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lca学校:腐败的本质是特定的私有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2 09:46:33

想要治理腐败,基本条件是要厘清腐败究竟是什么?一般说来,所谓腐败,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和社会公德参照下,所发生的社会公器的非法私有化和无理私有化。

   

一、为什么腐败对象一定是社会公器?我们不妨采用不完全归纳法,来分析一下当今社会的典型腐败现象。

   

第一,腐败的最传统最直接最常见形式,是把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比如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共财产,就是这类腐败的典型表现。而在私有企业内,把企业主的资产据为己有,仅仅属于经济犯罪,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腐败行为。故这类最传统最直接最普遍腐败,必然是以公共财产为腐败对象的公器的非法私有化或无理私有化。

   

第二,腐败的另一种比较严重的常见形式,是运用公共权力牟取私利。比如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贿赂。这种情形尽管表面上是私人之间的利益转让,即行贿受贿,但行贿者通常不会随意付出个人利益,它需要一种有权支配的公共资源或公共政策等。腐败实质是公共权力的变卖或寻租现象,这同样也是公器的非法私有化或无理私有化。

   

第三,腐败还有一种比较典型的表现形式,是通过职务影响,直接或间接地把某些特殊性质或特定用途的公共资源,用于为自己服务或者获取部分个人利益。比如土地、矿藏等资源的市场化过程中得到个人利益、市场份额或技术特许,比如公车私用、特殊福利等,所有这些现象的一个共同特征,都以公器置换私利,实际也是非法私有化或无理私有化。

   

很显然,假如没有公共财产、公共资源、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等带有公器性的要素作用其间,都不会构成界定腐败的基本条件。假如没有以上公器要素,任何个人私有利益的非法往来或无理转移,顶多属于普通的经济或刑事犯罪,不会变为腐败行为。这就说明了腐败对象一定就是社会公器。

   

二、为什么腐败性质一定是非法私有化或无理私有化?这个问题比较容易理解。

   

腐败性质首先具有私有化的本征。就是通过损公肥私、化公为财等,把社会公器一定程度地直接变为私有或者间接化为私利。即使把大的公器化为小的公器,然后在小集团内进行私分,也是另一形式的私有化。没有据为私有这一基本特征,不成其为腐败。因此,腐败必然是特定的私有化。

   

腐败作为特定的私有化,一种形式必然是非法的,即法外私有化。这种腐败行为是在一定社会的制度安排中,已经明令禁止的,通常属于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是受利益驱使的明知故犯的腐败行为。这种行为之所以存在特定性,是跟一定社会的制度安排发生了紧密联系,故腐败是特定的私有化。

   

也许一种私有化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不同社会和不同历史时期,会由合法变为非法,也就成为特定的腐败现象;也许一种腐败现象可由非法变为合法,完全符合社会制度安排,属于合法的私有化。但合法的私有化并不一定公平合理,并且往往由于对社会公器的权力介入,也就完全违背了社会公德,虽然合法却是无理的私有化。对于无理的法内私有化行为,想要当作腐败行为,必须深入到制度层面加以探讨。这也部分揭示了法内私有化的主体和学者们,为什么想要颠覆社会公德的内在动机。

   

由此也就大致说明了,腐败现象必然是一种非法私有化或无理私有化,并且必然还是对于社会公器的非法私有化和无理私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