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米尔斯 李政道:国企反对同工同酬是极端自私行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3/29 14:00:36

        酝酿三年有余的《工资条例》,由于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各部门难以达成一致,已经再次陷入僵局。出台时间再次被押后,至少在今年年内很难出台。

        拟定和出台《工资条例》是保护最为普通职工权益的重大举措;是调节和改革分配不合理现状的重要步骤。从2008年有关部门之所以开始研究制定《工资条例》,主要是社会上屡屡发生侵害职工权益事件,在资本与劳动者的较量中弱势的劳动者往往被盘剥,而且在中国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的情况下,劳动者在与资本的对垒中基本失去话语权。按理说,劳动力价格应该由市场机制形成,但是,中国13亿人口决定了劳动力资源相对过剩,劳动力市场是买方市场,如果完全依靠市场机制,那么,劳动者连最为基本、合理的劳动报酬都难以保证,将导致劳资矛盾日益激烈,最终威胁到社会稳定。劳资矛盾的直线扩大,劳动者权益被侵害,社会呼声愈演愈烈,使得国家开始动议制定《工资条例》,把最低工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及同工同酬等突出问题用法律形式确定保证下来。

        细细分析《工资条例》草案中的几个所谓争议性较大的焦点问题,其实都是合情合理、最为普通的诉求。关于最低工资问题,美欧等发达国家早就实行了。再早一些笔者不得而知,但是,曾记得1980年代美国的工人工资最低标准是每小时4美元。如果没有一个最低工资标准要求,没有一个随经济发展不断上调的最低工资标准机制,如何能够保证劳动力买方市场的中国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私营民营企业的中国工商联反对,站在其本身利益上讲也无可厚非。但是,站在大局上看最低工资标准列入《工资条例》,用法律进行规范势在必行。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效益的增加、物价的攀升、职工生活质量提高的诉求增强,工资增长起码要与经济增速同步,居民收入起码要与财政收入协调。以《工资条例》形式用法律确定下来是完全必要的。

        同工同酬是最为基本的要求,是一个国家、社会最为基本的常识,是市场经济下公平的表现形式之一。把这个最为普通的常识列入《工资条例》,用法律形式明确下来,本身就是中国的悲哀。然后,更加没有想到的是,竟然遭到了国企的强烈反对,同工同酬竟然遭到了国企阻力。国企为何反对呢?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达到6000多万,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在央企,千万劳务派遣大军与央企正规军之间,收入差距甚大。正式职工工资在工资总额里列支,而劳动派遣职工工资是劳务费,没有纳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没有纳入工资成本。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例,现在都有大量劳务派遣人员,与正式工同在一个柜台营业、同样面对客户接单,劳动时间、强度完全一样,然而,工资报酬差距非常之大,各种福利派遣职工根本沾不上边。同工不同酬,不同酬差距之大令人吃惊。不但形成明目张胆的用工不平等状况,而且严重侵犯派遣人员权益,不尊重派遣人员劳动。一旦实行同工同酬,那么,不但劳务费用大大增加而且可能要列入工资成本,大大增加国企经营成本压力,还可能侵占现有正式职工工资和福利。因此,国企强烈反对同工同酬。这是国企既得利益者极端自私行为。

        本来劳动派遣就是一个不论不类的畸形用工渠道。想不到这几年不但没有取缔而且还在直线扩大。这是国企绕开编制制约而想到的损招,更加令人不可理解的是,采取劳动派遣畸形体制绕过编制把劳动力招来后却不想付出与正式工一样的劳动报酬,造成明目张胆的同工不同酬。如今《工资条例》草案准备实行同工同酬,而国企竟然强烈反对。作为国企不但没有一点社会责任,而且肆无忌惮地造成用工鸿沟,实在愧为国企啊!

        笔者感叹为何牵扯普通职工、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就如此之难、总是流产、总是没有出台时间表,而关系官员阶层、权势阶层利益问题怎么总是会立马出台呢?因此,国企反对同工同酬完全是既得利益者的极端自私行为,要坚决不予采纳。涉及广大职工权益的《工资条例》草案不能没有出台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