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语言标识符由什么组成:[原创]中国文化法治精神的缺失―外在根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7 21:10:08
    中国文化法治精神的缺失                                                   ――法治精神缺失的外在根源                                                                      邹 光 明          法治的精髓在于是把法律作为本体还是作为工具。把法律作为本体则是法律至上,也即任何人,包括最高的统治者、政府、政党、军队及其他的社会团体,都应该在法律的规范内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没有任何人能够超越法律之上。法律一经制定,包括制定者也要受到所定法律的制约。法治的对应面是人治,人治有可能是好的,但那要仰仗当权者的个人品格与素养,而这全凭运气;人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靠不住的,因为人在本质上仍然难于摆脱动物的自私本能。在实行人治的当权者手中,法律就是手中的工具,当权者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但自己却常常超越法律之上,不大愿意受约束。中国几千年改朝换代的历史表明,即使是被统治者,一旦通过暴力推翻了统治者,掌控了政权,“剥夺剥夺者”上台后制定法律,以法治国,也常常把自己排除在法律的管制之外。如此循环往复,在中国文化中本应生根发芽,然后茁壮成长的法治精神,就长期缺失在朝野上下、田间地头与城市街道。        法治精神缺失的外在原因有很多,最重要的可能是以下两点:        中国古代市民社会始终未能形成是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的首要原因。市民社会是  以商人群体为基础,商人群体在市民社会的形成与构成中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市民社会与法治精神具有天然的联系。市民群体要求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商人与政府之间,商人与商人之间,商人与市民或者农民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而随着市民群体力量的壮大,财富不断地向以商人为主体的市民集中,市民们维护自己利益的各种组织必然兴起,商人们也必然会向当权者或政府要求更大的政治地位或经济优势,当权者或政府不得不被迫让度一些权利和利益与市民分享,并以法律的形式将这些权利和利益固定下来。为了防止当权者或政府利用法律合法地单方面维护自身利益,损害市民利益,市民们于是推选自己的代表参与国家立法,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积极的投身国家的政治生活,于是法治的精神逐渐培育与更加巩固。        但中国自古就是一个重农抑商的社会,商人的地位不仅远低于官员,也低于耕田犁地的农民。在国家的当权者与普通百姓心目中,商人就是奸商,是利益的盘剥者,本可以直接交易的商品被商人加入后,弄得复杂化了。而商人的货畅其流,沟通买者与卖者的关系,加速商品流通等盘活市场,加快经济发展的作用则在国家与百姓的双重挞伐中被无情地掩盖,最终导致商人群体不能扩大。国家把商人的作用也始终限制在仅仅能调剂市场,供应市场方面,而对商人群体加速经济发展,扩大市场规模的巨大作用则有形无形地加以限制。当商人对利益的追求与渴望被来自外界的力量人为地阻隔,中国的商人身上也就带上了农民的习性:把经商仅仅当作安身立命的小营生,小富即安,甚至仅满足于糊口,而不是把经商当作大展宏图的事业。而西方近代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兴起壮大的原动力,来自于商人对于商品利润的不断追求,资本主义国家的对外扩张,又促使商人群体不断利用商品输出来配合国家的扩张行为,并从中赚取巨额利润,加速国家的经济发展与国家强盛。中国作为一个大陆性的国家,缺乏向外的扩张性,商人们资本的原始积累始终处于一个很低的水平,群体力量的懦弱加上社会的歧视,使得商人们根本无力与国家分庭抗礼,从而限制国家种种不合理的公权利。在如此严峻的大环境下,具有天生的从而有利于全体国民的法治精神就很难产生了。        中国知识分子自古以来缺乏独立地位与人格是中国法治精神缺失的另一重要原因。独立的知识分子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巨大的。知识分子的真正价值在于:站在民间立场,在当权者与人民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以独立的姿态对社会始终进行审视和批判,以独立的第三种力量为统治者或政府建言献策并被当权者或政府吸收。但在古代中国,知识分子就没有形成过一个独立的阶层,更遑论以独立立场与批判精神不断为统治者校准前进的航向?隋唐以降中国所实现的科举入士制度,更是把知识分子完全纳入统治集团内部,与统治集团形成了一个利益的共同体,知识分子的独立地位与独立声音被统治者巧妙的以入士做官的形式消弭掉。所以,古代中国秦以后就没有出现过真正的思想家。明代虽然出现过像黄宗羲、李贽那样杰出的对现实持有高度批判精神的知识分子,但最高统治者对所谓异端思想的压抑,加上清朝外族入侵后所实行的文字狱,使得这些杰出知识分子的思想只能以地火的形式零星蔓延,最终未能形成大的气候。而在西方,自十四世纪以来到十九世纪,思想界、政治学界与法学界的各种思潮层出不穷,他们对国家主权、君主、政府、法治、契约等都作了深入的研究与阐述,而这些思想又广泛的在社会各个阶层传播与信仰。如从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论》、布丹的《主权论》、洛克的《政府论》到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与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思想家们的著作始终贯穿了权利精神、契约精神和法治精神。在西方世界的一步步强盛过程中,知识分子以独立立场所宣扬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弘扬私权利,限制公权利的法治精神的作用不可小视,而在东方的古代中国,诸如权利、平等、私权与公权等这些思想概念仍然还是一个遥远而又陌生的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