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与数理 pdf:案件检查工作概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03:12:01

 

    今天我和大家一起交流的题目是:案件检查工作概要,主要内容是概略的介绍一下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要求和程序以及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案件检查的概念、基本原则和要求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进行调查并追究违纪组织和个人纪律责任的活动。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位置。之所以这样讲,首先是因为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法定、专有职责。党章规定各级纪委负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它是一项专有职责,也就是说其他党政机关没有得到此项职责的授权。比如教育、监督等方面的授权对象则是广泛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纪检监察机关有案不办就是失职,办不好就是不称职。其次,案件检查最能体现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纪机关的职能和优势。纪检监察机关是为了维护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而产生而发展的,从这一意义上讲,执纪办案是其最本职的工作和赖以存在的生命线。对于党和国家大局来说,发展是硬道理,而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的全部工作来说,办案则是“硬任务”,也是纪检监察机关解决自身有为、有位、有威的关键所在。第三,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实现惩处、保护、教育、监督四项职能的前提和基础。查办案件渗透、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方面,没有办案就谈不上惩处、保护就会缺乏手段,监督就会缺乏威慑力,教育就会缺乏说服力。

    案件检查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是:

    1、依纪依法独立行使检查权原则。对这个原则在理解上要注意以下几点:(1)这是一种集体独立。即作为纪检监察机关整体在办案中独立行使职权,而不是办案组或检查室独立。(2)这种检查权具有排他性,其他机关、个人不得干涉。(3)这个独立的前提是党委(政府)领导下的独立,实践中应注意争取和接受党委对办案工作的领导。

    2、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原则。贯彻这个原则在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以下三点:一是要查明案件真实情况,重证据,不轻信“口供”,防止主观臆断。二是要严格依纪依法提出定性处理建议。三是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做到不枉不纵。

    3、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一是纪律对于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对于行政监察对象都统一适用;二是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违纪行为都必须同样的追究纪律责任。

    4、保障党员、干部,包括被调查对象合法权利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党和国家奉行民主原则在办案中的充分体现。它要求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应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体罚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辩解与说明,防止冤假错案。

    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即平时简称的“24字方针”。

    1、事实清楚,主要是指要搞清错误事实是否发生,发生的错误事实是否是被调查人所为。实践中对构成错误事实的七个要素都必须搞清楚。即:(1)何事,即什么性质的事件或行为;(2)何时,即什么时间发生,持续了多长时间,与其他事件的时间关系;(3)何地,即违纪行为发生的地点、场所或区域;(4)何情,即情节,指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过程;(5)何因,指案件发生的原因,包括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6)何物,即违纪违法行为涉及的标的物、使用物、票据、书函、痕迹等;(7)何人,即与案件有关的是什么人,包括被调查人、关系人、知情人等。做到事实清楚,是案件检查的主要任务和要求,是定性、处理的前提。

    2、证据确凿的要求有两点:一是确实,即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是真实的而不是错证、伪证;二是充分,即据以定案的证据应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确定无疑的,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

    3、定性准确,就是准确的判断是否构成违纪违法,进而判定违纪违法是什么性质的错误,也就是搞清错与非错,此错与他错的界限,

    4、处理恰当,就是在调查终结后,对于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据处分条例给予的量纪幅度和有关法定、酌定情节,并考虑经济、政治、社会综合效果,提出恰当的处分意见。

    5、手续完备,主要指对相关文本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要求完备各种文本材料的签字、审批手续。

    6、程序合法,是指应严格按照党内和行政有关法规规定的步骤、方式和顺序开展案件检查。程序不可颠倒、省略。

    二、案件检查的程序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五个环节和步骤,即: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这五个环节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

    (一)受理

    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受理具有五个基本特征:

    第一,受理的主体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受理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是党的一级组织或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是上述对象之一的,不属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

    第三,受理对象的行为,必须是实施或被认为实施了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这种违纪行为,既包括实施了党纪政纪禁止实施的行为,也包括不去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

    第四、受理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检举、控告的材料是否具有违纪事实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能,及是否具有可查性,是否具备初步核实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初步核实。

    第五、受理的目的,是对检举控告材料进行审查,对有可查价值的检举控告,通过以后的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活动,核查和证实违纪,追究违纪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以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受理的程序:登记-分析-处置

    (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查证的活动。初步核实的本质特征应该说是初步二字,其区别于立案后调查的主要特点在于:一是批准权限不同;二是任务目的不同;三是取证的手段、措施不同;四是结果不同。

    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步核实可以采取以下的方法收集证据: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初步核实的程序是:1、办理实施初步核实的审批手续;2、确定初步核实人员,一般应不少于二人;3、制定初步核实的方案;4、围绕初核内容秘密收集有关证据。5、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初核的时限一般应在两个月以内,必要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初步核实结束后,核查组应及时提出对初步核实结果的处理建议:

    1、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或部门严肃追究。

    2、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有违纪所得的,退出违纪所得。

    3、对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予立案。

    (三)立案

    所谓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立案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一个独立阶段,只有经过立案,才能进入调查阶段,被检举人、被揭发人和被举报人从此也就成了被调查人。

    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确有违法违纪事实。纪检监察对象所犯下的违法违纪事实,是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前提条件。没有违法违纪事实,立案也就无从谈起。2、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需要对违法违纪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党纪政纪案件立案的又一条件。立案的以上两个条件是同等重要、缺一不可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事实的存在,是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首要条件,没有这一条件,就根本谈不上是否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问题,但只有这个条件还是不够的,只有当违法违纪问题达到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程度,才能决定立案。

    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立案一般遵循如下程序:1、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呈批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室对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经过初步核实,在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向立案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呈报的请示批准立案的专用公文。(基本内容一般包括;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呈报立案的党纪政纪根据;呈报单位意见,并附上检举揭发材料和初步核实材料。)2、审查批准立案。审查批准立案,是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在接到《立案呈批报告》后,经过认真审查违法违纪事实及其证据材料,核对该违法违纪行为所触犯的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是否进行立案调查的程序性活动。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的主要任务是对《立案呈批报告》进行审查、研究和批示。《立案呈批报告》一经批准,即为正式立案,开展案件调查就有了依据。3、纪检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问题经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批准立案后,立案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对违法违纪者的立案决定通知、通报被立案人和有关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立案决定通报、通知的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如发出《立案决定书》,也可以口头传达或电话通知。但无论哪种形式的通报、通知,都必须说明立案的理由、目的和对被通知单位的要求。

    (四)调查

    调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规定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通过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的活动。调查的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

    1、收集证据材料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都是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必须准确、明白、能确切地说明问题。证据材料的主要种类有九种:(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2)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3)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真实情况作的陈述;(4)受侵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5)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人的检举;(6)视听材料: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7)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8)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9)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调查人员应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材料.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无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

    为了保证收集证据工作的顺利进行,党和国家特别授权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和《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措施。停止被调查人的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

    二是根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有关规定,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措施。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3)要求有关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6)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7)经县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三是可提请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予以配合。

    2、综合分析案情

    综合分析案情,是指在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结束之后,办案人员根据案情内在的联系,认真进行综合分析,鉴别证据,认定事实,为提出符合实际的定性处理意见做好准备的活动。收集证据的活动结束后,调查组应把检举控告材料、调查取得的各种证据材料和被调查人的交待材料等集中起来,对每个问题所涉及的材料进行对照、鉴别、去伪存真,并根据问题发生的背景、主客观因素、情节、责任、危害,进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剖析,找出各部分之间的联系、作出符合客观实际、体现其本质的结论。

    3、认定错误事实

    认定错误事实,就是根据调查取来的证据,对每个问题做出符合客观实际的结论,对每一个违纪者划清责任界限。在这个阶段应该注意的是:一要抓住违法违纪案件的主要事实。对犯有多种错误、情节又比较复杂的违纪案件,要分清主次。只要是主要错误事实已清楚无误,证据确凿,就可以了。一般的细节问题,次要的、有争议的、证据不足的、一时拿不准的问题,就不要再纠缠了。二要把握违纪事实的关键情节。对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事情发生的经过、结果、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被调查人在每一个环节所处的地位、作用和表现等,都必须清楚明确。三要坚持证据证明是什么问题,就认定什么问题,不人为地拔高或降低。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4、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

    错误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是指调查组把经过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认真听取其意见和申辩。在这个阶段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材料中的错误事实,应是经过调查核实确认的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调查中没有核实的问题不能写进错误事实材料;同时还要写明错误性质及应承担的责任。二是错误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时,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对于有阅读能力的,要给本人过目;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主要错误事实要逐条与被调查人核对,并听取本人意见。对被调查人所提意见中合情合理符合事实的部分,应认真采纳;有异议的,应认真核对有无出入;需要作补充调查的,应作补充调查;措词不够准确的,应进一步修改斟酌。对申辩无理的应给予解释,必要时给予批评教育。经修改后的材料应再次同本人见面。三是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果本人拒不签署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5、提出定性处理建议

    提出定性处理意见,是指调查组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调查的违纪事实,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性质和处理提出具体建议。

    6、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建议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

    调查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表述要准确,内容要完整,条理要清楚,结构要严谨,论点要统一,文字要精练。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署名。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

    (1)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检举、揭发、交待或是根据哪一级组织及领导的决定、批示进行调查的,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2)调查组的组成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及工作的大体经过;

    (3)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等。

    2、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

    (1)写清每一事实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后果,特别是主要情节要详细具体,对调查否定的问题也应交待清楚。

    (2)对错误的性质作出准确的概括,提出定性结论并写明定性依据。对难以确定性质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

    3、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有关人员要分清责任,对涉及一级组织的违纪问题,要分别写清有关领导应负的责任。

    4、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

    要用概括的词语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对态度的表述不能太笼统,要写明具体表现。

    5、处理建议

    应写明处理建议的根据,同时应写明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的意见。对同时违犯党纪政纪和国法的被调查人,除写明党纪政纪处分的意见之外,还应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经济或法律制裁,对一案涉及多人的案件,处理建议应分别表述清楚。如果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然形不成统一的认识和意见,就不要强求一致,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对不同意见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调查的时限一般为三个月以内,必要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五)移送审理

    调查工作结束后,承办纪检监察室应将调查组形成的调查报告、主要证明材料、被调查人的检查交待材料、与被调查人的见面材料等,送分管领导审议后,移交审理。

    三、“两规”与“两指”措施的使用

    “两规”与“两指”是党和国家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工作中的一项特殊组织措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两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可以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这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两指”措施。在案件检查工作中,对“两规”、“两指”措施我们既要坚持使用,又要慎重使用。

    1、适用的条件。一是已经掌握了涉嫌违纪党员的一些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了给予其党纪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使用“两规”措施深入调查;二是涉嫌违纪的党员有串通、逃匿的嫌疑或者可能有隐匿、销毁证据以及其他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三是在查处大案要案中,重要涉案人中的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或者有其他严重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三条符合一条就可以使用“两规”。

    2、适用对象。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

    3、适用阶段。调查阶段

    4、适用主体。“两规”、“两指”措施只能由纪检监察机关使用,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使用(严禁借给其他机关使用)。有权使用“两规”措施的是:县(市)级以上(含)纪委、监察厅(局)。乡镇纪委、省直、市直、县(市)直纪检组(纪委)不准使用,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纪委、监察室也不得使用。

    5、适用程序。第一,县级纪委使用“两规”措施,需由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向同级党委报告,由县委书记签字批准后,再报地(市)级纪委书记或分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然后再到省纪委分管室备案;在资金、设施、人员等方面不具备条件的,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由地(市)纪委直接组织实施。第二,地(市)级以上纪委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使用“两规”措施的,应有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由市委书记签字批准后,再报省纪委批准。对其他党员使用“两规”措施,需经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报市委书记签字批准后,向省纪委分管室备案。第三,对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其他行政领导干部中的党员使用“两规”措施,应及时向政府报告;对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党员使用“两规”措施时,应及时向人大、政协党组报告;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使用“两规”措施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6、适用时限。使用“两规”措施时,调查组应在呈批报告中提出时限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对特别重要、复杂的案件,确需延长时限的,调查组应提出延长的具体时限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7、适用制度。一是“两规”地点一般应选择在办案纪检机关所辖区域内。二是使用“两规”措施后办案机关应在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并由他们通知被“两规”人员家属;“两规”措施解除后办案机关应及时通知被“两规”人员所在单位负责人并由其通知被“两规”人员家属。

    8、适用纪律。严禁对被“两规”人员逼供、诱供、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不准使用司法手段,不准使用司法机关办公、羁押场所和行政机关的收容遣送场所。对被“两规”人员生活上应给予照顾,应保障其人身安全。

    9、责任追究。在使用“两规”中,因违反规定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有逼供、诱供、体罚等情形的、或者无权使用而使用“两规”措施的,都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办案机关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