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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区行政问责工作的实践和思考【 发布日期:2011-07-11 字体:大 中 小 】

  

  徐贞

  

  近几年来,行政问责作为监督、制约、协调权力运行的一种手段,在确保政府有效运作、遏制权力腐败、保障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由此一来,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既是增强干部责任意识、加强队伍作风建设的需要,也成为顺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有效促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廉政政府建设的有力工具。下面,本文就我区行政问责工作实践作一些初步思考和探索。

  

  一、行政问责的概念及发展

  

  行政问责这一概念和手段在我国大范围的运用和实施,源于2003年的“非典事件”。2003年初,因防治非典工作不力,全国共有500多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1000多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处理(其中卫生部部长、北京市市长被免职)。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在突发灾害事件中,短时间内连续、大范围追究行政首长责任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责任,意味着“开了中国行政问责的先河”。2003年8月国内首个政府行政问责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出台。2005年4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从国家法律层面确认了行政问责制的合法性。

  2005年深圳市委市政府掀起的责任风暴,大力推行行政问责,为此市政府制定了包括《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在内的1+6文件。近几年,市委、市政府陆续出台了《深圳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我市的行政问责制度日益健全。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行政问责是指党委、政府对问责对象在履职过程中,发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问责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物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物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我区行政问责的基本情况

  

  (一)行政问责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005年,随着市委市政府掀起的责任风暴,我区先后制定了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文件,行政问责机制逐步建立并开始运作。几年来,结合宝安的实际,在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中,我区的行政问责机制不断完善。建立了各职能部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完善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相关制度;成立了中共宝安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建立了区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加强查办案件工作联系制度;严格按照监察法、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处分程序,统一量纪处罚。 

  同时,建立了财政、审计、法制以及两办督查室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处理制度,加强了与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等的密切配合,加大了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形成监督问责合力。尤其是在实际操作中建立了对新闻媒体反映问题以及安全生产、信访、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机制,区纪检、监察、安监、应急等相关部门在调查此类问题时所作出的快速反应和准确定性处理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

  (二)近年我区实施行政问责的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区严格行政问责,共对34宗105人进行行政问责,其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人;党内警告10人,党内严重警告13人,撤销党内职务1人,开除党籍4人,留党察看二年1人;通报批评17人,行政警告13人,行政记过11人,行政记大过9人,降级4人,撤职1人;免职6人;辞退6人;解聘6人;调离工作岗位2人;停止执行职务1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7人;诫勉谈话1人。重点加强了对以下几个方面的监督和问责:

  1、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强化了对政令落实不力和部门责任重大缺失的问责,尤其是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以及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安全事故信息,对公共安全事故处理失当等加大了问责力度。如松岗 “10.3”中毒事故中区应急指挥中心和松岗街道应急指挥中心迟报信息案,沙井“10.6”田园农庄火灾事故中消防有关部门和人员失职案。

  2、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强化了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和行政违法行为的问责,特别对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力,或在执法过程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方面的问责。如石岩交通管理所(下称石岩交管所)违规扣车、随意罚款案,“10·31”事件区戒毒所民警玩忽职守案、西乡街道执法队黄xx、郑xx、冯xx以权谋私、受贿案。

  3、在行政效能方面,重点加大了对行政审批过程中推诿拖拉、敷衍塞责、效率、吃拿卡要等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问责。如沙井租赁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业务超过规定时限审批事件。

  4、加大了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违纪问题的问责。如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戴某违规采购案,沙井城建办案,区城管局园林管理处案。

  总体而言,我区的行政问责工作经过五年的探索和实践,制度上不断完善,工作成效也日益凸显。首先,通过不断加大对各类责任事故的问责力度,表明了党委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和风格,也体现了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政府的决心和诚意,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赞同。同时通过对责任事故问责,推动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严格履行职责,建立健全防止事故发生的长效机制,从而有效保护了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我区行政问责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然而,行政问责作为一种监督行政权力的手段和措施,在推行的过程中,由于自身制度有待健全,加之现行体制和机制等方面的制约,还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一)问责的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展

  目前,我区的行政问责工作领域从总体来看,还存在关注和重视程度轻重不一的问题。一是对安全生产领域以及查违工作问责偏重,其他领域偏轻;二是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行政行为问责多,而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例如对政绩平平、能力欠佳、无所作为者问责偏轻;三是对行政行为执行环节问责多,而对行政决策和行政监督环节问责少;四是重视经济和生命财产等方面的“大事”,而对虽未造成公共利益损失,但影响政府和队伍形象的“小事”重视不够。

  (二)问责的层次和程度上存在“上轻下重”,“条轻块重”现象

  即在追究具体事件或事故的具体责任时,往往对具体执行部门的具体工作人员进行问责,对其上级领导和决策部门涉及少或者程度轻;对街道及其下属相关单位问责重,而对区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基本未涉及甚至“置之其外”。

  (三)问责的作用存在偏差

  侧重于事件或事故发生后的惩戒和被动的善后处理,而对事前的预防、提醒以主动避免事故重视不够。

  (四)问责的对象存在局限

  如按照我们目前已制定的相关法规和规定,我们行政问责的对象为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公共事物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而对于股份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则存在法规和规定上的缺失。根据宝安的实际,股份公司及其干部在查违、消防、安全生产、清无等日常管理工作中担当着越来越明显的角色,但由于此方面的缺失,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对此类人员,尤其是对非党员身份的股份公司干部,问责起来依据不足。

  (五)问责的方式方面出现的尴尬现象

  如对免职处理和行政警告、党内警告这三种处理方式,按处分档次,前者为组织处理方式,偏轻,但实际操作中,被处分人宁愿选择后两种,也不愿接受前者,原因就是被免职了,很难恢复原职,而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一年半载就过去了,并不影响职务。

  (六)问责机制中奖惩机制的平衡问题

  目前我们的问责机制侧重于惩,对奖的一方面体现偏弱。如我们每年年终的领导班子考核和绩效考核,如果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被问责是要扣分的,未出现被问责问题的可以加分,但最终对优秀的奖励措施难以兑现,从而也影响了考核的效果。

  

  四、对我区行政问责工作的几点思考

  

  行政问责是加强民主制度建设的组成部分,也是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推行行政问责工作势在必行、作用重大,然而任重又道远,为此,结合近几年具体从事问责工作的体会,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一些浅显的思考。

  (一)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度,强化对权力监督和制约

  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宝安的工作实际,制定宝安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部门责任检讨和失职道歉制度等,加强对《关于加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着重规范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领域、司法领域、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领域、基层站所和社区股份公司等重点领域权力运行制度,通过制度进一步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拓宽监督渠道,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透明。

  (二)进一步健全监督问责机制,扩大和深化问责内容

  一是在问责对象上,要突出以党政领导干部为重点,同时针对当前机关少数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进行严格行政问责。二是在问责范围上,要把行政问责贯穿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等行政行为全过程。三是在问责频率上要扩大范围,将行政问责常态化,推行季度问责制、常规问责制、督察问责制、部门问责制等灵活的问责类型。四是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构建协同监督平台。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审计等的监督作用,积极引导和支持舆论和新闻媒体监督,使问责制真正成为监督和督促各级干部的有力工具,充分发挥其惩教功能。

  (三)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惩处和遏制消极腐败

  严肃查处、及时公布一批行政问责的典型案例,尤其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发生损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公共突发事件不力,以及其他一些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从快查处、从速问责,并对问责处理结果及时公布,公开透明,以问责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同时,充分考虑基层实际,分清条块关系,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统一,过罚相当,既要用敢于碰硬的严格问责保证执行力,又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建立健全问责奖惩平衡机制

  既要奖优罚劣,更要用优汰劣;既要提倡“能者上庸者下”,更要坚持“优者上差者下”。建立落实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量化考核、考评标准,并充分运用评估结果,严格落实奖优罚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