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政策工具及效果:为什么美国官员的财产收入如此透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3:05:10

为什么美国官员的财产收入如此透明?

2011-11-06 10:47 作者博客 我要参与(805)

关于官员财产登记和公开,一直以来被视为美国民主的体制之花,大加歌颂。

在研究美国民主运作的过程中,本人发现,这个制度的实际运作和效果,都与我原先的想像不大一样。既然已经说到美国的政客,所以把它拿来与各位看官分享。作为建立相关体制的借鉴,这也应该是不无裨益的。

其实美国的民主制度存在有两百多年,财产申报的有关规定,也只是最近的事情。1978年,也就是在中国的文化大革命以后,美国人才有了《政府道德法》(the Ethics in Government Act) ,而这之前并不因为没有这个法律而使它成为非民主的国家。根据这个法律,国会两院议员,行政当局的重要幕僚和顶级官员,必须在每年五月十五号之前,填表申报本人及其配偶在过去一年中的个人财务状况。包括所有个人财产,负债,收入,财产转移交割(asset transactions)和接受礼赠的情况, 等等。

从理论上讲,这应当是一个好的制度。得益于这个制度,美国人差可知道美国政客的大致财务状况,了解到都是一些什么人在统治我们。我想我们一般人也就是从一般理念这个角度来看它的显而易见的好处。但是考察任何制度,都不能只是从表面现象,从想当然的理念出发。其实实际运作中的具体细节才有根本意义。而且我们不需要很深入的研究,也不需要很高的智慧,就可以发现这个制度的一些奇怪之处。

比如比较奇怪的是,个人收入中,并不包括从政府得到的工资收入。这个与我们普通老百姓很不一样。我们的财富,除了工资而外还有什么呢?可见政客的收入,工资以外的部分才更重要。又比如,政客配偶的收入,只需要报告其来源,却无需申报其数目。又比如,政客们在申报财产时,只需报告那些用于投资和创造收入(produces income)的财产,比方说用于出租的房产。而政客自己使用的房产就无须申报了。与这些财产相关的债务也无须申报。考虑到这些政客很多人都住非常昂贵的豪宅,这个规定无疑会影响到对政客财产以及欠债总量的严重低估。

另外一点,就是这种申报,通常不用具体数字,而只是使用一个范围(in broad ranges)。所以要估计美国政客的真正财富还是困难的。比如现任美国政客的首富,来自加州圣迭戈的共和党众议员达瑞尔伊萨(Darrell Issa),我们只知道他的财产在2009年是在一亿六千一百万($161,050,022)到四亿五千二百一十万$452,100,001之间。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范围。试想如果说你要根据他的个人财富的增长,从而决定它是否在任职期间谋取了不当利益,或者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个数字有什么具体的意义呢?从这个角度看,我看它是完全没有意义。(注意,“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中国是一种可罚(punishable by the law )的罪。这个罪在美国好像是不存在的。希望各位看官可以有以教我。)

另外一个更加奇怪的现象,是对于这个法律的执行和监管。在美国这样一个事事讲究制衡和监管的民主体制下,《政府道德法》不是由三权分立的执法部门来执行和监管的。与中国共产党在各级党委建立自己领导下的纪委完全一样。美国人在国会下设有“国会道德委员会”(congressional ethics committees),在政府设有“美国政府道德办公室”(the U.S. Office of Government Ethics)来监察和执行《政府道德法》。哈哈,这就有意思了。是美国人不懂得没有监督的权力容易滋生监守自盗的腐败呢?还是觉得中国人的自我监督的体制也有可取之处呢?或者是别的什么呢?我不知道。只是查一查他们监督执行的历史,可以知道他们虽然有了良法,尽管可能还不完美,但也还是任重而道远。

根据国会山的报纸《Roll Call》的一篇报道,虽然政客和官员在申报财产时撒谎是一种联邦罪行,但是“出错”却是“可以有”的。所以过往的统计表明,他们一般都维持在一个25%的“出错”率。去年一年,有10个众议员不得不“修正”他们先前申报的财产状况。有12%的参议员不得不“改正”他们先前“出的错”。这些“错”包括“打字错误”(typo),“数学运算错误”(mathematical errors),还包括了“省略(omissions)错误”。有的人甚至一而再,再而三地修改这样的“错误”。虽然错误都不严重,但是结果动辄可以轻易将自己的净值改变数百万元之巨。例如,众议员布赖恩比尔博瑞(Brian Bilbray )纠正了一项家庭的税务咨询业务,从最低的一万五千美金($15,000)到最高的五千万($50 million 原文如此)。甚至于那些本人就是“国会道德委员会”成员的政客们( 比如加州民主党议员,该委员会资深成员琳达桑切斯(Linda Sánchez)和罗瑞塔桑切斯(Loretta Sanchez)也会犯这样的“错误”。这样的事情的发生,连我这个对政治一窍不通的人,都不禁要问,既然立法人员订立的所有法律都由具有独立执法权的执法部门来监督和执行,为什么在这个分权监督思想如此深入人心,并被奉为圭臬的国度里,这个监督立法人员自己的法律,包括立法权,释法权,和执行权,独独例外,全部都掌握在立法人员自己的手中呢?读者诸君可有以教我?

好像台湾也有实行官员申报财产的制度。不知道他们执行得如何,怎样监督?我想这个制度如果要搬到中国去,恐怕需要好好思考,起码不可以照搬美国的这个制度和做法。这里还只是讨论了国会和联邦政府层面的情况,就是在联邦政府里,也不是所有官员都被要求做财产申报的。我不知道在州和地方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这个法律执行起来,是具有相当的刚性的。弄不好会适得其反。恐怕美国现在这样做,也有其不得不这样做的原因吧。

这个法律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因为有了它,我们至少知道,在美国民众当中,仅仅有1%的人可以跻身于百万富翁的行列。而在美国国会的立法人员中,这个比列稳占40%到50%左右。而且在过去两年中,当美国人民“水深火热”的时候,他们还可以在个人财富上维持25%的增长。

作者:白凡

(责任编辑:吕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