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自然规律的恶果:党支部职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4:13:16

党支部职责 

第一章 支部委员会职责

一、传达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带领并支持工会、共青团、老体协等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支部书记职责

一、负责主持支部全面工作,召开支委会和支部党员大会,部署支部工作,围绕贯彻市局、区直机关工委和局党组对党建工作的要求开展工作;

二、讨论和组织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了解执行中的问题和反映,按时向党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了解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经常同行政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抓好支部委员会和党员的学习,认真搞好支委会的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六、抓好对支部委员会一班人和党员的监督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章 纪律检查委员职责

党支部纪律检查委员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纪律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党支部的作风建设,经常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教育,不断提高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

二、保障和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加强对党员的监督管理。组织检查党员执行党章和党的纪律的情况,认真调查、及时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违反党的纪律的案件。

三、负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控告和申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帮助、教育工作,鼓励他们改正错误、积极工作。

四、组织廉政文化橱窗宣传工作。

五、完成书记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组织委员职责

党支部组织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支部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受书记委托主持支委会的工作;拟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及专项工作意见,及时对全年工作及阶段性工作进行总结。

二、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做好支部组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按党章规定,积极做好党支部换届改选的准备工作。

三、负责党员学习教育和组织生活,按要求拟订年度学习教育及活动计划,做好对党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四、负责年度党员发展规划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教育帮助工作,完成党员发展的各项程序和手续;

五、负责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和党员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党费的缴纳管理工作;负责支部的印章管理。

六、完成书记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宣传委员职责

党支部宣传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支部的宣传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照支部部署做好宣传工作,完成宣传工作任务,适时报道支部活动的开展;

二、负责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调研,组织撰写调查报告和理论文章。

三、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指导本单位群众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活跃单位文化体育生活。

四、以宣传横幅、专栏、展板、简报等形式开展党务宣传,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占领单位思想文化阵地。

五、完成书记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群工委员职责

党支部群工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支部的群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开展工会工作,及时了解群众思想情况,倾听群众意见,发现问题积极帮助解决;

二、做好联系和指导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工作;

三、负责按照支部的统一部署,围绕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各项集体活动。

四、完成书记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党小组职责

一、定期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技术,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党员认真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的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协助党支部做好对党员的经常性教育,接受党员的汇报,关心和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并及时向党支部汇报。

四、组织党员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党支部反映群众的呼声和要求。

五、定期召开党小组生活会,组织党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督促党员按时参加民主评议活动。

六、协助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以及接收新党员、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和收缴党费等工作。

七、机关党支部党小组的各项活动由党小组长负责召集。 

换届选举制度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支部设置标准

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结合党员队伍实际,区局设立支部委员会。若正式党员超过50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或继续设立支部委员会。

二、支委会设置标准

㈠ 党支部建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名委员组成,一般设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群工委员等。

㈡ 支部委员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本届支委会由上届支委会主持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书记(副书记)由支委全体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㈢ 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在选举产生前,其候选人须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选出的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㈣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年。无特殊情况必须按期换届改选。如因工作需要,拟提前或推迟改选时,须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补选。

㈤ 党支部可以从有利于党员开展党内活动的实际出发,合理设置党小组。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结合区局实际,支部一般设党小组4个,分别为内务、营销、专卖、退休党小组,其小组长由各党小组民主推荐产生。

三、支委会换届选举

㈠ 酝酿推荐候选人。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由各党小组酝酿推荐,支部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推荐意见提出初步方案,征求各党小组党员意见后,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方案。其中,委员实行差额选举推荐,差额比例不少于20%;书记候选人实行等额选举推荐。

㈡ 上报换届选举请示。支部向区直机关党工委提出换届选举的书面请示,把预备人选及基本情况报上级党委审批。

㈢ 召开党员大会选举。经上级党委批复同意后,组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听取和审议上一届支委会工作报告,并对新一届支部委员会进行选举。党组织关系在支部的正式党员有选举权。在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大会的主要程序:

1.本届支部委员会向大会作工作报告,全面总结本届委员会工作,对下一届委员会工作提出希望。

2.选举监票人及计票人:大会选举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1名。监票人、计票人由上届支委在不是候选人的正式党员中推选,由党员大会通过。

3.发票、填票及回收:监票人、计票人认真清点到会人数后,按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发放选票,选票采用无记名方式,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填写选票时,同意的在其姓名对应的符号栏内划“√”,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超过应选人数的无效;填票完毕后党员依次投票或由计票人回收。不能到会参加选举的党员不得委托填票和投票。

4.清点选票并统计结果:计票人、监票人对收回的选票进行核对、登记,并在统计汇总表上签字。

回收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新一届支委会成员的赞成票应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党员的半数以上,对赞成票超过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按得票多少依次当选。

如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可在落选的候选人中进行差额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也可经大会同意对不足名额不再选举,以后另行增补,已进行两次选举均未选出的,不再进行第三次选举。

5.宣布选举结果:大会宣布选举结果时,由监票人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报告计票结果,由主持人宣布当选结果。

㈣ 上报选举结果请示:支部将选举结果书面报区直机关党工委审批,批复后及时向全体党员公布。

四、纪律保障

选举要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如选举中发生违反党纪现象,经调查核实后,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进行严肃处理。

组织生活制度

党的组织生活是实施党内外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和加强党员教育的基本阵地,是搞好党员管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进一步过好党的组织生活,结合支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生活内容

1.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批示决定、报告和文件。结合本支部实际制定计划措施,加以贯彻执行。

2.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岗位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综合素质。

3.听取党员在学习、工作、生活方面的思想汇报,检查党员完成上级和支部交办的任务和联系群众的情况。

4.检查党员执行党章和准则情况,引导党员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推荐表彰先进,对犯有错误的、违法乱纪的党员进行教育帮助或提出处分意见。

5.讨论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计划措施和实施情况,做好党员的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6.组织党员参观革命遗址和社会主义建设先进典型;观看有教育意义的电影、电视、展览以及听取先进典型和烈士事迹介绍;参观廉政教育基地、监狱等,进行生动的党性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开展爱国主义和廉政警示教育。

   7.其他上级党组织要求开展的活动。

二、工作要求

1.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一个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

2. 党员领导干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组单独召开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3.支部主要以党小组为单位,组织党员过好党内生活。党的组织生活每年不少于6次,并要求党小组长作好专项记录。

4. 每个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应积极参加组织生活,不能无故缺席。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时,要事先向支部请假。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出勤情况,支部或党小组要指定专人登记,并纳入绩效管理考核。

   5.党员因长期患病不能参加正常的组织生活的,党组织可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组织生活的内容,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6. 根据离、退休党员年老体弱的特点,适当安排离退休党员过组织生活,一般全年保持4次及以上组织生活。

  7.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察看期间仍要参加组织生活(但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在未经党委批准之前,仍可参加组织生活;支部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在党委批准入党后,才能参加组织生活。

8.加强对党员过组织生活的管理,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应按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党费收缴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

1.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5.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性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6.新入党的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7.党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8.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二、党费管理

    1.党支部指定专人(一般为组织委员)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于每年初计算党员应缴纳党费标准,并提供给各党小组长。

2.党费原则上每季度收缴一次。每个党员应于每季末20日前把党费交纳给所在党小组,党小组长要对党员缴纳党费情况进行登记,并于每季末25日前汇总上交支部组织委员。

3.党支部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由组织委员造册汇总上缴,并将收据回单存档备查。

4.党支部按规定每年返还离退休党员50%的党费作为离退休党小组活动经费。

    5. 党支部每年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并主动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相关检查。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党长期革命实践中所获得的宝贵经验。为了促进广大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紧密依靠群众,坚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更好地为群众服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党员联系群众

1.每名党员都应主动联系非党员群众,重点要与本部门、本岗位职责涉及相关人员交流、谈心,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对有问题或困难的群众要及时给予精神上的疏导和鼓励,必要情况下要适当给予行动或物质上的帮扶。

2.党小组长、支部指定入党积极分子联系人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要定期与培养对象谈话,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了解他们的不足,帮助他们尽快提高和进步,对培养考察情况要向党支部报告并按要求登记。

3.党支部委员除联系一般群众外,还要主动与非党员中层管理人员联系,重点了解他们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及时向支部或相关行政领导反馈,以帮助党政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二、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群众  

1.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扬民主作风,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凡涉及重大问题、重大项目、重大决策及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真实体现员工意愿,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并按要求进行通报或公示。

2.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通过组织开展专题讨论、基层调研、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广泛收集基层部门、基层员工的建议和建议,并要结合实际消化吸收,以促进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3.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密切联系群众,要通过基层走访、交心谈心活动,掌握分管部门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和宣传解释工作,并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或困难。

三、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

1.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工作联系点制度,即每名党员领导干部重点联系1~2个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

2.党员领导干部联系部门主要任务:向部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行业及本单位的工作部署,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3. 党员领导干部联系部门工作要求:定期到联系点了解情况,虚心向职工学习和请教,认真听取部门和职工对区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诚恳接受职工的批评;对联系点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对涉及面较大或一些重要问题,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解决的,要及时汇报,不能只作口头承诺,不办实事,更不允许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四、党支部及党员“接穷亲”

1.确立党支部对口帮扶基层联系点。即:把***、***、***三个基层社区(村)作为对口帮扶基层联系点,每年支部牵头对以上基层联系点开展慰问帮扶或参加公益活动。如遇上级党委调整对口单位,则相应调整基层联系点。

2.走访慰问困难及弱势群体。每年党政领导要牵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对辖区困难客户、本单位困难职工、职工遗孀、离退休老党员等进行走访慰问,给予现金、物品或其他形式的组织帮扶。

3.建立“党员接穷亲”制度。以“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贫困学生或失学儿童”为重点对象,与困难群众结成“穷亲戚”,在生产生活上给予经常性和实质性的帮助。其中,党员领导干部每人至少接2户“穷亲戚”,资助一名贫困学生或失学儿童入学;一般党员至少接1户“穷亲戚”。每名党员每年至少2次到“穷亲戚”进行帮扶活动。

五、党员联系群众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党员民主评议或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分析检查内容,并纳入干部员工年度考评及党内干部选拔任用考察内容。  

党员管理制度

为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党员的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建立健全党员管理与监督机制,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党组织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党员日常管理

第一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及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二条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党员必须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因事不能参加组织生活,需向召集人(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长)请假,事后应主动自学相应内容。党支部或党小组应做好考勤和活动记录。对无故缺勤(含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勤)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条  党员必须积极承担并完成党组织分配的思想政治、组织发展、联系群众、服务社会等工作。如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不改的,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条  党员必须自觉做好本职工作,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五条  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

2.没有正当理由,党员离开公司后超过6个月未转组织关系。

3.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未提出转正申请,经党组织提示后,无正当理由,仍未提出转正申请。

第六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七条  党员统计工作

    1.党支部要指定专人(一般为组织委员或政工干事)认真做好党员统计工作,对本单位党员的转入、转出、发展、转正、死亡和违纪处分、处理等情况做好登记,注意经常核对更改党员情况及数字,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无误。

    2. 支部指定人员要做好年终《党内统计年报表》的统计填写工作,统计报表要如实、准确填写,不得擅自做技术处理,要按照上级党委的要求,按时上报。

第二章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八条  凡我司在岗党员,其组织关系必须由区局党组织管理,不得因个人利益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退休党员因退休异地安置、家庭住址较远等原因需将组织关系转出的,须经支部同意后办理。

第九条  党员因工作调动等离开本单位,必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其转出手续由区局支部组织委员办理,转入手续由本人或接收单位派人办理。

第十条  对于新进或外单位调入党员,区局支部应要求其2周内提供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由组织委员到区直机关党工委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并及时将其编入党小组参加党内活动。如接收党员是预备党员的,党支部要及时确定培养联系人,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十一条  因个人原因无故超过有效期限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视为无效,并退回原单位重新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方可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第十二条  对入党手续不完备者,党支部要及时与发展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视情况处理。

第十三条  党员外出学习或借用、借调时间在6个月以上,且工作、学习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临时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或临时外出时间虽在6个月以上,但工作、学习地点不固定的,由党支部开具党员证明信,参加外出工作、进修学习单位的党组织活动。

第十四条  凡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转到接收单位;暂时没有接收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其组织关系转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以上人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由本人办理。如没有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本人仍不转组织关系的,党支部可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章  党费缴纳和管理

第十五条  按党章的规定党员必须定期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无故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无故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六条  党费交纳标准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l%;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 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4. 新入党的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第十七条  党费由党支部指定专人管理,每半年足额上缴北碚区直机关党工委。同时,每年按规定返还离退休党员50%的党费作为离退休党小组活动经费。

第四章  党员考核和监督

第十八条  坚持对党员的考核、监督制度。考核、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执行党的决议、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第十九条  考核、监督党员的主要方法

1.日常了解。党支部、各党小组要通过同党员谈话和了解群众的反映,掌握党员的思想和工作状况。对党员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帮助其克服改正。发现党员违纪,应及时向支部委员会和党组报告;如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汇报。

2.督促检查。党支部要每季度检查一次各党小组召开会议、组织生活等情况,并对党员贯彻落实支部决议、党内生活、学习教育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和不足,要及时研究解决。

3.定期分析。党支部每年至少对本单位党员的思想、工作状况进行一次全面分析,找出倾向性的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

第二十条  民主评议党员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的有效方法。

1.民主评议党员的时间安排: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七一”前结合“创先争优”活动一并进行。

2.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内容:理想信念、执行决议、为民服务、学习教育、履职履责、廉洁自律等方面。

    3.民主评议党员的一般步骤: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民主评议后对党员的表彰和处理

1.对评议良好、先锋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可经过党小组讨论推选,支部委员会研究并经党组审核,在党支部范围内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对于特别优秀的党员,可按照推定程序和标准,推荐到上级党委进行表彰和奖励。

2.在民主评议中,对于那些大多数党员和非党群众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党支部提出处置意见,交支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本人愿意改正缺点,决心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要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不愿意改正缺点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未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应予除名。本人不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要求退党的,由党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3.对评议中揭露出来的党员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查明,以事实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准绳严肃处理。

4.认定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理意见时,要认真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党支部签署意见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或备案。

5.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把教育与处置结合起来。对限期改正的,党支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帮助教育,督促其改正缺点,尽快符合党员标准。对劝退、除名的不合格党员,也要做好思想工作,关心和鼓励他们做一个好员工。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展争优创先活动

1.支部要在全体党员中开展评选“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并在每年的“七·一”左右进行大会表彰。同时,党支部要积极参与上级党委组织的“优秀基层党组织”、“五好党支部”、“标准化党支部”等申报评比工作。

2.党支部要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各种争优创先活动,对全体党员进行保持先进性教育,发挥好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促进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党支部负责解释。如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