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利小五郎为何离婚:78、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招待费得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04:49:35

78、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招待费得处理?

发布日期:2008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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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我们企业是07年新成立得房地产企业,由于第一年没有收入,那么07年的所得税汇算时招待费该如何处理?是否做为纳税调整增加额?谢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2)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根据所述情况,贵公司是07年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由于07年没有收入,因此07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能在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同时根据上述规定,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