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开户不投资金:律师执业风险提示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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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风险提示研究
WWW.CQLSW.NET   2009-8-5   信息来源: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
核心提示: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帮助当事人避免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这是律师业务的重要内容。但律师自身的执业风险防范问题,却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序 言
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帮助当事人避免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这是律师业务的重要内容。但律师自身的执业风险防范问题,却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近几年来,由于律师疏于执业风险防范而发生的案例不在少数。“因受理一起官司,律师赔得倾家荡产”。基于这种每时每刻伴随着执业律师的风险,执业风险防范便成为律师们关注的课题,如执业责任保险问题的提出。但是,防范的目的在于避免风险的实际发生,因为即使有巨额保险作为靠山与后盾,律师的赔偿或律师的其他责任的承担等不利影响远远胜于律师的金钱损失。正是在这样一个层面上,“律师执业风险提示”成为我们的研究对象。所谓律师执业风险提示,是指研究和创立一个系统,这个系统的目的在于针对执业律师执业的每一个有可能导致风险发生的环节,根据法律和实践,提出一项或几项警示,以引起律师重视,避免风险的发生。“风起于青萍之末”,任何一项风险,都肇始于一个个细小的环节,只有对这些细小的环节引起充分的注意与重视,风险的避免才能成为现实。
趋利避害是人类的本能,律师在为人类文明做出贡献的同时,也丰富了自己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同样,律师也与常人一样,应当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的发生。囿于作者的水平,本文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但拳拳赤子之心反映了作者对律师事业的热爱,文中的每一字、每一句都饱含和渗透了作者对中国律师的祝愿和祈祷,愿中国律师平安!壮大!
第一章 综合业务风险提示
律师执业风险内容因不同的法律业务而有其特殊性,本章论述的是各种法律业务中最基本的执业风险提示,例如,利益冲突问题、收费问题、不正当竞争问题等。这些问题,是律师执业中首先应予以防范的问题。
1.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在法律服务所执业视为在律师事务所执业。
2.律师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3.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过的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4.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
5.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夸耀或者宣称自己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有关人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等关系;不得利用这种关系影响案件的办理。
6.律师不得以非法手段了解案情,不得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律师在各项业务活动中,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忠实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来处理问题或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7.律师不得明示或暗示办案人员为其介绍仲裁、代理、辩护等业务。
8.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警官、仲裁员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向上述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
9.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资料;也不得协助当事人向上述机关、部门提供明知为虚假的资料。
10.律师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与代理委托人有关的信息。
11.律师不得超越代理权限。未经委托人书面认可,不得变更诉讼请求的范围,不得从事与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律师行使代理权,应尽可能征询委托人的意见,即使已取得特别授权的,在涉及委托人重大利益和事项时,应尽可能征询委托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备案。
12.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不得无故不按时出庭。
13.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本所的整体业务能力能否胜任委托的工作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否则,不仅会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还会影响自身的执业形象。
14.律师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时,委托事项应当明确具体,特别注意明确授权内容、委托期限及诉讼阶段,避免出现歧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授予代理权的凭证,其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代理权的有无和大小。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大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纯程序性质的或者与实体权利关系不那么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另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紧密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这两类权利在性质上有很大区别。第二类权利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因此民事诉讼法对这类权利持特别慎重的态度,明确规定诉讼代理人除非经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不得在诉讼中实施这类行为。
15.律师应注意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避免因沟通不畅,造成当事人误解或曲解。律师应注意制作必要的工作记录,对重要谈话应制作谈话笔录存档备查。
16.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为防范因不慎丢失委托人的重要证据而引发纠纷,应特别注意尽可能只保留证据复印件,必须保留证据原件的,应妥善保管。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将证据原件交还当事人保管。
17.为避免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因代领法律文书、未及时交接或保管不善而导致纠纷,律师应特别注意在履行代理职务的不同阶段,及时与当事人办理相关法律文书交接手续,并应做到手续齐备。
委托人与律师之间所签订的特别授权委托书中往往有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的情形,如果律师未及时交接,或因保管不善导致遗失,会产生极其严重的法律后果,例如不能按时出庭,超过上诉时效等,因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予以充分注意。
18.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不能接受或迁就委托人各种形式的违法或不当要求。
19.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
20.律师承办法律事务时,应当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程序规则》的规定,按照合法、公开、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收取费用。收费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途径等。
21.诉讼代理费的收取可以按照服务项目、阶段和时间协商约定收取,对可能出现退费的事由,应有明确具体的约定。
22.律师不得假借办案人员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办案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23.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
24.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收费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目给委托人回扣或者向中介人支付介绍费。
25.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26.律师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辩护人。
27.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辩护人。
28.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29.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30.为避免利益冲突,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委托人登记目录,并设立专门的检索人员,在与潜在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之前,即进行利益冲突检索。
31.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2.律师出具错误或虚假的法律意见,或者遗漏重大的法律建议,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3.律师丢失为当事人保管的重要资料、证据,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4.代理律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拒绝出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5.由于代理律师的原因,致使诉讼超过时效,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6.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论处。
37.律师作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之一,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或因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刑事犯罪。
第二章 民事法律业务执业风险提示
民事法律业务是整个律师业务中数量最大、涉及范围最广的法律事务,也是律师执业中存在风险责任最大的业务。其风险责任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之中。
(一)起诉前的审查
38.律师必须审查诉讼时效。
起诉之前,律师应当审查当事人需要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是否符合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的短期时效,主要有: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二是指《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二十年的长期时效。三是指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还要看诉讼时效是否有中止或者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律师承接案件后应当注意所承办的法律事务应遵守的时效期间,切忌因律师的原因,致使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当事人不应有的损失。
39.律师必须审查起诉条件。
当事人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的条件:(1)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0.对委托人咨询应谨慎解答。
律师在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时,要避免委托人在咨询时因言语不清或者提供的事实不清而导致律师在对事实存在误解的情况下作出不准确的判断。律师应当反复核实当事人所作陈述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详细具体的事实资料,从而对整个事件作细致的了解,谨慎地作出答复。
41.对委托人要求代理律师明示案件结果意见时,律师只能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陈述和证据结合相关法规提出分析意见。因人民法院判决的作出依据是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同时应向委托人作出说明,只根据委托人的事实陈述和证据所作出的分析意见未必正确。
(二)书写起诉状时应注意的风险事项
42.律师应审查被告主体资格。
律师在起诉时应准确确定被告主体,防止因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产权关系变化的复杂性和经营方式的不断调整,造成被告主体确定不当。
43.律师应核对被告住所地。
被告住所地应以注册登记地为准,注册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应在诉状中注明,保证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
44.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将不予以支持。
45.对委托人过高的或扩大范围的诉讼请求,应作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工作。如果委托人不肯放弃过高或扩大范围的诉讼请求,律师应说明这种诉讼请求将由委托人承担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法律后果,并应以书面告知,由委托人最后定夺。
46.起诉必须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起诉必须是原告行使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必须由原告在起诉状上亲笔签名或者捺印,否则,将会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
(三)反诉
47.反诉是针对本诉而产生的相对独立的诉讼行为,同样需要法律规定的证据和理由的支持,没有把握的反诉主张,除诉讼技巧所必要外,应劝说委托人考虑法律风险,慎重提出。否则因申请不当,仍需承担败诉的风险。
48.律师应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按反诉请求的标的收取诉讼费用,如反诉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反诉人将承担该诉讼费用。
49.反诉的提出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举证事项
需审计、评估、鉴定的证据
50.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这种证据除委托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取得外,主要是在诉讼程序中申请人民法院按程序取得。律师帮助委托人向人民法院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审计、评估或鉴定申请,是当事人举证的方式之一。
51.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承担对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这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超过举证期限而未申请鉴定;(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虽然提出了鉴定申请,但不向人民法院或鉴定机构预交鉴定费用;(3)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虽然提出了鉴定申请,但拒不向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所需的与本案相关的材料,致使人民法院或鉴定机构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上述三种情形的出现,将使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2.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是对下列重新鉴定的除外:(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需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
53.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双方,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54.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55.律师对于从委托人处收取的证据材料(含原件、原物),均应制作笔录,并由委托人签名。
56.律师代委托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证据材料(含原件、原物),应当请人民法院出具签收凭证。
57.律师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58.律师应注意新证据的提交。
新的证据包括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和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二审不需要开庭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59.律师应注意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对于律师或者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律师应当帮助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以书面申请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准许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60.律师应注意申请延期举证。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律师应当帮助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在延期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61.律师应注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或者律师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五)财产保全
62.律师应注意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人民法院受理后的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该财产保全。
63.律师应告知财产保全风险。
委托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律师应就财产保全申请的作用、条件、风险和责任向委托人说明,并明确告知:“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且应当征得其同意。
64.律师应注意财产保全的标的。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保全标的超过请求范围或者与本案无关,且造成被申请人财产因此而受到损失的,则申请人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办理担保法律事务
65.律师在尽职调查时,应特别注意在同一财产上设置多种担保物权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因此,如果律师未发现在同一财产上同时设置多项担保物权,不仅会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而且可能要承担尽职调查失误的法律责任。
66.律师失职导致未办理法定登记手续,或者登记手续存在瑕疵,将导致担保无效或不能对抗第三人。
67.律师应特别注意担保物权的行使不得逾期。律师在审查案卷资料时应当严格审查时间,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
(七)代理权限
6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的,律师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第三章 刑事法律业务执业风险提示
69.律师在案件的侦查阶段不得调查取证。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严格意义上还不属于“辩护”,而只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在这一阶段,律师不得开展调查取证。
70.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只有经过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才可以向他们收集本案有关的材料。
71.如果律师需调查取证,为避免风险,应尽可能申请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河南省信阳金誉律师事务所郑永军、熊庭福两位律师在为一挪用资金案的被告人作庭审辩护时,因为出具了一份他人提供的工商局书面证明与公诉人意见不同,被信阳市检察院以有包庇罪嫌疑而刑事拘留多日。
辽宁省铁岭县年轻律师任庆良在担任一放火罪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时,因收集了与公安机关不一致的证人证言,被铁岭县检察院以包庇罪逮捕,并在1997年1月22日被送上了法庭。
72.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必须由两人进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邀请与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
73.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证人单独取证,不得向多个证人同时取证;律师应当向证人说明作伪证所负的法律责任。
74.律师调查取证时,所有调查材料中均应有律师对被调查人要求如实提供证言和被调查人同意接受调查的记载,证人应当在其认可的证言上逐页签名,涂改的地方应有证人补正的笔迹。如有证据需在开庭时质证,应提前向人民法院确认提交证据的期限。
75.律师在一审审判阶段复印的案卷材料,在开庭前不得以复印或其他方式向被告人亲属提供。
律师在一审审判阶段所持复印的案卷材料,属国家机密,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8条规定:“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故在开庭前不得以复印或其他方式向被告人亲属提供。
76.未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出示或者提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材料和证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7.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或者非律师一同会见;未经看守机关同意,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传递任何物品;不得将通信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未经允许,不得拍照、摄像。
78.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威胁、引诱、欺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事实改变陈述;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提供方便。也不得以诱导、暗示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在了解案情和提供咨询时正面了解,正面回答,不应采用暗示的方法。
79.律师不得泄露案件秘密。律师应对案情保密,妥善保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做的笔录。
80.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注意监所安全、保护自身安全以及防止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自杀。律师应当严格遵守监所管理规定。
81.律师不得为使取保候审的申请得到批准而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82.律师尽可能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应当向有关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保证方式为人保与物保两种。但律师尽可能不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证人。若律师作保证人,万一犯罪嫌疑人脱逃,律师就要麻烦缠身,风险降临。
83.承办案件期间,律师不得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
84.如有证据需要在法庭质证的,应在开庭前3日提交该证据。
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应按诉讼程序在法律上进行质证后,才能确认其证据效力,凡需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质证的证据材料,应提前3日提交法庭。
第四章 行政诉讼法律业务执业风险提示
(一)行政诉讼中代理原告的执业风险提示
85.律师不能忽视证据收集。虽然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中由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仍负有相关事项的举证责任,例如,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应避免以“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为由,忽视证据收集工作。
86.准确判断纠纷的可诉性。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了两种方法规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一是概括式,即对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作出原则的统一的规定。如第11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诉讼。该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二是列举式,即对法院应该受理和不能受理的案件从行政行为的角度加以列举。律师应针对纠纷,进行全面分析,避免就不可诉的行为提起诉讼。
87.明确诉讼目的。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往往“醉翁之意不在酒”,为此律师应与委托人就诉讼目的进行深入的沟通,并就诉讼目的达成一致意见,以书面形式确定。
(二)行政诉讼中代理被告的情形
88.律师应注意审查举证期限。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代理人,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全部证据和依据,该内容律师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避免应逾期举证造成的败诉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以上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89.注意证据收集行为的限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期间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调查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应书面告知当事人,避免因不当的证据收集行为而造成败诉后果。
90.律师应注意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时间。行政诉讼中,被告提供的证据须是作出具体行为前形成的,否则视为无效。因此,律师应注意审核证据形成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