求初步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初步懂得国家法令政策,并懂得如何去组织执行。
3.整顿司法队伍,清除和惩处不合格人员
过去革命胜利太快,开展各方面的工作需要干部,在新区又采取了包下来的政策。造成了干部队伍的参差不齐。“两年多以来的事实证明,有相当部分的司法人员在人民司法机关中起的不是积极作用而是消极作用。特别是‘三反’,‘五反’,当中,暴露的问题尤其严重”。这些人过去一直是为反动统治阶级服务,存有压迫,敲诈劳动人民的法律观念,政治上受反动影响很深。在新社会他们还在老调重弹,使党和政府在政治上和工作上遭受到严重损失。人民的法律,是便利于维护人民自身的权益和对敌人斗争的锐利武器,不应该操纵在不可信赖的人手中(不管他有多大才能和学问)。因此,必须彻底改造与整顿司法机关,清除和惩处司法人员队伍中的“反革命分子”。
4.提出关于旧司法人员的任用要讲原则
颁布选用和任用旧司法干部的几条原则。为建设一支党和人民放心的、能够担当重任的、高素质的队伍。董必武提出对待旧司法人员的任用上要讲原则。那就是:(一)旧推、检人员不得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二)应将司法人员中发现有罪者,应即依法惩办。(三)凡恶习甚深不堪改造者,应坚决加以清除;但仍应给以生活出路,不使流离失所,或送革命大学等校加以训练,甑别后,再另行分配工作。(四)对于历次运动中还没有发现什么问题,思想和工作表现平常尚可改造的,也应该给以训练,改做法院中的技术性工作或调到其它部门中工作,决不能再让他们掌握审判大权,而且必须继续加以改造。(五)对于在解放后思想较好的进步分子应继续留用,但如系旧推、检人员继续被留用,原则上也以调离原工作地点为宜。解放之初,对旧人员采取包下来的政策并没有错,因为不能让他们失业,免得造成社会上的混乱。但是对他们的使用上,还有“量才录用”的原则。
5.提出选用司法干部要走群众路线
开辟新的司法干部来源,要面向群众,依靠群众。1952年6月24日,董必武在全国司法干部训练会议上讲话时提出,我们应该开辟新的司法干部来源,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骨干分子,应选派一部分较老的同志到法院担任领导骨干;(二)青年知识分子;(三)五反运动中的工人店员积极分子;(四)土改工作队和农民中的积极分子;(五)转业建设的革命军人;(六)群众运动中涌现并经过一些锻炼的群众积极分子。只有从群众中去选拔干部,才不会感觉到司法干部的枯竭,才会获得丰富的干部源泉,并净化我们的司法干部队伍,提高司法机关的纯洁性。在董必武看来,各行各业群众中的积极分子是补充干部队伍不竭的源泉,并且他们才是最信得过,最值得依靠的力量。
6.提出司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关键在于抓好领导骨干
领导骨干是干部队伍中的精英分子,是干部队伍的中坚力量。抓好了司法干部队伍的建设关键在于抓好领导骨干的建设。1952年6月20日,董必武在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说:骨干就是指一九四五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其次,土改镇反,‘三反’‘五反’的积极分子(工人,店员,青年、妇女、农民)历史清白,有高小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而且有志于司法工作的都可以。我们应该大量吸收这些骨干分子到司法干部队伍中来。此外,董必武在同年5月23日提出过:轻残废革命军人政治觉悟高,文化提高快,可考虑抽调一些适宜做法院工作的学员,加以短期的培训,充实法院机构,既解决法院缺乏骨干的问题,又为轻残废军人开辟了参加国家建设的道路。
7.提出国家政权机关干部要模范遵守党纪国法
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做群众表率。在党内存在轻视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有些党员和党的高级干部认为国家是他们打下来的,国家是他们创造的,国家的法律是管别人的,对他们没有关系,他可以逍遥法外,不遵守法律。董必武指出,因为政府所颁布的法令和秩序在制定和形成时就已经渗透了我们党和我们自己的意见和活动,所以我们党员应当无条件的服从和遵守。如果违反了政府的法令,破坏了社会的秩序,我们自己必须负责,接受国家法律的制裁。一般群众犯法,有可能出于无知,而党员干部因为是觉悟分子,就应该自觉遵守法律,否则就是知法犯法,所以觉悟分子犯罪是不能宽恕的,是应当重罚的。所以,国家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守法,法律不是来治理老百姓的工具,国家工作人员也要遵守。
二、董必武关于司法干部队伍建设的主张的历史意义
董必武把司法干部队伍建设当作法制建设的头等大事,一是为了巩固新生的政权。新生的国家机关,包括对付和镇压反革命分子和人民的敌人的暴力机关,都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二是为了保障人民享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是民主的保证。因此,要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以及自身的各项权利,就要依法办事,以法治代替人治。要使法律发挥其重要作用,必然要求有一支强有力的执法队伍。三是为了保障其它建设的顺利进行。司法干部队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与各种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为国家的各项建设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安定的环境。
董必武提出了干部来源的三大途径,为司法干部严重紧缺的难题提供了解决方法,为司法干部队伍的发展指明了途径和方向,为解决当时干部队伍的奇缺和今后的发展、壮大奠定了理论基础,保证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展开。吸收旧司法人员,首先要经过改造。只有经过了彻底改造,才能革除掉旧社会的资产阶级腐朽思想,才能树立以人民利益为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也只有经过彻底改造,才能防止旧司法人员将恶习带进新的工作中而滋生旧社会的各种腐败现象,以免败坏党员干部形象而危害新生国家政权,所以这也是一种预防腐败的必然措施。
董必武高度重视通过办好学校教育来大力培养司法干部,突出了学校建设在国家建设中的重要性。正如邓小平在1954年7月9日政务院会议上说:“政务院许多部门的领导人,他们注意抓生产,抓基本建设,这是对的,但对培养干部重视不够”,“殊不知办好学校,才是最基本的建设”。董必武提出要求大规模培训干部,充分发挥大学司法系、司法干部学校、干部轮训班的作用,大幅度地提高了干部队伍素质。董必武针对司法干部队伍中出现的一些腐化堕落、贪污受贿等丑恶现象,提出对干部队伍进行整顿与改造;惩处隐藏在队伍中的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开除思想不求进步的旧司法人员;继续留用旧司法人员中的积极分子。这些主张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以及他们的战斗力,凝聚力;也有利于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司法的权威。
董必武提出选用任用干部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要面向群众,依靠群众。面向群众选拔干部就是切身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让人民群众真正当家作主,成为管理国家的主人。依靠群众选拔干部就是一切依靠群众,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相信群众能够选出表达他们利益要求的代表。董必武提出搞好司法干部队伍建设的根本方法是吸收大量的领导骨干。领导骨干是干部队伍的核心,充分发挥领导骨干的模范作用,有利于整个队伍向好的方向发展。董必武提出国家干部要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做群众表率,党员干部犯法是知法犯法,要重罚。他的这些主张有利于消除国家干部身上的主观主义作风,官僚主义作风,有利于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党员干部保持党的优良作风和传统美德,有助于群众守法观念的深人人心,加快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步伐。
三、董必武关于司法干部队伍建设的主张在当代中国的现实意义
建国六十年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司法干部队伍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广大司法干部在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过程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司法干部队伍整体上已成为一支党和人民放心的、能够担当重任的、高素质的队伍,一支忠诚可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秉公执法、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的队伍。但司法干部队伍中仍暴露出不少问题,有的相当严重。极少数干部经受不住考验,信念动摇,特权思想严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违法办案;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贪赃枉法;作风粗暴,欺压群众等作风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了司法干部队伍的形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同时司法干部队伍的基层建设还有待加强,以及司法人员在适应违法犯罪日趋复杂的新形势下,有待于各种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1999年党中央作出《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指出;“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我国的政法干部队伍肩负着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使命,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专门力量。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干部队伍”。
笔者认为,针对当前司法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足,董必武关于司法干部队伍建设的主张有以下重要的现实意义:
1.加强提高司法干部队伍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在现阶段,我们要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武装全体司法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以职业道德教育为重点,切实加强司法干部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坚持把让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做好工作的根本出发点,进一步加强司法干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使他们真正懂得“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牢固树立爱民为民的思想,争当人民群众满意的司法干警。广泛开展多种形式和多层次的在职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各级司法干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2.建设好各级司法部门的领导班子。董必武非常重视领导骨干的培养和选拔任用,认为一个优秀的领导班子能提高司法队伍的纯洁性。如今建设高素质的司法干部队伍,关键是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把司法部门的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好。要选准配强主要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司法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把政治强、作风硬、熟悉司法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司法部门的主要领导岗位。并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3.大力加强司法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董必武认为要抵制司法干部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就要坚持进行司法干部的整顿和改造,实际上是要加强对司法干部的监督。目前,司法干部队伍中出现的腐败现象主要是由于监督不力。除要制定预防司法人员腐败及违法犯罪的有效措施,制定司法干部必须遵守的纪律和规定。关键在于要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健全监督机构,充实监督力量,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监督手段,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还要健全群众性监督网络,加强群众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执法监督的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定期开展司法干部队伍纪律作风整顿和执法检查。重点查办执法犯法、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重大案件,坚决查处一批严重违法违纪的“害群之马”。
4.加快基层司法干部队伍建设。董必武认为基层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直接,接触最频繁,解决问题最及时。基层司法干部队伍对维护社会稳定也很重要的。但现今我国基层司法干部队伍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基层干警、司法所人员编制严重不足,整体素质不高;一些基层干部因为法律基础差,缺乏正确运用法律解决涉法问题的能力,在法制教育和依法调处矛盾是有较多困难;整体装备水平还比较落后。基层司法队伍建设对司法工作全局所起的推动作用日益明显,因此,要加快基层司法干部队伍建设。
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日趋复杂,加强司法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尤其重要。一是要不断提高司法干部的素质,做到能应对各种大案要案的考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二是要不断加强司法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提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三是加强司法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坚持整顿干部队伍,清除和惩处堕落腐化,贪赃枉法,违法乱纪的干部,保持干部的先进性,提高干部队伍的执行力。董必武关于干部队伍建设的这些前瞻性思想仍然彰显着其不朽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