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具有的特点是:谈谈案件初核工作的基本方法和策略运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9:08:08
案件初核,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判明是否存在违纪违法事实、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调查活动。当前,违纪违法行为越来越智能化和成熟化,腐败分子反调查能力日益增强,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日趋复杂和艰巨;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对自身办案依法、依纪、文明的程度也逐步提高。在这样的背景下,重视和抓好案件初核工作非常必要,如何前移办案重心,加强系统摸查,迅速有效突破,夯实立案基础,是我们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思考和总结的课题。笔者多年从事案件检查工作,就案件初核工作的内容、方法、技巧和策略谈一些理解。
一、准确把握初核工作的内容和重点
案件线索的内容多种多样,但反映的问题大都笼统而抽象,事实不明确、不具体,甚至有一些事实之外的因素存在,需要进行全面、客观、认真的分析与甄别,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提炼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可能性及行为的性质类别,分析举报人是否能获得有关证据材料的真实程度等,从而确定线索的可查性和初核的方向。初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对被调查对象的主体资料的摸查。一方面,了解被调查对象身份是否属于纪检监察部门管辖对象,即是否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及相关职权;另一方面,通过掌握被调查对象的主体情况,拟定有针对性的谈话策略。通常可以通过公安、组织部门,其同事或朋友等多种途径了解对被调查对象的主体情况,包括其工作简历、家庭情况、职权范围、业务水平、生活习惯、兴趣爱好、夫妻关系、生活作风和人品口碑等背景资料。如在查办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某案件中,调查组掌握了李某的性格爱好、经济状况、社交圈子和人脉关系等,分析出李某具有自命不凡、准备充分、有恃无恐的特点,从而设计了避重就轻的谈话策略,从李某生活作风方面问题入手,先打消其嚣张气焰,迅速摧毁心理防线,进而突破经济违纪问题。
2、对反映被调查对象存在问题的摸查。对于举报信或审计所反映的被调查对象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收集相关的业务合同、会议纪要、审批手续、业务往来款项情况等内部资料及对方单位的有关情况,如对方单位的经营状况、负责人和经办人情况等外部资料;其次要结合反映的问题,对相关资料进行实体和程序的审查分析,看是否存在有违常规、常理等不正常的现象。实体审查,主要是以当时市场条件为标准,判断项目合作、物业转让租赁、工程发包、物资采购或产品供货等过程,是否有出卖单位利益情况或利用职权中饱私囊的嫌疑。程序审查,主要是查清相关工作和程序是否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如国有资产转让,是否经过班子研究决定,是否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并经过国资部门批准,是否经过评估和公开招拍程序等;国有工程项目发包,是否按程序公开招投标等。对相关资料的实体和程序审查,是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重要环节,要充分重视。
3、对被调查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摸查。腐败案件大多以经济违纪违法案件为主,虽然手法、形式多样、隐蔽,但其过程基本都体现为"钱"和"权"的交易,结果也必将从既得利益和经济状况上得到体现。因此,要重视对被调查对象经济状况的摸查,包括:被调查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工资收入、银行存款、基金、股票、保险、保险箱等持有情况及车辆、房产等不动产情况,重点审查分析财产、经济来源是否合法和资金数额、流向、频繁度、收支比等情况,查看是否存在异常现象。
4、对被调查对象社会关系情况的摸查。一个巴掌拍不响,腐败分子搞"权"、"钱"交易,必然存在交易对象,即不正当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通常表现为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情妇、不法企业主、身边工作人员、直接下属、管理对象等。利害关系人不会主动显现、甚至会隐藏自己,但又必然客观地存在于被调查对象的社会关系之中,而且关系非同一般。因而要加强对被调查对象社会关系的摸查,通过电话排查、合同排查、交往排查和情报信息排查等途径,找出不正当利益的利害关系人,争取从侧面击破。
5、对被调查对象和利害关系人活动规律的摸查。为防止被调查对象和涉案利害关系人逃逸,必须尽可能全面掌握他们的行踪动向,包括移民、出(入)境情况,使用的护照、车辆、车型、车牌,住所、办公地点,上下班时间以及其它活动规律等情况,都应力求掌握。这样,有什么风吹草动,才能快速反应,减少逃逸风险,及时掌控局面。
二、熟练掌握初核工作的思路和方法
案件初核工作要抓住"一条主线",唱好"三部曲",即抓住"获取违法违纪证据"这条主线来统筹和开展摸查工作,进行分析推理、制定摸查计划并获取初步证据。
1、认真分析推理,筛选有用线索。案件线索是否"有用",关键看是否具备"三性",即可查性、准确性和客观性。一是可查性--看被调查人是否具备权力寻租的条件、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经济违纪违法行为、发生行为的可能性及行为性质、是否实施了钱权交易,常见的可查性较强的线索主要有署名举报、同案人检举、钱物经手人检举、被调查对象自首、司法审计等职能部门移送、扩线发现和涉及重点领域的线索;二是准确性--被调查对象的职务违纪行为与作案时间之间存在关联,涉嫌违法违纪的时间、手段、方法、数额等问题有一定指向;客观性--线索本身反映的问题和违纪事实内容明确、事实清楚、符合客观实际,而不是捕风捉影、无中生有或不切实际的主观臆想。
2、制订摸查计划,科学安排进程。"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根据违纪行为所涉及的行业、单位和有关人员确定初核范围;要根据被调查对象的个性特点、心理特征、作案手段等,制订详细合理的摸查计划,明确摸查任务、步骤、方法和手段及人员组织安排等。一是将反映有关被调查人的问题列举出来,明确主次关系;二是确定对有关问题或关系人进行接触或调查的顺序、方法和措施;三是要明确摸查的人员分工,落实职责,合理分配办案力量,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使摸查工作做到分工协调,整体推进。
3、开展针对摸查,获取初步证据。要区分不同情况的线索,采取相应的对策来获取证据。(1)对举报内容较为明确,可查性强而被调查人未察觉的线索,要把握时机,以快制胜。此类线索一般是知情人、合伙人等因为有其他利害关系,多因经济利益纠纷、人事上提拔或打击报复等动机而由知情人举报出来,可查性较强,可以通过摸查掌握违法违纪证据,迅速控制行(受)贿双方,以谈话方式进行突破。(2)对内容明确,但已多次举报、被调查人有所防范的线索,要不循常规,攻其不备。如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某受贿案,就是属于群众多年举报、举报材料满天飞的线索,甚至被调查人已看过举报材料,对举报内容了如指掌。如果该案还按照举报信的内容进行摸查,可能就会陷入困境,必须另辟蹊径,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因此,调查组没有急于接触跟其较密切的其他关系人,而是先选择了一个联系不密切,但有业务往来的关系人作为突破口,集中力量、迅速突破掌握了李某违法违纪证据,从举报信之外打开缺口。(3)对举报内容模糊,取证对象不明确的线索,要隐蔽意图,顺藤摸瓜。笔者查办市燃料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许某某受贿案过程中,审计反映其有违纪违法问题,但并不明确具体。于是,采取顺藤摸瓜的策略,以不正当男女关系为切入点,掌握了许某某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在正面谈话时抓紧节奏,巧用证据,很快许某某就交代了其生活作风问题和收受巨额贿赂问题,从而为突破其他的经济问题打下基础。(4)对以案带案所带来的线索,要严控知情范围,迅速出击。笔者在查办市园林房地产公司原总经理梁某某涉嫌受贿案过程中,发现其涉嫌在与有关民营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有关房产项目分成中存在猫腻,结合案前审计,推测其被背后的领导控制,于是决定采取不动声色、以案隐案,扎扎实实固定好证据,仅用两个月时间就查出了背后的领导市市政园林局原党委书记马某某涉嫌受贿问题。
三、审慎选择案件突破的角度和策略
办案如同行军打仗,是智慧和勇气的较量,选准突破口,才能事半功倍,一举击破,否则将陷入被动、久查难果。
1、选择突破口应注意"三要素":一要找薄弱环节,也就是事实比较清楚、情节比较具体、可查性较强、相对容易突破的问题或人物;二要有因果联系,也就是查清这件事必然连带到违法违纪问题,抓住这个人必然牵涉到下一步要查的人;三要有震慑力度,就是足以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的要害问题,才能适当运用党纪、政纪甚至是法律的措施和手段予以制裁,才能使案件向纵深发展。
2、掌握案件规律,寻找突破缺口。同类违法违纪案件,往往具有共同的特征和相似的特点,认真总结,分析规律,对于突破案件具有很好的参考意义。一是傍"大款"现象。相当部分案件显示,领导干部腐败的背后,往往与一个或几个不法"大款"存在权钱交易。因此,从调查那些与领导干部关系密切的"大款"的问题入手,往往可能牵扯出领导干部本人的违纪违法线索。二是包养情妇现象。从情妇入手查领导干部生活作风问题和经济问题,往往是突破案件的重要渠道。三是为亲友谋利益现象。腐败分子利用权力和地位影响,为配偶、子女和亲属非法经商敛财,谋取不正当利益,要注意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亲属寻找突破口。四是市场经济热点领域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现象,如国有资产转让、工程发包、融资贷款、项目合作、物业租赁等,往往是滋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部位。五是领导干部用人腐败现象。在一些风气不好的地方,群众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反映比较强烈,要着重从被管理者方面寻找突破口。
3、遵循案件突破的总体策略:一要先易后难,易找人员、易查事实先突破。先把容易查清的违纪事实,容易获取的证据作为突破口,而把较难查清的违纪事实和较难获取的证据,如在异地、境外或下落不明的,放到"两规"或立案以后去解决。二要先外后内,外围资料、外部人员先调查。先把外围的情况摸查清楚,谨慎调取人事档案、业务合同、会议纪要、会计凭证等内部资料,避免打草惊蛇;涉案人员中有私营老板和国企干部的,先从私营老板突破。三是先下后上,下级人员先掌控,下属问题先搞清。凡涉案人员中有上下级关系的,要先从下级突破,同级人员先选胆小的进行突破。四要先有后无,有形财产、有形证据先掌握。对车子、房子、票子、账目、金银首饰等有形的物品,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易毁灭、也不易改变,应该先控制到手。对举报人提供有形证据的,如借据、收条、音像资料、送钱送礼记录等,也应先行掌握,尽快查明事实。
四、灵活运用外围摸查的方式和方法
外围摸查的方法很多,只要能依法取得证据而又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方法技巧都可以灵活、适当运用。常见且比较有效的方法主要有4种。
1、借车行路法。即借有关执法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车",行纪检监察部门摸查获取证据之"路"。这种"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之计,既隐蔽了摸查意图,又获得了直接证据。具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商请或配合公安、工商、审计等执法部门及有关主管单位,以其名义进行专项检查,从中获取证据。另一种是当必须正面接触被查对象而纪检部门还不宜直接出面时,商请公安、海关、税务等单位对对象存在的违反行政法规和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拘留等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突审其经济违纪问题,此种方法多用于行贿案件的调查。
2、以案隐案法。即以调查已经公开的案件为名,行查新案件之实,从而转移视线,迷惑、麻痹被查对象。该法的使用,应以所要查的案件与已公开的案件存在关联为前提,才能达到"隐案"、获取相关证据的目的。如笔者查处市市政园林局原党委书记马某某涉嫌受贿案,便是以查其下属公司在项目合作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名,实际上是查其与项目合作方之间的不正当经济往来。
3、化妆调查法。对涉及商品购销、工程发包、资金拆借等经济活动中的贿赂案,可以采取化装调查,即以客户谈业务为名,取得对方信任,套取与案件有关的相关材料,掌握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好处费的潜规则及其交易过程。
4、内线耳目法。即物色可靠的知情人、举报人、陪护人员等贴近被查对象,及时准确地捕捉被调查对象的违纪证据和相关情报信息。如办案点或看守所以陪护人员作耳目,故意贴近被查对象,及时提供被查对象的违纪证据、情报信息,从而突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