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9 05:39:18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是一门科学,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搞清楚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特点和规律,研究提高案件检查质量和效率的途径,努力使我们每个办案人员适应改革开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保证办案质量。从而提高纪检监察系统整体案件检查工作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本讲主要讲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案件检查的地位、作用;二、违纪的构成;三、证据与证明;四、案件检查技巧;五、案件检查措施。六、案件检查的程序。这些内容是案件检查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从事案件检查人员必须掌握的知识。
案件检查的地位、作用、任务、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件检查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由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是反腐败斗争重中之重的任务,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位置。在新形势下,明确案件检查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不仅是加强案件检查工作的需要,也是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需要;不仅是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而且是纪检监察机关立足本身的任务和职能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需要。
二、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党纪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二)案件检查的基本原则:是指检查党纪政纪案件必须遵循的,反映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内在规律和客观要求的原则,是正确进行案件检查活动不能逾越的规矩。可概括为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三、案件检查的任务、要求和方式
案件检查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党纪政纪追究,保护没有错误的人不受追究,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以严肃党纪政纪,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另外还要明确了解案件检查的一些具体要求,即:案件检查的管辖,案件检查的时限,案件检查中的回避。
案件检查的方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检查纪检监察对象违纪案件的过程中,所采用的组织检查形式。有自办、协办、交办三种方式。
违纪的构成
党成立以来,党内违纪与反违纪从未间断过。为了更加有力地同党内违纪行为作斗争,我们党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的党规、党法。《纪律处分条例》是我们党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党内法规,在我们案件检查的实践中,必须以《条例》以及其他的党规党法、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和准绳,检查违纪案件,惩治腐败分子。
对于违纪错误案件的检查,首先要搞清楚违纪错误的概念,弄清什么是违纪。违纪的错误是怎样形成的?具备哪些条件就构成违纪错误?
违纪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以及行政监察对象一切违反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违纪错误有三个基本特征:
1、违纪性。违反党纪政纪是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这是违纪行为的基本特征之一。
2、危害性。违纪是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这是违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违纪行为危害性的大小、轻重,主要决定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决定于违纪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第二决定于违纪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第三决定于行为人的一些主观因素。
3、应受惩处性。即违纪是依照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应当受到追究、处理的行为,这是违纪行为最鲜明的特征。
违纪错误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其中危害性是最本质的特征,是违纪性和应受惩处性的基础。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违纪错误都必然具有的。
违纪错误的构成
所谓违纪错误的构成,是指任何一种违犯党纪、政纪的错误,都是由若干要素构成的。违纪现象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构成各种违纪错误的具体要件也是有差别的,但是任何一种违纪错误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违纪错误客体、违纪错误客观方面、违纪错误主体、违纪错误主观方面。
1、违纪错误客体:就是指党纪、政纪处分条例所保护而为违纪错误行为所侵犯的党内关系和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违纪错误客观方面是指违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违纪错误的主体是指实施了违纪行为并且承担违纪责任的人和组织,这是任何违纪错误成立不可缺少的要件。
4、违纪错误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指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者过失。主观上有过错是任何违纪错误成立不可缺少的要件。
上述构成违纪的四个要件,是互相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的,缺少哪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违纪。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违纪时,必须进行全面考察。
违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责任的基础,没有违纪构成,就表明没有违犯党纪政纪,不能给予处分。否则,就是对党员干部基本权利的侵犯。所以,正确地查明党员干部的行为中有没有违纪构成,是同准确、有效地与违纪现象作斗争密切相关的,是同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的基本权利密切相关的,也是同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正确行使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权力密切相关的。
证据与证明
一、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1、证据的概念
纪检监察证据,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依照规定程序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取证是查处案件的基本功,一切错误事实都要靠证据来确定。因此,取证的技巧如何是衡量办案水平的重要标志。
2、证据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
(3)规定性(合法性)指办案人员收集证据必须依照规定程序及方法收集和认定的事实。
证据的三个特征是密切相关,缺一不可的。只有坚持三者统一,才能做到证据确凿。
3、证据的作用
运用证据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对于实现案件检查任务,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一切调查活动都是围绕证据进行的。
(1)证据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证据是促使违纪者认错服纪的有力武器;
(3)证据是保护被调查人正当权利的重要依据;
(4)证据是进行党纪政纪教育的生动教材。
(二)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1、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根据《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纪检监察有九种证据,除此之外,其它不能作为证据。
(1)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3)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陈述,证人必然是自然人,要一人一证,不得采取开座谈会形式取证;
(4)受侵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
(5)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指被调查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人的检举;
(6)视听资料:指可以重现的原始声响或形象等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7)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8)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主要有笔迹鉴定、技术鉴定、财务鉴定等,结论具有科学性、权威性、结论性特点;
(9)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2、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分类可以更加深入地考察证据的特征和证明作用,提供正确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
(1)按照证据的作用分类,可划分为有错证据与无错证据。凡是能够证明错误事实存在和被调查人实施了违纪行为的证据,称为有错证据,凡是能够否定错误事实,或证明被调查人没有实施违纪行为的证据,称为无错证据。这种分类是由其与案件真实的客观联系所决定的。
(2)按照证据的来源分类,可划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叫原始证据,如原物、书证的原本,亲眼看到违纪行为发生的证人证言等。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真实的证据,则叫传来证据,但其证据追本溯源,都是由原始证据来的。
由于原始证据可靠性大,证明力强,所心办案时,尽量收集第一手证据。但传来证据能提供发现和获取原始证据的线索,能顺藤摸瓜,揭示案情,与原始证据印证,因此也必须认真收集。
(3)按照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分类,可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凡是不能够单独直接证明,而要若干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
主要区别是:证明的内容不同,证明的过程不同,数量不同,间接证据使用时必须遵循几条原则:①本身鉴别属实;②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不能放过任何环节所需要的间接证据;③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且环环相扣,没有矛盾,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
(4)按照证据表现形式分类,可划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通过人的陈述来证明案情的证据;实物证据是以实物的外部形态或其他记载,反映的内容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5)按照证据是否具备真实性分类,可划分为有效证据与无效证据。经过鉴别,真实性得到确认的叫有效证据。假证、伪证或与案件事实无联系,或含糊不能说明问题等证据统称无效证据。
(三)证据的收集
1、意义:收集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必须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发现和取得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才能全面正确的认定案件事实。
2、基本要求:(1)必须客观全面;(2)必须细致深入;(3)必须主动及时;(4)必须做好思想工作;(5)必须符合规定程序。
3、主要方法:(1)收集物证;(2)收集书证;(3)收集证人证言;(4)收集受侵害人的陈述;(5)收集被调查人的陈述;(6)收集视听材料;(7)收集制作现场笔录;(8)收集鉴定结论;(9)收集勘验、检查笔录。
二、证明
1、概念:纪检监察证明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检查人员依照规定程序,运用证据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活动。
2、特点: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证明与一般证明有着本质上的共同点,也有自己的特点:
(1)证明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案件检查人员;
(2)证明的方式必须符合《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要求;
(3)证明的范围是党纪政纪案件事实。
(二)证明与证据的关系
证据是证明的客观依据,没有证据就无从获得论据,也就无法进行证明活动,另一方面,证明又是对证据的认识和反映,证据如果不被人认识,不以判断的形式反映出来,就不变为论据,就不可能发挥作用,因此,证明与证据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二者的区别是:证据是事实,属客观范畴;证明是人的认识活动,属主观范畴;证据由案件发生过程中产生,证明由案件检查过程中产生,证据是认识的对象,证明是认识的过程。因此,凡是能够据以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管是现在的还是过去的,都是证据;凡是反映这些事实的判断、意识以及体现人的意识的东西,均属证明的范畴。
(三)证明的意义
证明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核心,办案人员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进行的。
案件是已经发生过的事实,不能再现。要想查明当时情况,只有通过案件发生时引起的各种变化,留下的各种证据来加以证明。因此,案件事实的认定,只有靠证明过程来实现。只有证明属实的案件事实,才是对案件作出正确结论的基础。
(四)证明对象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证明对象,是指办案人员在对党纪政纪案件检查中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事实。
凡是与追究被调查人党纪政纪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查明和证实的事实,都是证明对象的范围。首先是违纪事实是否发生,违纪者是谁,违纪者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后果和责任相关要素,这些要素都必须吻合。影响量纪的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予处分的五大情节都必须证明。
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业、职务、工作经历、一贯表现等基本情况,也是不可缺少的证明对象。
(五)证明的责任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证明是党和国家重要的权力活动,依照规定收集证据,运用证据认定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是纪检监察机关特有的职权。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证明责任,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为证明案件事实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责任。证明责任包括取证责任和审证责任。取证责任是指为了证明案件事实和有关事实而调查、收集和获取证据的责任。审证责任是指对收集的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和评判的责任,这是案件检查证明中最重要的责任。
(六)证明的要求
证明要求是指运用证据案件事实所要得到的程度。有些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籍助证据,运用证明的方法加以确认和解决,确保案件真实性和准确性。证明要求的实现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案的证据要确实充分,证据确实与证据充分是质和量的关系,二者是辩证统一,缺一不可的。证据充分是以证据确实为前提的,证据确实又以证据充分为基础,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作为定案的事实。所以证据确实、充分要做到:(1)定案的每一个证据均经过查证确定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4)案件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且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案件检查技巧
各类违纪案件尽管种类繁多,情节复杂,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但只要运用唯物辩证法,从事物的内部矛盾和它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去认识、研究,就能够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发现违纪案件产生的规律,掌握灵活多变的办案方法。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无论是领导交办的还是自办的案件,其线索的来源通常是群众的举报、来访人的检举揭发、被侵害人的控告、其他机关转来的材料或在办理案件中带出来的一些情况,而这些线索和情况由于出于各自的目的不同,了解的程度不同,所处的角度不同,而真伪难辩、虚实不清。这就需要我们办案人员依据最初的举报材料,认真细致地进行梳理和分析,主要是看有没有可查性,有可查性的案件从哪个环节入手,从哪些方面取证,怎样组织、突破等,对不同的情况作出初步的判断。
一、透彻地分析案件,把握正确的办案思路和方向
1、筛选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1)从来信中寻找案件线索;
(2)从来访人员的接谈中发现案件线索;
(3)从司法部门移送的案件中发现线索;
(4)从一些经常性的工作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中发现线索;
(5)注意从新闻等单位曝光中发现线索;
(6)从一些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中发现线索;
(7)从调查企业的非正常亏损中发现案件线索;
(8)注意从“小金库”和“帐外帐”中发现违纪线索;
(9)从资金的不合理流向中发现线索。
2、准确地判断违纪案件查证的方向
(1)突出重点、抓主要问题;
(2)从零散的外围现象向内分析判断;
(3)由内向外判断;
(4)按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先后顺序由前往后,顺藤摸瓜进行分析;
(5)对先暴露违纪结果的案件应当从后往前分析判断违纪过程;
(6)运用已经找到的违纪案件共同特点和一般规律扩大战果,举一反三地分析案件;
(7)按违纪事实的性质由浅入深地分析案件;
(8)对团伙案件和群体案件,先从利益关系不深、意志薄弱的人入手分析办案方向;
(9)运用逻辑思维的方法排除矛盾、确定方向。
3、避实就虚,选准突破口
(1)避攻守同盟之实、击各保其利之虚,选择次要人物为突破口;
(2)避对方长处之实,击对方短处之虚,选择违纪者的弱点为突破口;
(3)避内部坚固之实,击外部薄弱之虚,选择外围成员为突破口;
(4)避对方顽抗之实,击其侥幸之虚,选择薄弱环节作突破口。
二、讲究办案艺术,运用办案谋略
调查取证是两军对垒,短兵相接,犬牙交错的特殊斗争,在检查与反检查、取证与反取证、突破与反突破的斗争中,违纪者总是千方百计、挖空心思地造假相,混淆视听以掩人耳目,企图蒙混过关。在调查取证中,我们不仅要学会施计用谋,还要掌握灵活多变、变中求胜的本领,以保证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办案谋略是指为了使案件检查工作顺利进行而采取的计谋和策略。使用调查谋略,应注意在法律、党纪、政纪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因人因案制宜,各种调查谋略综合运用。从办案的实践看,常用的调查谋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敲山震虎;(2)出奇制胜;(3)先发制人;(4)后发制人;(5)利用矛盾;(6)釜底抽薪;(7)政策攻心;(8)声东击西;(9)将计就计(详略)。
三、案件检查谈话的方法与技巧
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查明是否构成违纪情节而对被调查人进行面对面的调查取证的基本方法,是依照《案件检查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进行的一种纪律检查活动,是我们办案工作和办案人员经常的基本功之一。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阶段的谈话必须由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门人员进行。从一定意义上讲,案件检查工作离不开与人谈话,谈话技巧和技能的高低,运用是否得当,是衡量案件检查人员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学习和掌握谈话的技巧和技能,提高谈话的技巧和水平,对做好案件检查工作,顺利完成案件检查工作的任务,提高办案效率,有着重要意义。
(一)怎样获取成功的谈话
(1)明确谈话的任务
一是查证被调查人的全部违纪行为和全案的违纪事实;二是追查其他线索。
(2)做好谈话的准备
一是充分地熟悉案情;二是研究和掌握谈话对象的有关情况;三是认真拟定谈话提纲。
(3)启发供述动机和消除供述障碍
促使被调查人如实供述,除做好思想工作外,最有力的一是证据;二是逻辑规则的力量。
(4)要具有很强的战术意识和正确的谈话方法
一是要因人而异,区别对待;二要把握目的、说明范围;三要帮助思维、启发回忆;四要讲明政策、交待具体。
(5)具体运用正确的谈话策略和技巧:
①注意引导谈话对象的思想情绪。一是消除对立情绪;二是要对谈话对象以必要的思想教育;三是要坚决打破谈话对象的侥幸心理;四是减轻谈话对象的压力;五是快速提问;六是减缓关键情节的谈话速度。
②突破谈话对象的注意防线
从谈话对象感兴趣的话题入手,声东击西,找其破绽。
③注意利用被调查人的个性和弱点
一是唤起正常的荣誉感、正义感,是非界限和荣辱观念;二是利用感情脆弱和感情冲动;三是利用性格直爽和急躁;四是利用自以为是、夸夸其谈;五是利用自己的特长优势和职业心理;六是利用一些人爱面子思想;七是利用某些人的担心和后顾之忧等。利用这些方面的个性特点在谈话带来的一些难以回避的现实,加以影响和引导,可以使谈话取得较好的成果。
④促使被调查人形成一定的观念
办案人员在谈话中运用已掌握的案情和有份量的证据传达给谈话对象,使其产生“问题已被发现”、“证据已被掌握”、  “那些问题他们也知道”的观念,以动摇其防御信心。
⑤运用案件检查措施的力量摧垮违纪者的心理防线。
案件检查措施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进一步深入,打击违法违纪力度的加大,违法违纪者作案手法越来越隐秘,绝大多数违纪者违纪属于主观故意,往往在作案的一开始就为逃避检查制造伪装,加之大多数违纪者身处领导地位,部分知情人畏惧心理和难以合作的态度,使案件检查取证工作更加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如要有效地收集到可靠的证据,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因此中纪委在新的《案件检查条例》中扩大了案件检查的权力,增加了案件检查措施的条款。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监察法》对案件检查的权力、措施等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这对提高我们办案质量和效率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案件检查措施的概念
案件检查的措施是指针对案件检查中,遇到各种情况,为保证案件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获取有效证据而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处理办法。
二、案件检查措施的种类
根据《条例》和《监察法》的规定,纪检监察案件的措施分为调查措施和组织措施。
(一)调查措施: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本条调查措施中的“有关人员”包括知情人,同案人和违反党纪政纪人员。措施中的“规定时间”根据不同的违纪对象以及不同的违纪程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对涉案知情人和涉嫌违纪行为较轻,案情简单、单一的被调查人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时间一般以半天为好,半天谈不完,征得被谈话对象同意后中午或晚上加班,原则上不过夜。可不需要经过专门批准,调查组自行掌握就可以了。
第二种是指责令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即我们常说的“两规”、“两指”。是带有命令性质、具有法定约束力的措施。
(1)运用“两规”、“两指”的基本原则
敢用:一是党的条规有要求;二是《监察法》有规定;三是最近中纪委和省纪委文件给予充分肯定。
慎用:一是必须是纪检监察对象;二是必须已构成严重违纪;三是有深挖价值。
善用、会用,只能限于纪检监察机关使用。
(2)运用“两规”、“两指”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
一是掌握充足、必要的证据材料;二是了解被调查对象的各类情况(包括健康状况);三是选派熟悉案情人员;四是合理分组,富有机动力量;五是陪同和调查分开。
(3)运用“两规”、“两指”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严格把握条件:①已掌握了严重违纪违法事实及证据;②有串供翻供或外逃嫌疑,或可能隐匿、销毁证据。严格使用权限,只能由县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使用;严格审批程序;严格工作制度;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控制期限;严格责任追究。
3、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4、查核、冻结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的银行存款。
5、与司法机关协调办案。
6、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7、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8、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9、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组织措施
组织措施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纪检监察对象立案调查后,采取的处理办法,它包括停职检查或者暂停其公务活动两种。
1、停职检查:《条例》第26条规定: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2、暂停公务活动。
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被调查人继续从事公务活动,可能给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继续履行公务会给案件调查带来干扰和困难,以保证案件检查的顺利进行。
暂停公务活动,还包括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差、出境、出国。
三、实施案件检查措施的要求
实施案件检查措施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如果采取案件检查措施不当,不仅会影响案件检查的正常进行,也会损害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纪检监察机关在采取案件检查措施时,必须严格、慎重、履行法定手续,符合法定条件,对违反规定、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受到纪律的严肃处理。总之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每一项案件检查措施都必须在《党章》和党纪党规,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严格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案件检查的程序
案件检查依次分为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和移送审理等五道程序。
1、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进行恰当处理的活动。
受理材料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是党员、干部和群众或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二是有关机关移送的涉及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线索和材料;
三是领导交办的涉及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线索和材料;
四是纪检监察对象自述的违纪线索和材料;
五是纪检监察机关通过纪检监察活动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的违纪线索和材料。
2、案件初核,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前按照规定,对所受理的违纪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
初核的根本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证据。
初核的基本要求:迅速及时、重点突出、细致完备、注意保密。
初核的方法。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13条的规定,初核可以采取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初核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①办理初核手续;
②确定初核人员。
③制定初核方案。
④初核的实施。
一是宣布初核意见。
二是进行调查核实。
三是撰写初核报告。
对初核结果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①对所反映的问题失实的,纪检监察机关除了应向被反映人所在的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外,还应做好下列工作:
对认为有必要向被核查人说明情况的,应向本人说明情况;
对举报人因不了解情况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教训。
②对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建议有关部门或有关组织作出下列处理:
由被反映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党组织的负责人同本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由被反映人的所在单位或所在党组织责成其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以一定的会议形式,就被反映的错误行为进行批评帮助;
调整被调查人的工作或职务;
在一定范围内对被反映人的错误进行通报批评;
责令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或《行政监察建议书》或《行政监察决定书》,送达有关组织和单位。
③对依法应由其他执法机关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有关机关作出处理。
④对触犯法律,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案件立案
纪检监察案件的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辖权限,对经初步核实,确认事实存在,且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对象,决定进行进一步调查,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活动。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①必须确有违纪事实。
②必须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立案的要求是:
①准确及时。②分级立案。③一案一立。④手续完备。
按照有关规定,立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①审查立案材料。②填写《立案呈批报告》。③审批机关立案。④通知、通报立案决定。
4、案件调查
(1)调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运用规定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对作出立案决定的违纪案件,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的活动。
(2)调查准备
①组织调查组。②熟悉案情。③拟定调查方案。
(3)实施调查
①宣布立案决定。
②实施调查方案。
第一,要确定调查内容的范围。第二,要掌握一定的调查方法。第三,要正确、适时地实施调查的强制性措施。
③实施调查的要求。新形势下办案人员要做到“四个提高”:一是提高政治素质,二是提高思想素质,三是提高业务素质,四是提高心理素质。
(4)调查终结
在调查终结这一环节上,有以下工作需要完成:
①综合分析全案情况,进一步鉴别证据,对案件作出正确的结论。
②认定案件事实。
③错误事实与本人见面。
首先,要把握见面材料的内容。
其次,要注意见面的方法。
再次,对本人提出的不同意见,调查组应根据调查事实写出说明材料。
④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5)撰写调查报告
其主要内容包括立案依据、调查工作简况、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态度、处理建议及其条规依据等。调查报告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并注明制作日期。
(6)调查后的有关工作
①要认真总结调查工作的经验教训,以利于提高办案水平。
②要协助发案单位总结吸取教训,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③对按规定应追缴而未追缴的违纪款物进行追缴。
④对确属诬告的检举人和妨碍案件调查的有关人员,或对办案人、检举人、证人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构成严重违纪的,应追究纪律责任。
⑤对调查发现不属纪检监察对象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告诉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⑥对真实署名举报人,应向其口头通报调查结果并听取检举人的意见。
5、移送审理
移送审理,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经调查认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移交案件审理部门进一步审查把关的活动。
根据有关规定,移送审理的案件材料有以下七个方面:
①分管案件检查的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②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决定初核的批示、初核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它批准立案的材料。
③调查报告和案件承办部门的意见。
④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问题的认定和否定证据。
⑤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⑥被调查人的书面检查和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申辩。
⑦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所提出的意见的说明。
附:检查案件的卷内排列顺序为:
1、办案依据:上级的批件、信访简报、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报告;
3、立案报告;
4、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
5、证明材料(包括检查);
6、调查报告;
7、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8、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简报;
9、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材料;
10、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
11、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
12、下级对本级批复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13、承办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结案意见;
14、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