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与弗取 反受其咎: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机制建设的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23:22:47
近年来,八道江区纪检监察机关在组织协调落实反腐倡廉各项任务中,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沟通左右,协调内外,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较好地履行了组织协调职能。
一、当前八道江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机制建设工作现状
1、在构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上,发挥“大宣教”合力作用。反腐倡廉建设,教育是基础。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宣传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性工作。近些年来,八道江区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强化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合力。一是建立领导机构。成立了区委牵头,区纪委、组织部、宣传部、各镇(街)党委、区直部门党委,工会、妇联等21个部门主要领导参加分管领导参加的“大宣教”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明确、规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和目标要求。二是健全工作机制。每年根据实际联合制定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计划、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建设制度,联合选择总结正反两方面典型;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进度,沟通情况,研究教育中需要协调配合的有关问题。在《八道江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意见》中,明确了区直15个部门在宣教工作中的责任分工。三是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把领导干部作为重点对象,组织新闻媒体对执行情况进行报道;与组织部门和区委党校联合,分期分批对各部门班子成员、局级后备干部及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纪条规教育;定期集中组织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观看反腐倡廉电教片,对全区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六进”活动,突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为全区反腐败斗争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在建立查处大要案协调机制上,强化办案工作合力作用。加大办案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既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也是纪委的一项主要职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经济案件为主的违纪违法问题出现高发趋势。区纪委针对镇(街)纪委查办案件力量薄弱、接触业务工作不全面的问题,有效整合办案资源,建立了查办案件协作区工作机制。将全区12个镇街纪委、10个区直各有关部门纪委、纪检组划分为四个协作区域,根据办案需要,在发案区抽调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办案组,统一调配使用,充分发挥全区办案人员的整体优势。制定基层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轮训计划,基层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用2-6个月的时间到案件检查室脱产学习,参与重要案件的调查取证,采用以案代训的方法,全面提高基层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由区委主要领导挂帅,公、检、法和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参加的大要案协调小组,从组织上加强了办案的领导合力。
3、在探索贴近政府的工作制度上,加大执法监察的合力作用。近年来,八道江区纪委主动围绕政府的重点工作,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紧密配合,形成行政执法与监察部门相互协调的监察合力。一是建立健全明确的工作目标责任制。每年根据上级的安排部署和政府的重点工作,把行政执法和专项治理的任务分解落实到单位,坚持做到分管领导、责任部门、任务要求、工作时限“四到位”,并联合加强执法监督和检查,调动了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切实搞好专项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近年来,协调有关部门重点对国债资金和社会保障基金使用情况、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安全生产和煤矿关井压产进行了专项执法监察,对环境综合整治开展了效能监察,取得了明显成效。2009年,重点在国家投入专项资金使用方面进行细致监督检查。在检查监督过程中,完善法人自检制度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及时纠正问题及时整改问题,保证国债项目能够按照国家要求顺利投入使用。三是积极参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治本措施的探索。包括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政务公开、推行政府采购等,都主动参与研究工作方案,制定具体意见和措施,协助总结试点经验,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4、在健全各种监督制约机制上,增大党内外监督合力作用。一是强化党内监督。在实践中完善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内容,规范评议、考核、报告等配套制度,加强检查落实和责任追究,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格局;在干部的管理监督上,与组织部门紧密配合,认真抓好党内五项监督等制度的落实,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联合加强对干部的考核考察,综合运用“诫勉”、“待岗”等手段,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组织监督。二是搞好党外监督。主动与区人大、区政协协调配合,加大党内外监督合力。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特约监察员、民主党派人士参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执法监察和行风评议活动;按照组织和行业系统聘请了130名政行风监督员和信息员,形成了区级、镇(街)和部门、村(社区)三级联动的纪检监察监督网络。
二、八道江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机制建设工作存在的问题
尽管在近几年的实践和探索中,八道江区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机制不断趋于健全,但是,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协调制度不很健全。部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认为,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等源头治腐举措是上级考虑的问题,基层只是按照规定去做就可以了,缺少创新探索精神,对于如何加强沟通、协调各方共同研究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缺少组织力度,未能发挥出相关部门的应有作用,往往是“孤军奋战”,没有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2、组织协调的运行不很规范。对组织协调的具体内容、程序、形式等,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大多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操作性强的制度或实施意见来规范,尤其是针对“财权、人权、物权”等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和部位,组织协调机制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还没有完全到位;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只是零星的参加过某些案件的查办工作,面对整个源头治腐进程认识不深、理解不透,直接影响组织协调的作用和效果;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对宣传教育在预防腐败中的基础性作用认识不深刻、不到位。
3、一些被组织协调的部门消极配合。部分相关部门工作配合缺少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尽职尽责。个别部门未能正确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在本部门、本单位全局工作中的重要性,时常认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在帮纪检监察机关干工作,缺乏统一指挥,工作比较被动,得过且过。
4、组织协调职责界定不清楚。纪检监察部门应该站在全局的角度,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并负责做好协调衔接、指导、监督和评价考核及责任追究。但就目前情况来看,一些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精力往往过多地牵扯到本地、本部门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当中,没有在宏观上更好地履行指导、监督、评价考核等更为重要的职能。
5、组织协调工作方式、方法比较简单。虽然近几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在搞好组织协调方面总结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如召开联席会议、案件通报会等,但总体来说,组织协调的工作方法单一,形式单调,只是把任务“分出去”,而没有“统起来”。对源头治腐的考核缺乏完备的机制,缺乏刚性的规定和监督制约措施,更没有形成稳固的组织协调机制。
三、解决当前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机制建设工作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1、把握组织协调的原则。一是整体性原则。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从有利于党委与纪委卓有成效地开展反腐败工作,增强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发挥纪委的枢纽功能,协调各方力量,从而达到在组织上形成动力,工作上形成合力,效果上整体推进,程序上予以保证的作用。二是明确性原则。各执纪执法机关要责任明确、分工规范、相互配合、高效运行,既不越权大包大揽,又不推诿塞责,真正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三是操作性原则。要结合各地实际,建立操作性、实用性较强的健全组织协调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考核的办法和程序,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级各部门对反腐败工作切实负起责,负好责。
2、健全组织协调的机构。基层纪委(纪检组)应既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又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基层纪委(纪检组)的组成人员应适当增加组织、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这样,既利于加强沟通、协调各方,也利于讨论问题、研究案件,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党章赋予的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职责提供组织保证。
3、明确组织协调的内容。一是协调落实上级机关和本级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工作规划和目标;二是根据年度工作规划,按照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制定落实措施及对策;三是协调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四是协调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巡查、考核;五是研究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工作以及查处案件的协调意见。
4、规范组织协调的程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首先要对自己定位准确,即: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保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到位。但认识到位是不行的,还必须每年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和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反腐败斗争阶段性目标和工作重点;然后根据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重点突破,完成好纪检监察工作。
5、健全组织协调的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集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二是建立健全检查督办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及时整改。三是建立健全协同办案制度。在保证各执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下,对纪检监察机关与执法机关在案件的调查、移送和事实、证据、性质的认定以及处理等方面的协调,做出具体规定。四是建立健全信息综合反馈和情况通报制度。建立与执法、审计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机制,及时反馈问题,研究解决对策。五是建立协调事项落实结果考核评价制度。把组织协调工作的情况,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对组织协调小组提出的每一项协调意见,都明确落实的主体责任、落实标准和落实时限。同时,制定《组织协调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事项和程序等。通过督促检查、目标考核等途径,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协调任务、不遵守各项制度的单位部门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到有效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