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克卡特被告:婚姻家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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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制度 日期: 2011年3月31日 【文字大小: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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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统体系。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制度的共性。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具有上层建筑的共性。作为一定社会利益体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作为上层建筑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的集中表现。

 

基本特征

  1.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制度的共性。

 

  2.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具有上层建筑的共性。

 

  3.作为一定社会利益体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4.作为上层建筑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的集中表现。

 

历史与发展

婚姻家庭

  人类两性、血缘关系进步到社会制度范畴的婚姻家庭,是一个复杂、曲折、漫长的历史过程。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原始社会早期经历过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那时生产力十分低下,人们结成规模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在群体内部,男女成员在两性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随着原始社会的缓慢发展,从最初的那种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群婚制的各种形态。从广义的婚姻家庭的概念的意义上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形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另外,恩格斯还对未来的婚姻家庭制度作了科学的预见,断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后,必将出现与新的时代相适应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真正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

群婚制

  (一)群婚制

 

  根据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提出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划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个阶段。

 

  1、血缘群婚制

 

  2、亚血缘群婚制

 

  (二)对偶婚制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 又称个体婚制,是指根据一定社会规范的要求, 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在同一时间内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

 

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以男女两性和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即社会性和自然性。

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和婚姻家庭所包含的自然规律。它体现了生物学、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

 

  2、通过生育而实现种的繁衍,家庭中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网络的血缘关系和基因遗传,构成家庭的生物学上的特征。

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在本质上婚姻家庭是人与人之间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出于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客观需要而形成的。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是同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相适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