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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作者:jackson 来源:原创 添加时间:2011-7-24 21:11:34 浏览数:38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目的: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促使公共场所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公共场所相关的卫生标准等。
监督对象: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7类28种公共场所;
2、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的要监管的公共场所。
总体卫生情况监督检查要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  卫生许可情况;
2、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培训情况;
3、  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4、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情况;
5、  各种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使用情况;
6、  防蚊、蝇、蟑螂和防鼠等设施情况。
二、监督检查方法:
1、  现场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超范围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  抽查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是否经培训合格,抽查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知晓情况和相关卫生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⑴、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⑵、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检查时应查其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⑶、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
3、  查看卫生管理制度,询问相关人员,掌握其制度落实情况,随机抽查从业人员,了解是否按制度执行。
4、  使用非一次性茶具、毛巾、床单、拖鞋等公用品的场所,查看茶具消毒设有的专用消毒间,检查其有关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设施及操作情况:
⑴、消毒间外应贴有明显标志,内有卫生制度,布局合理,无杂物;
⑵、内设2只以上(一洗一清)水池,有明显标记,消毒柜、保洁柜能满足消毒、周转需要;
⑶、消毒剂的配备按比例配制,茶具清洗消毒后,存放在保洁柜内;拖鞋的消毒应设有专用容器,消毒液的配备按比例配制(如使用含氯消毒剂应达到1000mg/L的浓度),每4小时更换一次,每次浸泡30分钟后清洗、晾干备用;
⑷、毛巾、床单应严格按一客一用一消毒,在洗涤中要有消毒的程序。
5、  检查使用的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并进行索证;各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应有卫生许可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地址、保质期等中文标示,使用场所经营者应索取产品卫生许可批号、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6、  检查场所防蚊、蝇、蟑螂和防鼠设施。没有使用空调的场所,应配置有效防蝇的纱门、纱窗、门帘(如塑料门帘)或风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下端应装有金属防鼠板或门缝小于0.6厘米;窗口完好能密闭;下水道出口处装有防鼠隔栅,隔栅间距可以防止老鼠进入;通上下水、煤气、电线、空调等的墙上孔洞,应封闭;全空调设施,最好在门上安装风幕机。
三、调查取证:
1、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有超范围经营,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详细记录所查见的情况,摄像取证并询问相关证人;
2、  随机抽查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询问其姓名,检查是否持有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伪造,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详细记录所抽查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岗位及检查见其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的情况,对于伪造、无效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应予以封存;
3、  公共场所无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及操作规程等或制度不健全的,记录相应事实,复印不健全的制度;
4、  检查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情况时,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详细记录检查发现的情况,包括有关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设施、查见操作情况、物品放置、用具的清洁状况等,对公共用品进行采样抽检,必要时摄像取证,询问相关人员操作程序并做询问笔录;
5、  检查使用的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无证或无中文标识、过期时,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详细记录所查用品的状况、发现的位置等,必要时摄像取证,保存查见的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
6、  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查见的防蝇、蟑螂和防鼠设施,有关场所的蝇、蟑螂和鼠的数量、痕迹等。
四、处理:
1、  对于未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或过期、超范围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2、  未办理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或过期、伪造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3、  公共场所无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及操作规程等或制度不健全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4、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
⑴、    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⑵、    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的,责令改正,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5、  场所使用化妆品无证、过期的责令改正,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
6、  防蝇、蟑螂和防鼠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