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tice bootsect区别:小悦悦的善款不能随便乱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8 17:40:28
小悦悦一案并未随着小悦悦的去世而画上休止符,善款的去向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而从法律上看,小悦悦的27万元公益捐助款到底该归谁所有、悦悦的父亲究竟能否当作小悦悦的遗产任意处置? [详细][微博讨论:小悦悦善款去向能否被质疑?]
 
剩余捐款到底归谁:1995年广西募捐案,14万捐赠余款引起募捐人和受益人家人“争夺”
1995年七月,广西横县地方税务局职工余辉被确诊为慢性粒性白血病,需要25万元多元进行骨髓移植,同年12月22日,横县地税局向全国地税系统发出了紧急求援信,并表示地税局将对捐款进行监督,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抢救上,信的落款是广西横县地方税务局(加盖了公章),并注明了转帐开户行及账号。截至1996年6月5日,共收到四川贵州海南等全国各地的193笔捐款,共计22万余元,但爱心没能留住余辉的生命,共用去医疗费用9.8万余元,还有14万余元,地税局以工会的名义把钱存在银行,余辉的父亲认为这属于余辉遗产,要求把这14万余元作为余辉个人的遗产进行处理。双方争执不下,余辉父亲将地税局告上法庭。 [详细]
1998年余辉的死亡让“爱心”变成了“官司”,而长期以来围绕社会募捐款产生的争议也一直不断。
募捐人募集款项后未按捐赠人意图使用:1997年白血病患者杨尔特受捐款被当地教育局“截留”
1997年12月23日,全国首例追索募捐款案,在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杨尔特,男,12岁,因患白血病无力医治,向社会求助,在礼泉县部分官员的建议下,由陕西省礼泉县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中国教育工会陕西省礼泉县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工会)联合向全县师生发出了“向杨尔特同学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的倡议书,倡议全县师生为杨尔特捐款治病。教育局、教育工会先后收到30个单位的捐款,共计40482.05元。教育局、教育工会将其中1万元支付给杨尔特,2.2万元支付给其他四位同样患白血病的师生,余款存入银行。原告向教育局、教育工会索要其余捐款未果时,遂将教育局、教育工会推上了被告席,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如数返还募捐款并赔偿原告为索取募捐款造成的经济损失4569.20元及精神损失3000元。 [详细]
 
小悦悦捐款的关键:是公益捐赠还是个人赠与?
在这场拯救小悦悦的活动中,关键点在于,这是一场慈善活动还是道义的冲动———个人的赠予。若是一场全民慈善义举,那么小悦悦父母收到的所有捐款,他们应该是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他人就无权指责小悦悦的父母是“敛财”。如果是一场真正意义上的慈善活动,那么除了救助小悦悦的花费,给予其父母一部分帮助,其他的款项明细,都要开诚布公。
问题恰好在于,热心人一开始将捐款当做纯粹的个人赠与,觉得小悦悦亟须救助,给多少钱都不为过。可捐款和义举没有扼住死神的手,最后小悦悦还是走了。她走了,身后留下了一大笔钱,这笔钱是给小悦悦的,那她的父母就是第一继承人。若是给她父母的,那么小悦悦的父母对这笔钱更有话语权了。当个人赠与和公益混合不清的时候,捐款者以及当事人都有理说不清,而且越辩越纠结。[详细]
小悦悦事件后,悦悦父母共收到27万余元捐款
法律上,此类捐赠是对特定被救助人发起的公益捐赠,广西案件最终判定受益人家属无权继承财产
社会募捐是源于特定救助事项针对特定被救助人而发起的捐赠,在募捐原因与捐助主体上,一般是针对特定的人、事而为之,主要是为了帮助特定的对象摆脱经济上的困境,如解决治疗疾病开支、解决学习费用、救灾救难和实现其他特定目的等,还可以为特定的社会事件捐助。
广西余辉案发生后引起学界争论,围绕的核心在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捐赠”而不是“赠与”,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捐款人捐款时有无特定的目的。赠与是赠送,可以拿去买房、买车,怎么消费都行,而捐赠有特定、明确的目的,而且往往是公益性目的。广西余辉案里的捐款人在捐赠时的意愿表示很清楚,就是帮余辉承担医药费,并不是赠给余辉个人所有,任其处置,余辉也只是这笔资金特定用途的受益人。从继承法的角度来讲,作为公民遗产的财产,公民对这些财产首先要有所有权,余辉并没有取得这笔资金的所有权,其家属也就无权要求继承这笔财产。 [详细]
1998年2月,陕西省礼泉县12岁的小学生杨尔特身患白血病,募捐后地方教育局将部分募捐款“截留”存于银行。
受益人虽无所有权但有权要求正当使用,礼泉案件判定受益人有权向募捐方索要“截留捐款”
处于特定动机和目的,捐赠人、募捐人和受益人间实际上形成了一份“利它合同”——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但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和利益。在小悦悦案件中,捐赠人是社会公众,募捐人是其父母,受益人是小悦悦。
而在此前的余辉案中,社会各方的捐款人与募捐人——地税局“挽救余辉管理委员会”订立的募捐合同,是为了给余辉治病,余辉是利他赠与合同的受益人。第三人尽管只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但一旦由当事人之间指定其为特定的受益人,他就据此享有独立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的性质属于债权请求权,第三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提出请求。如在余辉案中,假如余辉没有死亡,而地税局不将募捐款项用于余辉治病,则余辉及其家属有权向地税局请求支付。而在杨尔特案件中,最终法院判定礼泉县教育局将剩余30482.05元支付给杨尔特也正是基于此。 [详细]
 

社会成员自发进行的募捐活动,更类似于捐赠人基于对募集人的信任委托,将自己的财产或资金交给募集人管理经营,所得利益归受益人的一种信托关系。 因社会募捐具有扶贫济困的公益事业性质,故将其归属于公益信托。根据公益信托的“类似原则”,即公益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没有权利归属人的,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

捐助款无法实现最初目的时,信托人可以“索回剩余财产的归属”
从各国的立法实践看,对于信托终止后的财产余额处分,有约定的应当首先依照约定处分,即信托行为的当事人在订立信托关系时就约定了信托终止后剩余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人,此时受托人应该将剩余信托财产依约定移转给归属权利人。在英国信托制度中,如果信托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初没有约定信托剩余财产的归属时,该财产的权益应当“归复”给委托人,这种制度在英国被称为归复信托。
归复信托的产生是来源一个著名案例:皇家海军军校的24名学生在一起事故中遇难了,于是有人就为这些遇难者发起了一项救助基金,前来捐款的人大部分都是匿名形式。但是后来大部分的遇难者都通过保险等方式得到了救助,由此就产生了一笔募捐剩余财产。于是募捐发起人就这笔捐款如何处理向法院提出了请求。法院经过审理后得出以下判决:为匿名捐款者的捐款成立一项归复信托,捐款暂时交由法院管理,等待捐献者前来领取。该案的主审法官认为,捐款者捐款的目的十分明确也没有说明这笔捐款可以用于其它用途,由此,即使匿名捐款者非常难找,也不能因为这个原因将捐款看作无主财产来对待,因为受益人无法确定,故受托人可以把捐款交给法院,由法院向社会发出公告,将这笔财产归还给募捐人。 [详细]
英国皇家海军一次募捐产生的剩余财产,最终由法院发出公告,通过复杂的审核机制将其归还与募捐人。
匿名捐助导致追索困难,捐赠余款另作公益化处理成为共识,小悦悦父母做法正确
捐款的目的多是为了扶危济困、而国家鼓励鼓励社会募捐、慈善捐助的目的也在于激发公众的同情心,旨在社会成员间建立一种互助的公共道德观,从而形成一种良好社会风尚。这些都要求募捐所得必须用于公益目的,只有此,募捐行为才可能得以延续和发展,才能使得募捐得到全社会肯定性评价。反之会招来全社会的否定性评价。之前的司法实践中,虽因相关法律的缺失,从正面回避了所有权问题,而且判决理由各异,但一般都判定了受益人不能享有捐款余额的所有权,其继承人也无权继承,潜在依据正是在于公共政策和社会价值取向,此点也已成为法律界共识。 [详细]
捐款不是慈善的全部,而仅仅是慈善的开始。真正的慈善不只是爱心,不只是捐款,更不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的所谓监督。慈善也是一门技术、一个逻辑严密的体系和理念,体系中每一个细节都暴露在阳关下并且经得住推敲。所以,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还和真正的慈善离得很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