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资产一般员工收入:太原农行巨额存款被“蒸发” 四千万就这么没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3 04:58:53
  • 太原农行巨额存款被“蒸发” 四千万就这么没了  

  • 发表时间:2011-08-26 19:03:20
    印第安人有句谚语说:“如果我们走得太快,就应停一下,好让灵魂跟上来。”对于正在快速发展的中国银行业而言,这个灵魂乃是“信用”,须知“信用是银行的生存之本”

    山西,太原。白天晴好的天气,傍晚却起风落雨。

    2004年7月发生在这里的“7·28”特大金融诈骗案虽早已被人们渐渐忘记,然而肆无忌惮的“银鼠”们却并未销声匿迹。时隔5年之后,曾经“榜上有名”的太原农行再次身陷储户巨额存款“蒸发”的漩涡。

    谁让千万元存款“蒸发”

    2009年6月27日至2009年12月1日期间,王瑶(应采访人要求,为化名)等7人经朋友介绍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市城西支行永乐苑储蓄所(以下简称永乐苑储蓄所)和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市滨西分理处(以下简称滨西分理处)办理了11笔存款共计人民币4100万元。其中永乐苑储蓄所涉及存款金额500万元,滨西分理处涉及存款金额3600万元。

    2010年底,王瑶电话预约取款遭到滨西分理处工作人员拒绝后,遂到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理处查询,发现账户内只剩下开户时的10元钱,而从调取的存取款明细单中可以清晰地看到,2009年6月29日钱被存入的当天就已被转账。王瑶立刻通知其他人,并得知所有存款都以同样的方式不翼而飞。

    王瑶电话联系太原市公共安全专家局后,来到太原市公共安全专家局经侦支队(以下简称经侦支队)报案。王瑶透露:“有经侦支队的工作人员随口说道:‘农行这种事情近几年太多了’。2到3个月后,经侦支队给出了初步的答复,系银行工作人员与社会上不明身份之人共同将储户的存款取走。”

    “农行的工作人员曾经找过我们,‘不要把事情闹大,也不要告知媒体,我们会尽快处理’”。然而在等待经侦支队答复期间,农行非但没有“尽快处理”储户巨额存款丢失的问题,反而“借此时机搜罗各种证据,并请了很多律师‘指证’我们的过失。”一位熟悉王瑶案情的朋友介绍说。

    在与农行多次交涉无果后,王瑶等人曾经找过当地媒体求助,稿子已经完成,但“迫于上面的层层压力”未能审过。

    2011年4月28日,王瑶被委托“授权全权处理与中国农业银行有关存款纠纷的法律事务,包括在人民法院立案、诉讼及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执行,签收诉讼法律文书,并授权王瑶聘请律师及上诉授权范围内再委托、授权律师。”

    同日,王瑶一纸诉状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以下简称太原市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城西支行(以下简称太原市城西支行)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永乐苑储蓄所和滨西分理处统归太原市城西支行管辖,而太原市分行为太原市城西支行法人代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接受受理,并于2011年6月20日开庭审理。

    由于被告的缺席,双方的庭审辩论并没有任何的火药味。双方主要围绕两个证据展开辩论:存款单和取款单。关于原被告双方之间分配举证责任的问题,储户的举证责任在于,证明自己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证明自己的存款数目,存款单没有丢失,即已完成了举证责任。银行主张是储户支取,则应当就其使用或者指使他人使用取款单取款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对于存款单的真实性原被告双方没有任何异议,而就取款单上的储户签字被告律师指其系“原告自己所签”,依照“谁质疑,谁举证”的原则,王瑶认为,“只要被告方提供取款单原件,我们可以做笔迹鉴定”。

    截至目前,被告仍未提供取款单原件,案件正在审结中。

    储户在银行办理存款并存入资金,银行与储户之间已经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为客户提供安全有效的技术保障,保证客户的存款安全。

    记者就案情电话采访本案的审判长梁锡文、审判员刘补年、杨小民等人时,皆遭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