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风险的特点包括:[转贴]住宅70年产权的由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22: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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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江涛 周丽 罗敏
1986年,吉林省委副书记王先进被调入北京,出任中国第一任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掌管960万平方公里土地的管理与改革。也就是从这时开始,形成了今天的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最近在接受专访时,这位81岁的老人讲述了20多年前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安排。虽然,这些设想和原则与今天人们的想法大有不同。
开始土地拍卖
房价和地价应该分开
建国后30多年里,我国一直没有专门的土地管理法律和管理机构。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用地则由政府划拨,谁用谁管;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用集体管,各级政府都没有专门的土地管理部门。土地是无偿的、无限期的、不流动的。
到上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一些新情况陆续出现,土地成为重要资产,实行“三无”显然是不行的,这促使中央下决心,成立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后不久,根据两地的实践经验,我们向国务院递交报告,提出全国普遍开征土地使用费。1987年11月向国务院提交了试点报告。1987年12月,深圳市按照国务院批转的文件精神,首次公开拍卖一幅面积8588平方米的地块,使用权为50年,这就是新中国历史上土地拍卖的第一槌。
我们土地管理局一开始提出的是住宅50年产权。理由主要有三个:第一个土地出让历史上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年限短点比较好调整;二是一个人的工作年期,一般为50年,假设从20岁开始,50年后就70岁了,可以够他们一辈子经营,而且可以转让、继承、续期;另外就是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房产产权的一般使用年限就是按50年计算,50年后房产就不能再用了。按照价值来算,用了50年就没什么价值了。
后来中央讨论转让土地的问题时,一位主要领导问年限长一些行不行,我回答了上述理由,并表示如果觉得50年时间短了,再增加几十年也是可以的。后来制定法律时,就变成最高年限70年。
最初讨论产权期限的时候,已经考虑到到期之后怎么办的问题,并提出到期之后“无偿收回”,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就要把土地收回;如果国家不需要,使用者提出申请也可以续期。目前《物权法》规定的“自动续期”,我觉得说法就不准确,应该是通过申请,经过土地主管部门批准认为政府暂时不需要收回,申请续期,经过批准后登记才合法。
房价和地价应该分开
现在房子的问题这么引人关注,说到底还是土地的问题,土地的增值。房价上涨最基本的问题是地价上涨。地方政府追求土地出让收入与房地产开发商追求暴利相互推动,以及房改政策方面的一些失误,是目前房产、地产价过高的主要原因。
根本问题是中国的土地所有权是公有制,但现在土地使用权实际是私有制。换句话说,由于土地和房子没有分开,公有制的所有权和私有制的使用权弄到一起去了。这就造成了很大的问题。
我们的观点是,地价和房价应该是分开的。怎么分开呢?这房子是你买的,100万你住了10年、20年,按照经济价值来讲,房子是贬值的,因为用过了。
这就要计算房子的重置价,比如当时建10万,现在如果建房子要花100万,那么我们给房子价确定100万,其余的都是地价增值。然后,用税收制度来调节土地收益。当时我们就提出用土地增值税来解决这个问题。西方一些国家的土地税就是这么计算的。当然也不能把增值全拿走,税收起到调节作用。
现在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就是缺乏全面考虑,就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边提出来,好,自动续期。这边提出来,好,答应拆迁。为什么税收制度改革不跟上?有些制度没有完善,但有些税收制度已经制定,却没有执行,是很大的遗憾。
(《瞭望东方周刊》)
葛江涛、周丽、罗敏
(授权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羊城晚报”)
         
  *.*.*.* 2011-11-5 21: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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