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 t assign mem:关于如何形成化解社会矛盾整体合力的几点建议- 中国法院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3/28 18:04:12

关于如何形成化解社会矛盾整体合力的几点建议 作者: 李湘玉    发布时间: 2011-03-02 10:52:39



    三项重点工作是周永康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根据我国国情、民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对政法工作提出的富有针对性的战略部署。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对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权威、增进政法机关公信力、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社会矛盾化解是中央政法委2010年部署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是对人民法院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题提出的新使命、新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也大量存在,社会矛盾进入了易发、多发、高发期。民商事纠纷、行政争议等案件量大面广,因城乡差别、贫富差距、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大量存在,因城建拆迁、企业改制等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对社会稳定和谐的影响很大,这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迅速有效化解,累积到一定程度,必将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威胁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党的执政领导地位。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力量,对于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的职能不仅仅是要解决纠纷,而且要在解决纠纷的基础上彻底化解矛盾,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始终处于各种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之上。因一些当事人自身缺乏法律知识,风险意识不足或是诉讼期望值过高,一旦未能如其所愿,就归咎于法院;有的不通过正当的途径上诉而是到法院或上级有关部门去上访;有的扬言或找媒体“曝光”,要挟法院或法官,以图改变裁判。由于目前我国的整个信访体制还不够完善,使得一些上访者包括无理的上访者往往能尝到甜头,从而造成恶性循环,“宁信访、不信法”。当事人的以上种种做法给法院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运用什么样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已成为法院在社会转型时期所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能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全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

    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把当事人的矛盾纠纷纳入到社会这个大体系中。目前,各地已基本建立起多元化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机制。但是,如何解决“各吹各的号,各弹各的调”是困扰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者中的难题,如何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如何积极引导当事人就近、就地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化解纠纷,笔者提出几点粗浅建议,仅供参考。

    一、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树立科学的化解社会矛盾的理念。

    社会矛盾化解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已经成为新时期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也是全社会的一项主要任务。因此,必须把当事人的矛盾纠纷纳入到加强领导协调、全社会化解这个大体系中,积极利用各种资源和手段,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树立起社会矛盾化解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意识。一是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司法的推动作用,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纳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整体部署,树立起全社会各相关部门把社会矛盾化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的大局意识。二是在党委政法委领导下,整合现有社会纠纷调解资源。随着社会进步和改革的深入,各种新类型社会矛盾逐步浮现。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传统调解机制和方式,由于彼此缺乏信息交流,协调组织各自为政,不能形成有机的统一整体,尚不能完全满足解决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矛盾的需求。所以,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贯穿社会矛盾化解的主轴,以司法调解为主体,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为延伸,人民调解为网络,专业部门调解组织为枝干,新型纠纷化解组织为支点,以政法委统一领导为纲,各调解组织相互通联为目的,建设起符合社会发展需求,能够化解各类型、各方面新型社会矛盾的调解架构。三是要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工作机制。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优势和综治机构组织协调作用,统筹协调重大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建立信息反馈机制,与社会各界形成信息共享链条,针对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的个案和类型化案件提供相应的信息,促进矛盾纠纷的快速合理解决;建立优势互补机制,加强各纠纷解决主体的互动,借鉴不同主体力量,互相配合、互相支持,逐步形成多级联动、逐级推进的化解矛盾纠纷格局。四是建议出台相关文件或明文规定,从制度上限制矛盾进入司法渠道的时间或设置前置条件。充分发挥各级党委、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人民调解等“外围组织”的作用,尽可能使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得到分流和滤化,对可调解的矛盾纠纷,未经人民调解不能进入行政裁决和司法渠道,未经行政调解不能进入诉讼和上访渠道,未经立案前调解不能进入诉讼环节。

    二、注重资源整合,发挥调解优势,形成化解社会矛盾整体合力。

    社会矛盾化解是一个系统工程,仅仅依靠法院的“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把当事人的矛盾纠纷纳入到加强领导协调、全社会化解这个大体系中,积极利用各种资源和手段,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整体合力。

   (一)立足法院调解,充分发挥法院调解对其他组织、部门调解的示范带动作用及司法的引导、保障作用。

    调解是中国法院的特色和优势。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和谐。一要深刻认识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价值,切实转变重裁判、轻调解的观念;二要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首要选择,自觉主动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审判、执行、再审、申诉、信访的全过程;三是强化诉前调解工作。在立案庭和法庭立案室设置调解室,明确专人负责立案阶段的诉前调解工作,对准备起诉的婚姻家庭纠纷和争议不大、冲突较小、事实清楚的纠纷,及时组织相关当事人在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促使当事人在诉讼前自愿达成协议或者放弃诉讼;四要把调解主体从承办法官延伸到合议庭所有成员、庭领导和院领导;要把调解、和解和协调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逐步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案件,建立覆盖全部审判执行领域的立体调解机制;五是强化判后答疑工作。认真做好案件宣判阶段、上诉阶段的判后答疑工作,引导和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将调解工作从宣判前向判决生效前,以及上诉案卷移送二审法院前延伸,增强调解工作的连贯性和实效性。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在案件的不同阶段进行调解,使诉讼调解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六是带着对当事人的真挚感情,怀着为当事人解难题、办实事的愿望去做调解工作。做到能调则调,不放过诉讼前、中、后各个阶段出现的调解可能性,尽可能把握一切调解结案的机会,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七是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在程序对接、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对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需要确认效力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确认;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执行。

   (二)充分发挥各组织、部门优势,变“法院调解”为“多元调解”。

    面对现在日益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仅仅依靠法院的力量是不够的,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其他组织、部门的作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化解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一是加强与村委会、居委会、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等组织密切配合,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实行选举和聘任相结合的机制,进一步优化调解员队伍。为增强调解公信力,可建立邀请调解制度。邀请调解就是办案中把相关人员“请进来”,邀请与案件有关的主管部门、有威望群众、当事人双方均信赖的亲戚朋友等和审判人员共同对案件进行调解。建立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人民陪审员、公检法离退休干部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覆盖各级、各部门、各行业的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网络库,为保证调解的公正性,由当事人对调解人员在网络系统中随机选取。可向调解员,发放聘书,并将特邀调解员姓名、现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等公布上墙,调解时,当事人可以按照意愿和信任程度,指定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这些特邀调解员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依靠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更容易找准矛盾产生的原因,听取他们解决矛盾的意见,使调解方案的制定更有利于接近双方当事人的思路,从而促成案件的调解。同时,可以让当事人感受到法院对其和解的重视,也使参与案件调解的特邀调解员感受到对他们的尊重,体会到法院办案的艰辛,争取更多的支持和理解。二是在处理纠纷比较多的派出所、交警队、妇联、工会、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单位设立巡回调解点,将各类不同纠纷分解归类,引导纠纷当事人就近在巡回调解点解决矛盾争议。针对家庭内部矛盾在当事人居住地的社区或居委会设立调解点,配备调解人员或法律工作者,在调解时可以让其邻居或亲属朋友参与,以增加调解成功率;对于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大部分都需要经过交警部门的处理,因此在交警队设立调解点是非常有必要的。三是针对矛盾日益突出的医患纠纷,可以由相关职能部门(卫生、药监系统)为主导的行政调解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卫生机构中所涉及的各类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必要时可以由法院工作人员或法律工作者及医疗鉴定部门进行法律、司法鉴定方面的解读。四是实行邀请人民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针对案件的不同类型和处理难易程度,采取邀请或委托司法行政人员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协助法院化解涉诉矛盾。五是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网络的对接,逐步形成资源共享、力量共用、良性互动的“大调解”工作网络体系。

   (三)以制度为先导力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无缝对接”,形成调解工作的强大合力。

    “诉调对接”成功的基础应由制度进行保障。在构建“大调解”格局中,制定三大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流程、基本内容、对接程序和效力确认等制度。法院、政府法制办、司法部门应联合制定衔接联动的指导意见,由各基层部门具体实施。一是成立由地方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组长的“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在所辖区域设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设立驻公安(基层派出所)、法院(法庭)、检察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医患、行业、交通事故等行业纠纷调解室。二是组建快速流动调解庭,变“坐堂问诊”为“上门巡诊”,及时受理各类矛盾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三是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衔接互动的诉调对接机制,注重引导和鼓励群众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多元分流和疏导,构建社会“大调解”格局;四是健全民间调解组织网络。把那些在基层熟悉社情民意、热心公益事业、德高望重、群众公认的离退休老同志、村干部、退伍军人等组织起来,由他们来调处赡养抚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宅基地纠纷、相邻权纠纷等民间矛盾。要求人民法庭在辖区的村(居)委会、机关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公民担任民事调解员,参与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同时注重对民间调解工作的指导,指定专人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认真开展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民间调解组织的调解能力和水平。五是在建立全面的社会矛盾调解构架的基础上,基层人民法院要通过各相关部门调解工作触角的延伸和调解工作网络的对接,主动排查社会矛盾,及时报告纠纷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沟通、早化解,以保证调解工作“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种手段、协同作战”战略目标的有效实现。在调解工作中,人民法院指导各调解组织调解活动的角色应当始终坚持。要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调解工作者,实行选举和聘任相结合的机制,进一步优化调解员队伍。鼓励发动在职和退休的法律工作人员以志愿者的身份参与到社会矛盾调解工作中,始终将公平公正放在各类调解活动的首要位置。基层人民法院在承担指导和培训的职责同时,还应当坚持对调解活动、调解成果以及各方利益的实现进行监督。把整个调解行为规范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对调解协议的确认,保证调解成果转化为实际利益,加大对各类调解协议执行力度,树立社会矛盾调解机制的效率。六是加强与各级联席会议、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以及其他调解组织的联系,及时掌握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充分发挥不同调解组织的职能互补作用,引导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由不同的调解组织解决,相互借力、共谋调处。

    三、优化调解方式,注重政策引导,力争把矛盾解决在进入司法程序前。

    首先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观念,全心全意地为当事人服务,把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保护、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真诚倾听当事人的呼声,真情关心当事人的疾苦,从当事人最直接、最迫切的需要入手,不断加强和改进我们的工作。要像对待自己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那样对待当事人,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帮当事人所需,诚心实意为当事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坚决克服对当事人冷硬横烦的特权思想和官僚衙门作风,以深厚的感情对待每一个当事人,以此赢得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发自内心的信任和尊重。在取得当事人信任后,根据当事人所诉纠纷内容,建议、引导其选择其他调解方式而非诉讼方式来解决矛盾争议。其次是建议在基层法院设立案件疏导人员,做好群众沟通交流疏导工作,使当事人了解并理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的效率、益处及公正性,通过案件疏导人员的详细讲解,使当事人能自愿选择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化解矛盾纠纷。三是运用司法宣传、新闻媒体、报纸期刊等方式,多方位宣传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解决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及好处,使全社会形成一种,要想解决矛盾纠纷不是只有法院判决一个渠道,还有人民调解这一行之有效的方式,使当事人形成一种调解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首选这一印象。四是全面加强司法宣传工作,不断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借助新闻媒体以及上街普法等形式,通过以案释法、发放宣传材料、解答群众咨询等形式,向群众讲解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增强知法、守法、护法的意识。五是完善公开透明调解机制。“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一富有哲理的法谚不仅要求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实现司法过程的高度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行得通,而且也要求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要公开、透明,这样才能让当事人积极主动信任地要求调解纠纷来化解矛盾纠纷。

    调解是高质量、高效益的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调解为法院工作破难解困搭建了很好的工作平台,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必须动员全社会力量,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切实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力度,最大限度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