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生日蛋糕制作方法:关于反腐败的几点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4:37:26

腐败是一种阻碍权力正当运用、损害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破坏性力量。不论何种社会制度和体制,都要反对权力的腐败。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反腐倡廉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形势依然严峻。从历史和现状看,至少有几个方面值得人们思考。

一、权力有二方面的来源:某种体制规定和赋予的、与一定的责任相对应的权力;因事而设的权力。撇开权力的政治正当性不说,仅就权力的合法性而言,权力是中性的,对任何人的影响都应相同,因而有其抽象性的一面。但权力的运用是具体的,是权力这种法定力量与掌握、运用一定权力的人的结合。权力运用的结果,不是取决于权力的法定目的,而取决于权力的运用方式。权力的崇高目的,并不能保证权力的运用结果的崇高。一般说来,正当的权力运用方式指向预期的结果,不正当的权力运用方式所产生的结果则难以预料。因此任何社会都会想方设法、最大限度地保证权力运用方式的正当性。要使权力的运用产生制度设计所规定的结果,就必须规范权力的运用方式。

规范权力的运用方式包括对权力进行制衡和对权力进行监督。对权力进行制衡有赖于体制的设计,绝非制度层面所能解决。而对权力进行监督,既要依靠体制,又要制度和机制。没有体制的支撑,任何制度和机制都未必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监督也就容易流于形式。

任何社会的政治体制都存在着对权力的划分。划分后的权力不会是孤立的,它们之间实际存在着相互制衡的关系。因此对权力进行制衡是社会的普遍现象。不承认有对权力进行制衡的必要性,实质上是认为一个社会所有权力的目的的单一性,或者所有权力种类的单一性。不但如此,还要假设这个社会的权力主体是单一的,不存在上下左右的区别;权力的运行机制是简单高效的,整个社会为一种力量所轻易控制。在这样的情况下,既不需要对权力进行划分,更不需要建立复杂的权力运行机制。但是,从历史上看,没有任何一个社会能满足这种条件,即使是专制社会也概莫能外。

承认权力制衡的普遍性与合理性,就必须承认这种制衡是随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不能说在这个社会里权力的制衡可以随现实的需要而变化,在其它社会里就不需要有变化。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关于权力的制衡是一个敏感的话题。有些人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将权力的制衡当成危险的东西而坚决拒绝。我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同样也可以实行权力的制衡。事实上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构成体系里也不乏权力制衡的事例,如中国人大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等。应该完善共产党领导下的权力制衡。

对权力进行监督,归根结蒂是对运用权力的人的监督。对人的监督,方式方法应是全方位的,多种多样的,既有内部监督,也有社会监督;既有制度监督,也有舆论监督员;既需要自律,也需要他律。一个握有一定权力的人,能否自律,甚至往往取决于他律。因此,应该把对权力的监督放到对握有一定权力的人进行他律上面来,而不是相反。

但现在我们似乎太迷恋人的自律了,以致轻视了对人的他律。有些贪官领导干部在台面上大讲反腐倡廉,在共产党开展的历次思想教育活动(如“三讲”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按要求写出学习心得,发誓要做一个真正的共产党领导干部,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背地里却在违法乱纪,搞贪污腐化。这说明缺乏强有力的他律,就没有可靠的自律。要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不能仅仅把目光盯在人上,乞灵于人的自律。

二、综观几十年来我国的反腐败工作的每一个案例,关于权力的腐败,不论其暴露的原因如何,到最后都要依赖权力部门的参与,首先在权力体制内解决问题,用权力反制权力,然后法律才得介入。法律事实上成了一种附加于权力体制的救济手段,而不是一种外在的、独立的、强制的力量。

用权力反制权力,无疑是最直接,最强硬,往往也是最有效的反腐败的手段。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腐败都能通过用权力反制权力这种方式从内部来解决。如行业腐败、部门腐败。国有垄断企业的福利腐败就是如此。

用权力反制权力,虽然为反腐败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证,但对于具体案件而言,也有可能有碍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因为现在对于一宗腐败案,首先要经过党的纪委的审查和处理,然后再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是不是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固然能够接受法律的裁判,但对于那些没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呢,是否意味着有关当事人就完全不应该负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并未对此作出裁判。很明显,存在着法律发挥作用的漏洞。

事实上,由于无法按照用权力反制权力的模式处理行业内的腐败,以致这种腐败泛滥,在公众的眼里差不多成了合法的行为。

社会舆论应该成为反腐败的强大力量。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多数人的意愿反映了一种社会道义。由于民意并不能支配权力部门的意志,在我国这种道义能否起作用,要取决于有关人员的自律。因此,社会舆论的作用是有限的。要研究和解决充分发挥社会舆论作用的道路。

要完善法律监督体系,用法律的而不是权力的手段来预防和制止腐败。鉴于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法律远未成为实质意义上的一种外在的、独立的和强制性的力量,实现这一点,可能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总而言之,从反腐败的理论和实践来看,我们都不能再单纯地依赖用权力反制权力这样一种手段。

三、在我国,关于反腐倡廉的论述,从古到今比比皆是,而且不乏击中人性弱点的精辟,形成了一种深厚的廉政文化传统。为什么到了现在,搞腐败的是前仆后继,一拔接着一拔?

当腐败成为一种时尚,甚至于一种文化时,实际就是对传统文化的否定和抛弃。只要权力的腐败的可能性越来越容易成为现实,腐败现象越普遍,社会对腐败的抗拒就越难,腐败就越容易被社会默认和接受,尽管是出于无奈,腐败就容易成为一种时尚,进而成为一种文化。

一定的文化的产生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文化属于社会意识范畴,但又对社会存在起作用。人就生活在各种文化的熏陶之中,自觉不自觉地受它们的影响,并支配着自己的行为。世上没有圣人。人要逃避包围他的文化的熏陶和影响是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对理想信念的坚持和道德准则的固守,是一件很困难的事。

无庸讳言,在我国,由于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原因,具有腐败演变成一种文化的社会条件。腐败文化的形成和存在,影响着缺乏理想信念、意志薄弱和思想动机本来就不纯的人,这也是有很多握有一定权力的人越来越少缺乏道德观的原因。腐败现象本身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将丑恶的东西当成正常的东西。反腐败就必须铲除这种腐败的文化及滋生的土壤,要做到这点,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就必须改变社会存在。精神方面存在的问题,只能到物质和存在方面去寻找答案,而不是相反。因此,必须注重对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腐败。

同样,廉政文化的建设也有赖于社会存在的改变。不改变社会存在,任何只限于从社会意识方面去推动廉政文化的建设的努力,都难以收到很好的成效。这也是这么多年来我们开展了多次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活动而一直未能从根本上杜绝领导干部腐败的重要原因。

   有时,我想,在反腐倡廉中人是承受了难以承受之重,一是要求握有一定权力的人要排除体制和社会的影响,尽可能通过自律防止自己的腐败和堕落;一是要在不改变现有体制的情况下预防和制止腐败。这实在是一种悖论:对于腐败堕落的人来说,正是这种体制,让腐败找到了得以滋生与蔓延的土壤。而对于反腐败的人来说,任何一种体制并不必然意味着腐败,反对腐败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完善既有体制。这就是我们反腐倡廉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