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租赁业务流程: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活动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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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活动的若干规定 作者:威鼎律师编辑  来源:郑州市公安局通知  发表时间:2010-12-10  点击:21

  郑州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活动的若干规定》

新《刑诉法》将律师执业活动提前到侦查阶段,对促进侦查机关提高依法办案水平、保证办案质量、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是我国刑事法律进步的重要标志。但是,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对侦查机关确属新问题,有许多工作不相适应。现根据刑诉法第九十六条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的实践和实际,对在侦查阶段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在公安侦查阶段,律师执业活动的内容有: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一般应由犯罪嫌疑人自述);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二、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

三、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其亲属也可以代为聘请。聘请律师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口头提出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有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四、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人员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或其亲属。

五、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提出聘请律师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并且应当及时告知已受聘的律师,未经批准,律师不得参与该案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

六、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公安部统一印制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交给案件主办人。由案件主办人提出意见,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制作《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交给申请的律师。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

七、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书齐全的,由案件主办人员根据工作情况,在律师提出请求后的2日内安排会见,并开具《会见通知书》。对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会见。案件主办人出差在外地的,由案件主办人的直接领导受理申请,并决定安排会见的时间。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不得相互推拖,不受理律师提出的请求,无故拖延安排会见时间。

八、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书、侦查机关开据的《会见通知书》和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对犯罪嫌疑人需要带械具的,由看守所看守员给犯罪嫌疑人带上械具,会见完毕由看守员取下械具。会见应在监所内进行,在监所内没有会见条件的,应当有看守员或侦查人员在场,以保证安全。

九、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时,在场的民警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本地律师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