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咨询顾问笔记:通行权纠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4:51:14
一、通行权纠纷概述
通行权纠纷是相邻关系纠纷中最古老的纠纷种类之一。公民都有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侵占公共道路以至侵犯他人的通行权。不但如此,公民在生活和生产经营过程出行时如果没有公共道路可供出行,必须要从邻人的土地上通行,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负有容忍的义务,即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但享有邻地通行权的一方,应选择对邻人损害最小的线路通行,并对其因此所受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而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时,他方可以要求排除妨害或请求恢复原状。但有条件可另开通道的,也可另开通道。
日益增多的包括通行权纠纷在内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在社会稳定上形成了新的隐患,对于这类纠纷,我们一定要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处理原则。相邻关系纠纷大多是邻里之间的纠纷,具有调解的现实基础,从息讼止争上来看也大有调解的必要。通行权矛盾的产生来自各方利益的冲突和不平衡,调解处理能使利益的不平衡状态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复,或者达到最大限度的平衡。成功的调解还可以大大提高不动产的社会经济效益,真正做到“物尽其用,地尽其利”。因此如果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就应大胆地让当事人自行调解,充分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社会关系达到最和谐的稳定局面。
二、通行权纠纷的调处原则
(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有些通行权纠纷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与生产经营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对此,要从有利于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进行调处。而更多的通行权纠纷直接或间接与居民的日常生活有关,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因此,在调处时必须从方便生活的角度出发,为居民群众的生活提供方便,既要维护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照顾到相邻其他群众的出行便利。
(二)公平合理、团结互助。
相邻关系各方均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统一的。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也必须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因为自己履行义务,为相邻人提供方便而给自己造成妨碍的,则有权要求对方给予补偿,相邻人也有义务或排除妨碍或给予一定的合理补偿;反之亦然。因此,处理此类纠纷,既要依法办事,又要符合情理。同时,相邻各方应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对于纠纷应尽量互谅互让,以求得妥善解决。
(三)正确区分通行权纠纷中的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
许多通行权纠纷是基于经行政许可的行为而发生的,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有必要先看清房地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其他证明所界定的权利边界。如果侵权人的侵权是有关部门的不当行政许可所致,则可要求受害人先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途径来解决纠纷。
三、有关通行权的主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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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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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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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199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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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01、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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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用赔礼道歉方式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中叙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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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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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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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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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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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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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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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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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通行权纠纷的相关案例
在公用通道上安装铁门被判拆除
唐阿姨与曹伯伯系邻居关系。在曹伯伯住房南面有唐阿姨与其兄弟的小房各一间。小房间的西面有一条南北走向的通道,该通道系公用通道。1998年5月初,曹伯伯在此通道上安装铁门一扇,唐阿姨见状即与曹伯伯交涉,但未果。经村委会多次调解,亦未能达成协议。唐阿姨遂诉至法院,要求曹伯伯清除通道上的铁门。
法院庭审中,曹伯伯辩称:此通道平时进出仅其一家,其安装铁门是出于防盗,且该通道是由其自家自留地换来的,故不同意唐阿姨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曹伯伯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该公用通道上的铁门。
曹伯伯不服,向中级法院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唐阿姨的原审诉讼请求。唐阿姨则表示服从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二审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现曹伯伯擅自在公用通道上安装铁门,妨碍了他人的通行。原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依法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曹伯伯称该通道系其户单独使用,依据不足。故上诉人曹伯伯的上诉请求,法院难以支持。据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虾塘塘堤上堆淤泥建房屋妨碍相邻 养虾户通行被判恢复原状
原告张某和被告韩某的虾塘彼此相邻。1994年以来两家共建了塘堤,该塘堤宽约3米,可通行车辆,原告购买虾塘后一直是通过该塘堤进出其虾塘。2001年1月,韩某借清塘之机,将污泥堆放在塘堤上。4月,被告庞某又趁机在塘堤上建房,其厨房部分占据了原告张某需要通行的塘堤的三分之二左右宽度,将张某通往虾塘的唯一道路堵塞,致使其无法对放养的冬虾进行护理、捕捞而错过销售旺季且致冬虾死亡,春虾放苗亦受影响。
原告诉至法院,认为两被告在塘堤上修建堆放污泥、修建房屋,导致其无法通行,损害了自己的通行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两被告辩称,虾塘的塘堤并非通往原告虾塘的唯一道路,海边有一海堤亦可通往原告的虾塘。被告韩某还辩称,自己用清淤的塘泥加高塘堤,是行使合法管理权,不存在侵权或妨碍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系虾塘相邻权纠纷,原告张某与被告韩某的虾塘基于地理位置上的毗邻而发生了相邻关系。原告进出其虾塘经过韩某的塘堤最为方便,绕道海堤虽也可到达其虾塘,但过于迂回的路线既增加了不必要的路程和进出虾塘的诸多不便,也无谓地提高了生产所需的成本,且海堤也不够安全,故而原告途经塘堤通行最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另外,原告从来就是通过该塘堤通行,即经该塘堤通行是历史上的习惯做法,对此法律应予以尊重。被告韩某对塘堤享有使用权,但该使用权的行使因为相邻关系而应依法予以必要的限制,即被告应尊重历史上形成的通行关系,至少不应妨碍原告通行。韩某借清淤之机,不正当地堵塞塘堤,且长时间不予修复,造成原告无法正常进出其虾塘,对此韩某负有全部过错责任,应依法排除妨碍,恢复该塘堤原来的通行状况。被告庞某在塘堤上修建临时性房屋,使原告无法正常通行,故庞某负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义务。据此判决:一、被告韩某将虾塘塘堤恢复原通行状况,排除原告张某通行的妨碍;二、被告庞某拆除在虾塘塘堤上修建的临时房屋的厨房部分,排除对原告通行的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