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上跑步的13周 pdf:高级中学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7:20:21
桐乡市高级中学安全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确保学生安全、健康、快乐地学习、生活,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学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师生进行系统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其安全防护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学校的安全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的根本标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建立安全工作严格责任制: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处室负责人、年级组长是相关处室和年级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个岗位的教职工是相关工作岗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将教职工履行安全工作责任的执行情况与教师的年度考核和评选各类先进挂钩。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校长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工作法规、规章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安全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检查,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
    (四)领导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
    (五)领导和组织事故救援与调查处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工作,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 教务处对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安全负责,教务主任是相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学校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执行校长室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和要求;
    (二)负责指导全体任课老师,组织实施课堂教学;指导落实课外活动的安全工作;
    (三)负责指导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四)负责指导电教室做好安全工作;
    (五)负责指导校园网的安全工作;
    (六)负责指导体育教研组做好体育运动安全工作;
    (七)负责指导图书室、资料室、阅览室、文印室、打字室按要求做好各岗位的安全工作;
    (八)监督、检查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各岗位的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校长室汇报;
    (九)协助总务处做好校园周边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 政教处对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住校生的安全负责,政教主任是相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学校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执行校长室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和要求;
    (二)负责指导生活指导办公室的工作,确保住校生生活安全;
    (三)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安全技能的培训,并对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住校生行为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指导校医室做好疾病防治、宣传教育和校园突发病的处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各岗位的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校长室汇报;
    (六)协助总务处做好校园周边的安全工作。
    第八条 总务处对学校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和学校后勤服务的安全负责,总务主任是相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学校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执行校长室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和要求;
    (二)负责学校各类教育教学设施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负责学校用水、用电等的安全;
    (四)负责学校师生食堂的安全工作,保证全体师生的饮食卫生和安全;
    (五)负责学校周边的安全工作;
    (六)负责学校门卫保安工作的落实;
    (七)监督、检查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各岗位的安全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校长室汇报。
    第九条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构,校办主任是相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制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
    (二)承办事故的报告和统计工作;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并向校长室汇报;
    (四)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和各职能科室的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对各部门安全工作落实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协助总务处做好校园周边的安全工作。
    第十条 团委对团委、学生会等组织的相关活动的安全负责,团委书记(团委负责人)是团委、学生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学校安全工作办法和其他规定的要求,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团委、学生会开展活动,对活动的安全负责;
    (二)协助政教处做好对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学生安全技能的培训工作;
    (三)组织学生经常性地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
    (四)协助总务处做好校园周边的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教科室负责对学生的心理健康和心理安全的教育,教科室主任是相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和心理安全的知识教育和技能辅导;
    (二)指导心理咨询室做好学生心理健康和心理安全的咨询、辅导;
    (三)结合学校安全工作,加强对新形势下学校安全工作的研究,探索学校安全工作的教育规律;
    (四)协助总务处做好校园周边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年级组是校聘的中层管理机构,负责本年级组的安全工作,年级组长是相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校长室的领导下,根据校长室关于安全工作的要求和各职能处室关于安全工作的工作安排,组织好本年级的教育教学活动;
    (二)按照学校的要求组织对本年级学生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安全救护知识的培训;
    (三)及时了解本年级安全工作的情况并及时向相关职能处室和校长室反映;
    第十三条 班主任负责本班级的安全工作,是班级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桐乡市高级中学班主任工作职责》要求和校长室、各职能处室提出的安全工作要求,组织好本班级的教育教学活动;
    (二)按照学校的要求组织对本班级学生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安全救护知识的培训;
    (三)负责对本班学生的早锻炼、课间休息、午间和晚间休息、课外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及时了解本班级安全工作的情况并及时向年级组、相关职能处室和校长室反映。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是负责本学科课堂教学的安全工作,是本学科课堂教学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桐乡市高级中学任课教师工作职责》和学校对各学科的不同教学要求组织好本学科课堂教学活动。
    (二)严格执行桐教[2002]191号文件关于师德师能“十要十不准”的规定。
   
    第三章 安全工作的分析与部署
    第十五条 学校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学期工作计划时应当部署安全工作,对相关条线的安全工作提出明确的目标。
    各处室、年级组在计划安排学期工作、阶段工作时,应当部署安全工作,并制定出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第十六条 学校、各职能处室、年级组在组织实施大型活动或执行临时性任务时,应当及时制定出安全工作的措施,并确定专人负责。
    组织实施大型活动时,需制定安全工作预案。
    临时性任务的安全工作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训练
    第十七条 安全教育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的方式进行。定期教育应当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政教处、团委按照学校计划将学校安全教育列入学期工作计划,每月不少于一次。随机教育应当随季节变换、学校中心工作的变化,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将每年的三月份定为安全教育月,强化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政教处每年二月底前制定出安全教育月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政教处应会同有关处室、年级组等每学期进行安全训练,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自我防范、自我救护的技巧,养成严格遵守安全规定的习惯,增强预防事故的能力。
   
    第五章 安全设施维护
    第二十条 总务处每月对学校的各类教育教学设施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适当的安全工作经费,用于维护安全设施,完善安全工作条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工作培训等。
    第二十二条 各工作岗位的教职工负责对相关工作岗位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并及时向总务处提出维修意见。
   
    第六章 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处室年级组每月对本处室、年级组职责范围的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校长室将根据上级要求对全校不定期进行安全工作大检查。
    组织大型活动时,应当由负责安全工作的责任人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和各类设施预先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安全工作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暂时停止与安全隐患有关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全体教职工和学生都有责任对违反安全规定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向相关职能处室或校长室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第七章 事故报告、救援和奖惩
    第二十六条 事故报告
    (一)事件发生后,现场的老师和领导要在15分种内向校长报告;如校长外出时应立即向副校长报告,校长或副校长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在迅速组织抢救的同时,由校长或校长指定的人员上报市教育局、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管理部门。
    (二)食物中毒、流行性传染病、触电、火灾、生理性疾病引起的休克、实验药品引起的伤害和污染、创伤等,应在2小时内向市教育局及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事故救援
    (一)事故发生后,应保护好现场,以确保政府有关部门救援、调查等工作的展开;同时拨打急救电话,组织抢救。
    (二)紧急事故发生后,按照《桐乡市高级中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报告。
    (三)如有师生受伤,立即通知学生家长或教师家属。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和奖惩
    (一)学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展开对事故的调查工作;对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学校将予以配合和支持。
    (二)学校在听取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发生时处理救援情况作出奖惩处理,并与教师的年度考核和评选各类先进挂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