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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县“6·29”沉船事故四名责任人被判刑
时间:2010-06-13 09:23  作者:廖正全  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四川6月13日电(通讯员 廖正全)施工管理人员为图方便,竟长时间安排工人乘坐装鱼用的无证船舶过河上下班,最终造成翻船并致7溺水死亡的惨祸。6月12日,经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高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小兵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税安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袁伟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胡思杨有期徒刑一年。

  22名工人全部落水 7人溺亡
  2009年6月29日中午1时许,在高县庆符镇迎宾大桥建设工地打工的工人梁某吃过午饭后,正在宿舍休息,施工班长邓某接了一个电话后,大声吆喝说包工头袁伟通知上班了。工人们住在河的南岸,上班地点在河的北岸,梁某便像往常一样,随同其他21名工人嘻哈打笑地往河边走,坐上了一条装鱼用的小船。上船后,梁某自告奋勇,在船尾划桨,班长邓某在船头撑竹竿。这两天才下过雨,河水比往日急,但工人们毫不在意,仍然快乐的说笑着。

  在工人们的说笑声中,小船向200米外的北岸驶去。当船行至距北岸仅30米处时,梁某突然惊叫一声:“遭了,桨扣断了。”还没等工人们回过神来,小船已经失去控制,快速向下游驶去,并猛地撞击在正在修建的大桥支护铁桩上。顷刻之间,小船进水了,在河水的推力作用下,船体向右迅速翻沉,船上22名工人全部落水。得知消息的袁伟赶到河边,跳入水中救起一人,另一些落水工人也被陆续赶到的救援人员救起。但是,包括梁某在内的7名工人却溺水身亡。

  四名事故责任人被判刑

   法庭审理查明,2009年2月27日,税安华代表四川凯基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高县迎宾大桥(又称高县符江二桥)修建工程,次日,该公司与高县迎宾大桥的业主高县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确定税安华为该项目经理。之后,税安华与胡思杨及惠某(另案处理)签订共同投资建设该工程的协议,并由税安华负责全面工作,胡思杨负责材料购进和后勤管理。

  4月21日,税安华代表迎宾大桥项目部与李小兵、袁伟和郭忠贵(另案处理)签订大桥条石安砌承包协议,确定由该三人负责组织工人施工。5月份,因修建过程中需要用船,项目部工作人员向高县庆符镇大茶坊借用其装鱼用的一只无证船舶,用于运送材料等施工,一直未还与大茶坊。因施工中搭建的便桥被拆除,在修建1号桥墩时,工人们上下班时要绕很大一圈。为图方便,李小兵、袁伟等人在没有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也没有配备有船舶驾驶资格的人的情况下,仍然允许和安排工人乘坐该无证船舶过河上下班。税安华、胡思杨看到后,明知该船不具备载人条件,只是向李小兵、袁伟等口头打招呼不准使用,却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

  事故发生后,宜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2009)18号批复,认定高县迎宾大桥“6·29”沉船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追究邓某(另案处理)、李小兵、袁伟、税安华、胡思杨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小兵、袁伟等人对所雇请的工人疏于管理,明知船舶缺乏载人安全设施和条件,仍然允许和安排工人乘坐过河上下班;被告人税安华、胡思杨对借用的船舶疏于管理,明知工人使用该船舶上下班,只是口头提醒注意安全,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致使“6·29”事故发生。法院认定该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