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综starking之李玉刚:税收日常征管类风险评估分析模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0 21:53:38

2.1.税务登记信息失真执法风险评估分析模版

 

2.1.1.税收执法风险类型名称:税务登记信息失真执法风险

2.1.2.该类风险涉及的执法岗位:税源管理岗、稽查实施岗、稽查执行岗、领导岗

2.1.3. 风险产生规律

2.1.3.1易发时间

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非正常户处理以及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扣缴税款登记。

2.1.3.2.易发执法环节

(1)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环节;

(2)办理停业、复业登记环节;

(3)办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环节;

(4)办理非正常户认定环节;

(5)办理税务登记的验证、换证环节;

(6)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环节等。

2.1.4.产生该类执法风险的行为假设、风险分析、等级确定及防控措施

2.1.4.1. 风险行为假设、分析、等级、防控

风险行为假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税务机关没有责令其限期改正;即使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没有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风险分析:该行为属于税务机关的不作为。

风险等级:一般

防控措施:及时和工商、国税部门交流信息,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时发出税务文书,督促其办证。

2.1.4.2. 风险行为假设、分析、等级、防控

风险行为假设: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对变更的原因、提交的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审核不严格,使变更的内容失真,可能会给纳税人提供税收漏洞,给国家造成损失,或者是没有及时收回原来的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使纳税人两份登记信息同时存在,造成税收损失。

风险分析:该行为可能导致执法行为无效,使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可能导致税务机关败诉。

风险等级:一般

防控措施:查看变更税务登记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有关部门的批准资料、经营地点情况等;在收回原由的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后再发给新的证件;对变更的内容一定要进行实地调查,防止纳税人弄虚作假。

2.1.4.3. 风险行为假设、分析、等级、防控

风险行为假设:对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的登记信息失真。

风险分析:该行为可能产生扣缴税款的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产生应扣缴而不扣缴、扣缴地点、扣缴人员等的错误。

风险等级:一般

防范措施:对与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仔细审核,正确鉴定扣缴税款事宜。

2.1.4.4. 风险行为假设、分析、等级、防控

违法行为假设:在办理登记时,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和填写的税务登记表不认真审核,或者不进行实地调查,使税务登记信息失真。

风险分析:由于税务登记处于税收管理的第一个环节,登记信息失真,很有可能造成纳税人的国、地税管理税种的分歧、纳税地点的分歧、主管税务机关的分歧、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分类的分歧、税收收入级次的分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实施困难等。由于登记环节信息的失真,使以后所有执法措施无法实施,还可能使税务机关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导致税务机关败诉。

风险等级:中级

防控措施:将纳税人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比对、鉴别,并进行实地调查,到有关部门、与之相关联的纳税人等处取得有关情况;税务机关经办人、审核岗位应把好关。

2.1.4.5. 风险行为假设、分析、等级、防控

风险行为假设: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对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或其他情形了解不够,或者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纳税人没有结清应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没有缴销发票,没有收回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证。

风险分析:该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税收收入流失,纳税人在注销登记之前存在犯罪嫌疑的,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如果存在执法人员与纳税人有意串通情节,执法人员可能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责任。

风险等级:中级

防控措施:一是在注销登记前,仔细审核纳税人的税款缴纳情况,及时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时收回发票、登记证。二是及时与法院、工商、国税等部门的联系协调,掌握纳税人破产、解散的文件,看其营业执照、国税信息等是否注销。三是制定纳税人注销登记操作流程,如收回证件、结清税款、稽查审核、主管领导最后审核把关。

2.1.4.6. 风险行为假设、分析、等级、防控

风险行为假设:在对纳税人签发《外管证》时,违反一地一证原则、违反最长期限180天的规定;《外管证》上所列经营项目失实,造成税收流失。在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前,没有及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风险分析:该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可能导致执法行为无效。

风险等级:中级

防控措施:审核纳税人申请的《外管证》所列项目是否与其本身的经营项目符合,申请时间是否超出规定;对外出到本地经营的纳税人及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2.1.4.7. 风险行为假设、分析、等级、防控

风险行为假设:对已列入非正常户的纳税人,没有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对已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没有及时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的失效,而使其他参考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单位产生连带反应。

风险分析:该行为不但可能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还可能导致其他使用了该纳税人处于非正常期间的税务登记资料而产生无效的民事、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可能会因此产生诉讼的连带责任。

风险等级:中级

防范措施:及时和公安部门、国税部门沟通,掌握纳税人的及时信息;对有大额度欠税的纳税人要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纳税人结清税款,不给纳税人可钻的空子。广泛采取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告非正常户信息,营造人人提防、各个部门加强监控的氛围。

2.1.4.8. 风险行为假设、分析、等级、防控

风险行为假设:在办理停业、复业登记时违反规定给纳税人办理超过一年的期限;对纳税人的停业理由调查不详,造成纳税人假停业,使税收流失;在办理停业前没有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有收存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及其他税务证件;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而纳税人又没有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也不责令纳税人申报纳税。

风险分析:该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

风险等级:高级

防控措施:首先要实地调查,主要审核纳税人停业理由的真实性,必要时,要到有关审批部门核对批准停业的文件资料。其次要和国税局及时交流信息,对国地税共管户一起办理停业审批。最后在纳税人申请停业期间,要不定期巡视,要有巡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1.5.该类风险的责任形式以及触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党政纪律规定:

2.1.5.1.税收执法责任

(1)《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四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一)未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行为按违法违章进行处理的;(二)未按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的;”

(2)《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五)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3)《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六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通报批评:(四)未按规定停供发票的;(五)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

(4)《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待岗:(三)认证不符或者密文有误发票未及时扣留、传递的;”

(5)《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四条:“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责任,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所应承担责任的限制,直至取消执法资格:(五)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数额较大的;(六)导致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七)导致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终审败诉的;(八)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2.1.5.2.行政处分 

(1)《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利用税收票证、印章或发票谋私利的,按贪污论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给予处分;”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视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勾结、唆使、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抗税的,给予开除处分。”

(2)《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下列申请:(一)颁发证照;(二)免除、改变法定义务;(三)确认权利;(四)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五)其他依法提出的申请。”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依法及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必须予以受理。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调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法律、法规没有时间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依法不应当受理的,必须告知不受理的原因或有管辖权的机关。”

(3)《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第三十一条:“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法制机构查处的,应当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行政监察机关查处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停职检查;(五)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六)免职;(七)降职;(八)责令辞职;(九)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前款规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受到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第三十二条:“根据行政过错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程度,按照下列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一)造成较小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二)造成较大损失或者较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免职、降职,责令辞职,并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给予直接负责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三)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行政纪律处分。”

《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因行政过错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机关领导班子诫勉谈话或者责令行政机关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2.1.5.3.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1.5.4.其他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2税收漏征漏管类执法风险评估分析模版

 

2.2.1.税收执法风险类型名称:税收漏征漏管类执法风险

2.2.2.该类风险涉及的执法岗位:税务登记管理岗、核定应纳税额管理岗、税源管理岗、税收政策管理岗、领导岗

2.2.3.风险产生规律

2.2.3.1.易发时间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之前、之后。

2.2.3.2.易发执法环节

(1)对未办理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巡查环节;

(2)对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的巡查环节;

(3)税源划分环节;

(4)税务登记事项审核认定环节;

(5)核定应纳税额环节;

(6)审批停复业环节;

(7)变更税务登记环节;

(8)注销税务登记环节;

(9)非正常户认定环节;

(10)减免税审批环节;

(1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环节;

(12)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环节等。

2.2.4.产生该类执法风险的行为假设、风险分析、等级确定及防控措施

2.2.4.1. 风险行为假设、分析、等级、防控

风险行为假设:税源划分岗未及时对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进行税源划分。

风险分析:该行为可能导致税务管理员无法将该纳税人纳入正常管理。

风险等级:一般

防控措施:税源管理岗及时将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分区域、分行业进行税源划分,必要时可实地调查,确保划分准确、到位。

2.2.4.2. 风险行为假设、分析、等级、防控

风险行为假设: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及时进行税务登记事项审核认定。

风险分析:该行为可能导致征管系统无法产生相应税种,长时间不审核会导致税款的流失。

风险等级:一般

防控措施:税务管理员应增强责任意识,及时将已划分到名下的纳税人进行审核认定,确保纳税户的正常管理。

2.2.4.3. 风险行为假设、分析、等级、防控

违法行为假设:纳税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但已正式经营或者试经营或者临时从事经营,产生了应税收入,未及时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核定、催缴税款。

风险分析:该行为可能导致无法将该纳税人纳入正常管理,从而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风险等级:中级

防控措施:一是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税法,增强全民依法纳税的意识。二是严格执行“三级巡视”制度,经常性地开展拉网式清查,杜绝漏征漏管户的产生。三是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让守法经营业户参与监控、检举无证业户,借助新闻媒体对查出的漏征漏管户予以曝光,形成社会监督合力。

2.2.4.4. 风险行为假设、分析、等级、防控

风险行为假设:对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督促办证,核定、催缴税款。

风险分析:该行为可能导致无法将该纳税人纳入正常管理,从而导致漏征漏管。

风险等级:中级

防控措施:进一步完善协税、护税体系,密切同工商、国税、银行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借助部门力量,共同防范漏征漏管的产生。

2.2.4.5. 风险行为假设、分析、等级、防控

风险行为假设:未及时核定、调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收入额;未及时核定、调整企业所得税定额和应税所得率;未及时核定、调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定额和应税所得率。

风险分析:该行为可能导致纳税人无法缴纳或者少缴纳税款。

风险等级:中级

防控措施:一是认真调查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与同行业、同规模业户经营情况及应纳税收入额进行比对,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多点经营一处纳税的情况。二是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资料进行搜集、分析,对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连续2个月或3个月超过(低于)核定额的,及时进行调整。

2.2.4.6. 风险行为假设、分析、等级、防控

风险行为假设:系统中显示纳税人为停业状态,经核实纳税人仍正常经营。

风险分析:该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风险等级:中级

防控措施:一是审批纳税人的停业申请时要实地调查,审查停业理由,掌握真实情况,杜绝虚假停业;二是审批停业申请时应先确认纳税人税款和罚款已结清、发票已缴销,并封存其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三是对停业期间的纳税人实施重点检查,发现有开业经营的,要及时进行提前复业处理或者修正应纳税定额。

2.2.4.7. 风险行为假设、分析、等级、防控

风险行为假设:对变更经营地址的纳税人未及时纳入管理。

风险分析:该行为可能导致纳税人脱离税务管理,从而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风险等级:中级。

防范措施:一是加强辖区内的税源巡视,对变更经营地址的纳税人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二是在办理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手续时,要求变更前、后的税务管理员都要签字,以保证管理上的衔接。三是对利用地址变更,恶意偷、逃税款的纳税人要严厉打击,加大惩罚力度。

2.2.4.8. 风险行为假设、分析、等级、防控

风险行为假设: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仍在正常经营。

风险分析:该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风险等级:中级

防范措施:一是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进行实地调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二是加强巡查,重新发现该纳税人的,对其逾期未申报及少缴税款的行为,应实施违法处理,然后解除非正常认定。三是对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应将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公告。

2.2.4.9. 风险行为假设、分析、等级、防控

风险行为假设:对外出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未核发《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对外埠纳税人未进行报验登记。

风险分析:该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风险等级:中级

防范措施:一是对外出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户一档进行管理;二是对外埠纳税人在本地从事生产、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应督促其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正常管理。

2.2.4.10. 风险行为假设、分析、等级、防控

风险行为假设:对存在欠税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风险分析:该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风险等级:高级

防范措施:一是审查纳税人注销手续,实地调查注销原因。二是对纳税人所缴税款进行审查,确保税款应收尽收。三是对存在欠税的纳税人应先清缴欠税,再办理相应注销手续。四是办理注销手续时应收回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印鉴。

2.2.4.11. 风险行为假设、分析、等级、防控

风险行为假设:适用减免税政策错误,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减免税认定。

风险分析:该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风险等级:高级

防范措施:加强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资料进行案头审查、实地调查,使资格认定与纳税人实际税收优惠资格相符,对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取消资格,严厉打击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

2.2.4.12. 风险行为假设、分析、等级、防控

风险行为假设:政策宣传不到位或者疏于管理,使扣缴义务人未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风险分析:该行为可能导致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或者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风险等级:高级

防范措施: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对扣缴义务人亦纳入正常纳税户管理,逐户逐税种登记造册,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除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外,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5.该类风险的责任形式以及触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党政纪律规定:

2.2.5.1.税收执法责任

(1)《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八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执法资格:(三)违规多征、少征税款的;”

(2)《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四条:“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责任,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所应承担责任的限制直至取消执法资格:(五)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数额较大的;”

2.2.5.2.行政处分 

(1)《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视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二)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三)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2)《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执法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自执法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责令书面检查,扣发奖金、停止上岗执法、不准升职升级、给予行政处分、注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单位等:(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3)《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第十条:“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一)不履行或者消极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征收职责的;(三)未按规定范围、时限和标准实施征收的。”

《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第三十一条:“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法制机构查处的,应当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行政监察机关查处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停职检查;(五)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六)免职;(七)降职;(八)责令辞职;(九)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前款规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受到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第三十七条:“行政监察机关在行政效能监察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5)《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太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2.5.3.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2.5.4其他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一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2.3代开发票类执法风险评估分析模版

 

2.3.1.税收执法风险类型名称:代开发票类执法风险

2.3.2.该类风险涉及的执法岗位:代开发票管理岗、税款征收岗、税源管理岗

2.3.3.风险产生规律

2.3.3.1.易发时间

代开发票之时

2.3.3.2.易发执法环节

代开发票涉及的每个环节

2.3.4.产生该类执法风险的行为假设、风险分析、等级确定及防控措施

2.3.4.1. 风险行为假设、分析、等级、防控

风险行为假设:不少整合后的税务所还是实行一人管一乡的征管方法,这就使得大多数基层单位税务管理员一人多岗,没有时间和精力处理所有工作。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存在协税、护税人员在代开发票岗位,顶替税务人员代开发票。

风险分析:该行为可能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风险等级:一般

防控措施:坚决杜绝协税、护税人员参与执法。

2.3.4.2. 风险行为假设、分析、等级、防控

风险行为假设:代开二手房发票时,纳税人为了少缴税,签订虚假合同,导致房价偏离市场价格较大。现在通常以房管部门评估的房价作为计税基础,进行征税。房管部门评估的房价存在“熟人价”、“人情价”导致的其评估的房价更低。

风险分析:该行为可能导致税务机关少征税款,使国家税收利益遭到损失。

风险等级:一般

防控措施:一是根据国税发 [2006] 第108号第一条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基层税务机关制定房屋计税价格最低警戒线。二是对如果纳税人不同意税务机关核定的房价的,应通过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来评定。

2.3.4.3. 风险行为假设、分析、等级、防控

风险行为假设:税务人员代开发票时,按照相关税收规定某税种应减免,但未经过备案或者有权机关审批,自行减免税。

风险分析:该行为可能导致税务人员越权执法。

风险等级:一般

防控措施:在分清岗位职责,细化、量化工作目标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要明确考核目标、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评价标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税务干部职务晋升、岗位轮换和评先树优的主要依据。同时,要加大追究问责力度,对越权执法的税务干部要严格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2.3.4.4. 风险行为假设、分析、等级、防控

风险行为假设:部分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一年甚至几年前已完成,虽付款单位长期不付款,但其纳税义务已发生。等纳税人仅持付款证明前来代开发票时,会导致税务人员不知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代开发票时只征收税款,未加收滞纳金。

风险分析:该行为可能导致税务人员失职或者渎职。

风险等级:一般

防控措施:加强风险教育,提高代开票人员的风险意识,提前预防。

2.3.4.5. 风险行为假设、分析、等级、防控

风险行为假设: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对代开票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审核不认真等原因,造成错误代开发票,导致税款流失。

风险分析:该行为可能导致税务机关不征、少征税款,使国家税收利益遭到损失。

风险等级:中级

防控措施:不断提高税务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避免因执法不规范、不到位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不良后果。同时强化执法过错追究及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相关处理规定的学习,纠正重权力轻责任、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以税收人员的高素质确保税收执法的高质量,防范执法风险。

2.3.4.6. 风险行为假设、分析、等级、防控

风险行为假设:税务人员由于不熟悉与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会计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差,造成在代开发票时,容易错用税种、税目、税率。因为营业税目不同税率也就不同,征收入库税务机关也不同。如开出错误的税目和税率、征收入库地点对不上就可能会产生异地入库的执法风险。(甚至同一营业税税目,入库地点也不同。例如不动产租赁和动产租赁的营业税入库地点,就分为不动产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

风险分析:该行为可能导致征错税种、错用税目、少征税款或者税款入库地不同。

风险等级:中级

防控措施:加强对税收执法人员专业化、法制化的培训,对税收执法人员强化税收政策培训,解决因对税收政策理解偏差而导致的风险。要营造重用政策熟练、责任心强税务干部的氛围,增强其他税务干部自动学习税收政策的积极性。同时强化执法过错追究及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相关处理规定的学习,纠正重权力轻责任、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以税收人员的高素质确保税收执法的高质量,防范执法风险。

2.3.5.该类风险的责任形式以及触及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党政纪律规定:

2.3.5.1.税收执法责任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未按规定代开发票的;”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八条:“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执法资格:(三)违规多征、少征税款的;”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四条:“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责任,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所应承担责任的限制直至取消执法资格:(五)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数额较大的;”

2.3.5.2.行政处分 

(1)《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视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数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一)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不足1万元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二)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三)造成国家税(公)款及公物直接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2)《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第三十一条:“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法制机构查处的,应当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行政监察机关查处的,按照下列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停职检查;(五)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六)免职;(七)降职;(八)责令辞职;(九)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前款规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受到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第三十三条:“根据行政过错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程度,按照下列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一)造成较小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二)造成较大损失或者较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免职、降职,责令辞职,并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给予直接负责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三)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行政纪律处分。”

《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因行政过错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机关领导班子诫勉谈话或者责令行政机关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4)《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2.3.5.3.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3.5.4.其他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