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募集期撤销认购:张传鹤: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最新发展态势、成因及对策研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9:00:04
张传鹤: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最新发展态势、成因及对策研究时间:2010-07-02 16:57 作者:张传鹤点击:1043次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特别是2008年和2009年,贵州瓮安、云南孟连、甘肃陇南、海南感城、湖北石首、吉林通化等地相继发生重特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政治影响,事件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值得进行深入分析总结。我们必须未雨绸缪,加强对近年来我国各地发生的各类群体性事件的研究,把握其最新发展态势,分析隐藏于事件背后的复杂原因,吸取经验教训,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应对之策,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防患于未然。
  一、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最新发展态势
  相对于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主要体现在如下六个方面。
  (一)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
  据有关部门统计显示, 1993年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为0. 87万起, 2005年上升为8. 7万起, 2006年超过9万起。至于2007年和2008年全国发生了多少起群体性事件,目前尚无权威的统计数据,但可以肯定地说,具体数字比起2006年只会多不会少。已有媒体把2008年称为“群体性事件爆发年”,并对2009年作出了易发群体性事件的高危警告。
  (二)群体性事件的规模越来越大并呈现出跨地区联动的趋势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不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仅2008年、2009年就发生了数起超过万人参加的特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它们分别是贵州瓮安事件、川渝教师罢课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
  近年发生的有些群体性事件,不但规模大,而且还呈现出跨省市传播、联动的特点。2008年国庆节前后,在四川、重庆两省市,出现了大规模的教师罢课事件。此番停课、罢教活动最早发生在四川省成都市下辖的郫县,当地教师要求与公务员享受同等的津补待遇。随后四川的邛崃市、资中县、华蓥县,重庆的铜梁县、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不少教师次第参与到罢课事件中。卷入这起事件的人数超过万人,且呈现跨省、市蔓延的特点。2008年最先发生在重庆市的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后来也有海南三亚等省市出租车司机跟进效仿。
  (三)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成分呈现多元化趋势
  相对于上世纪90年代参与群体性事件人员成分相对单一的状况,近年来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员身份十分复杂:有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失地农民、农民工、房屋拆迁户、库区移民、军转干部、出租车司机、环境污染受害者、教师、中小学生和其他非特定身份的各种主体等。
  (四)非直接利益诉求型的泄愤群体性事件增多
  以前的群体性事件多是与参与者直接利益相关的群体性事件,常见的有企业改组改制、国企解体破产、下岗失业、建设征地、旧城改造、拆迁、劳资纠纷等各类经济利益纠纷等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多是直接的利益相关者。近几年,在与参与者直接利益相关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的同时,与多数参与者直接利益无关的群体性事件也日趋增多。贵州瓮安事件、重庆万州事件、安徽池州事件、四川大竹事件、湖北石首事件都属于这类群体性事件。这是一种新型的群体性事件。这类事件往往是群众情绪的风向标。
  (五)暴力型群体性事件增多
  以往有个别群体性事件最后演变为暴力冲突,成为暴力型的群体性事件,近年来暴力型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冲突的形式越来越激烈,造成警民重大伤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六)谣言在部分群体性事件中扮演重要角色
  在近年发生的不少群体性事件中,谣言成为重要的催化剂。浙江瑞安的戴海静事件、四川大竹事件、瓮安事件、石首事件就是因为谣言,特别是通过短信和互联网传播的谣言没有得到及时澄清,最后使局面走向失控的。
  上述群体性事件的最新发展态势,说明各级党委政府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的难度会越来越大。
  二、近年来我国频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
  笔者认为,近年来我国之所以频发群体性事件,主要原因在于:
  (一)有些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中还存在缺点和不足,或在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时工作上有些不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始终把让人民过上富裕文明的好生活作为奋斗目标,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应看到,有些地方党委政府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很多的缺点和不足。有的地方党委政府由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还不够高,把宝贵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形象工程,机关行政办公费用开支普遍偏高,资金浪费严重,而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业投入不足。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在收入分配方面干预力度不够,贫富差距过大。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在征用农民土地和城市拆迁中,或出现过于偏袒开发商利益,忽视农户和拆迁户利益的倾向,或出于私心,截留被征地农民或拆迁户的补偿款。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在企业改制中,没有尽好领导和监管的责任,导致巨额国有、集体资产流入极少数人手中,致使国家利益和企业职工利益蒙受重大损失。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不作为,导致本地黑恶势力横行,群众缺乏安全感。有的地方党委政府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放宽对企业的环保准入标准或企业用工标准,造成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严重污染事件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有的地方党委政府对金融行业监管不严,出现大规模非法集资活动,大量群众卷入其中,蒙受巨大财产损失。有些地方由于干部管理制度失之过宽,失之过软,致使部分机关工作人员作风不正,甚至存在严重腐败行为,不能真正代表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引起群众的愤慨。有些地方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不善于和风细雨地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而是滥用行政权力和警力,居高临下,以势压人,最终导致矛盾激化。有的地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后,党政主要领导政治敏感性或责任心不强,没有及时亲临现场作说明、协调和疏导工作,坐失平息事件的时机。
  地方党委政府工作的不适应,一是体现在在利益主体多元化时代处理复杂的利益关系的不适应:在现有的经济社会体制下,利益矛盾点比在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复杂得多,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协调各种利益矛盾的工作量大得多、难度也大得多,因而工作上有些不适应,老方法不顶用,又找不到新的工作方法,有时举措失当,致使利益矛盾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二是体现在在信息化和开放时代应对媒体的不适应:有些地方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在运用和应对媒体,特别是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新兴媒体方面消极被动,失去引导舆论的主动权,在谣言面前吃败仗。
  (二)部分企业老板缺乏社会责任感,自私自利,为富不仁,制造了不少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出一大批企业家。总体而言,改革开放成长起来的绝大部分企业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有部分企业家缺乏社会责任感,自私自利,财大气横,为富不仁,有的企业主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按规定治理污染,给周边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威胁伤害;有的企业主或恶意拖欠工人工资,或不为工人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还有个别不法企业主为“逃薪”(赖掉欠发工人的工资)不惜“跑厂”(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停业走人) ,类似不良企业主的违德、违法行为,有的直接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三)部分群众思想政治素质不高,缺乏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分辨是非的能力,有意无意地促成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倾向,就是一旦某地发生群体性事件,舆论总是不分青红皂白,一概把板子打到当地党委政府身上。其中有一个预设的判断,即无论哪个地方出事,原因肯定出在当地党委政府身上。实际上,这种看法有一定的片面性。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是群众,群众的素质也是决定一些事情是否会发展成恶性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在一些涉及群众利益的具体事项中,群众的诉求并不总是合情合理的,一些群众对利益诉求的期望值太高,漫天要价。再就是中国老百姓素有看热闹的禀性,一旦一个地方发生突发事件,就会有很多群众聚来看热闹,看热闹的不怕事情大,有好事者还乘机编造传播谣言,夸大事实,以达到耸人听闻的目的。有的群众纯粹是因为辨别是非的能力差,才听信谣言,卷入到群体性事件中。在群体性事件中,有些看热闹的群众由于法制意识淡薄,在现场气氛的感染下,有时也会作出非法的举动,直接参与打、砸、抢、烧。
  (四)少数人别有用心,蓄意制造事端
  2008年以来,我国主流媒体普遍反对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往往简单地把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归结为“少数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挑动”的做法,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特别是诸如瓮安事件、石首事件这类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必然有着错综复杂的深刻原因,不是“少数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挑动”就能完全解释得了的。在分析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时,力求客观全面是必要的,但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否定“少数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挑动”是引起某些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有充分证据显示,在一些群体性事件中,确有敌对势力、黑恶势力直接参与和挑动了事件,起到了推波助澜甚至是骨干作用。
  以上对群体性事件原因的分析,只是从一般意义上来讲的,具体到每一起群体性事件,究竟哪种因素占主导,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根据上述对引发群体性事件原因的分析,着眼于提高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各级党委政府应着力做好如下工作: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进党委政府的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满意度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国各级党委政府承担了大量的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工作是尽力的,也是有成效的。但由于经验不足、发展阶段的制约和一定时期党委政府总体发展思路的局限,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在工作中难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为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最好的治本之策就是各级党委政府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多站在群众利益的角度上作决策、出政策,真正为民用权,系情于民,为民谋利。得民心者得天下,民心顺,则天下安! 为此,建议在全国深入持久地广泛开展“民心”建设工程,及时查找和纠正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
  (二)提高新形势下协调复杂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消除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隐患
  在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矛盾错综复杂的时期,如何妥善协调各种利益矛盾,对各级党委政府的确是一个很大的考验。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和利益主体多元化时代,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协调复杂利益关系的能力,关键坚持好两点,一是动机纯正,立场过硬,二是讲究工作方法。只要坚持好这两条,就不会出大的问题。
  所谓动机纯正,立场过硬,就是党委政府及领导干部在协调各种经济利益关系时,不能有任何私心,应处事公道,出发点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心底无私天地宽。动机纯正,立场过硬是协调好复杂利益关系的根本前提。
  所谓讲究工作方法,就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时,在坚持动机纯正,立场过硬的前提下,在具体的工作细节上,要讲究技巧和策略,把工作做细、做实。如多到利益相关方那里调查了解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的真实想法;必要时把利益相关方召集到一起,让他们各抒己见,直接沟通交流;跟利益相关方讲清各种利益分配方案的利弊得失;重点做“钉子户”的思想工作;讲究沟通协调的语言艺术等。
  (三)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坚决清除党政机关中的害群之马
  隐藏在党政机关中的蜕化变质分子,是寄生在党政机关肌体上的毒瘤,是破坏社会稳定的“炸弹”,如果不及时清除他们,就会严重影响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应建立健全相应机制,及时把党政机关中的蜕化变质分子清除出去,建立一支思想政治业务素质过硬,能让群众放心满意的公务员队伍。
  (四)对企业主依法严格管理,督促其承担起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企业家群体中的绝大多数人是遵纪守法和有社会责任感的,但也有不少企业主缺乏起码的社会责任感,甚至目无法纪,胆大妄为,坑害消费者,非法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成为社会矛盾的制造者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克服重商主义氛围下对企业主宽纵的倾向,切实加强对企业主群体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承担起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建议各级党委政府定期在各级党校举办企业家学习培训班,对企业家进行社会责任和有关方面的法律教育,要求辖区内的企业家至少参加一期学习培训班。对不服教育管理的企业主,要制定必要的措施,使其受到应有的惩戒。江苏省为治理建筑企业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建立了不良信用企业惩罚制度。该省各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通报的群体性事件责任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和责任人联网限制其市场准入,并可采取依法清除出本地建筑市场的措施。企业的不良行为被记入信用档案,并在网上、媒体上曝光,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长期公开发布。各级清欠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对被通报的企业和责任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监管,未经解禁不得允许其参与省内工程投标,不得允许施工许可和其他评选、审批事项。江苏省建筑领域的这一经验值得推广。
  (五)重视对群众进行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培养其大局观念和法制观念
  如果群众的思想政治法律素质普遍很高,有些群体性事件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要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或非发生不可时,尽可能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或事态扩大后,争取尽快把事态平息下来,都需要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政治法制教育。抓对群众的思想政治法制教育,要立足于平时,即要把对群众的思想政治法制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心灵建设工程”,长抓不懈。要创新教育形式,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深刻的教育。要通过深入持久的思想政治法制教育,使我国公民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牢固的大局观念、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观念,增强其辨别是非的能力。此外,在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时候,更是迫切需要对群众开展这项工作的时候,亦是开展这项工作的最佳时机。要学会做现场群众的思想政治法制教育工作。
  (六)严厉打击敌对势力、黑恶势力和寻衅滋事分子
  一些地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为各种敌对势力、黑恶势力和寻衅滋事分子兴风作浪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往往借机发泄自己对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的不满,袭击警察,哄抢公私财物,成为有些群体性事件的幕后策划者或现场骨干,他们的介入,加大了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难度。要维护一方平安和防止一般性群体性事件发展成为恶性群体性事件,就必须严厉打击各种敌对势力、黑恶势力和寻衅滋事分子。
  (七)切实贯彻落实“现场第一原则”和问责制,加强党政一把手对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责任
  所谓“现场第一原则”就是发生群体性事件时,事发地主要领导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起到稳定人心、控制局势、扭转局面的关键作用。有的学者指出,反思“6·28”事件,所在地瓮安县的县委书记、县长、公安局长等领导人,在群体事件发生后丢掉了现场第一的原则,没有一个主要领导出现在现场,敢于面对群众,敢于承担责任,坦诚与群众对话,讲明事件真相,服务群众,疏导情绪,引导群众,安抚民心,而是忙于坐在办公室里召开紧急会议、专题会议,研究处置对策,致使事件越闹越大,逐步升级。今后,如发生群体性事件,特别是重特大群体性事件时,要把“现场第一原则”作为一个基本的要求对各地的主要领导明确提出来,对于没有贯彻落实“现场第一原则”,致使局面失控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启动问责制,而且问责务必从严。对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轻则降级使用,重则开除公职。对降级使用的,只能“下调”,不能“上调”。对于触犯刑律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平时注重作好社会矛盾的早期排查、预警和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积累、发酵
  要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就必须注意在平时多做社会矛盾的早期排查、预警和调处工作。排查社会矛盾,离不开社会矛盾信息的收集。各地应建立健全社会矛盾信息汇集制度,各地应成立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社会矛盾信息的收集。多年来,我们已开辟了一些这样的渠道,如信访等传统渠道,要使之进一步完善,更加畅通。
  由于目前我国人民群众的利益表达和诉求渠道总体偏少,在实践中,除了要继续发挥传统信息通道的作用外,还可以开辟更多的社会矛盾信息反映渠道。如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多深入群众,了解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烦恼。还可以充分发挥网络在舆情信息收集方面的作用。各级主要党政领导干部可以定期邀请各界群众进行一对一的交谈,或集体座谈。有关职能部门可以在群众中发展信息员,通过信息员收集有关社会矛盾和舆情信息。收集起各方面的社会矛盾信息后,要对收集到的相关信息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对矛盾的严重程度及其与群体性事件的关联度进行科学判断,并依据其与群体性事件的关联程度划分等级,做好早期预警。预警等级可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四级。各地党委政府应针对上述四个等级的社会矛盾,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积极化解矛盾,把群体性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九)多用和风细雨的说服教育方法少用压服的方法做群众工作,特别是慎用警力
  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党委政府和群众之间存在意见分歧的方面,党委政府应多和群众沟通交流,多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多做和风细雨的说服教育工作,应相信群众大多数是顾大局,识大体的。对于个别难以沟通交流的群众,要多下一点工夫,动员各种资源,做其思想工作。对于一些无关重大原则问题的事情,如非正常死亡事件中尸体的处置(瓮安事件、石首事件、府谷事件都是因处置尸体分歧而起) ,可酌情照顾死者家属的诉求,必要时,建议国家对有关法律进行修订,使有关尸体处置的条文更具弹性操作空间。在一些拆迁、征地项目中,对于政府、开发商和群众一时不能达成共识的,政府不应急于推动,在这方面,嘉禾商贸城拆迁事件为我们提供了反面教训。
  (十)提高信息化和开放时代运用和应对媒体特别是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新兴媒体的能力和水平,牢牢掌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
  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让群众理解配合党委政府的工作,相信、听从党委政府的安排。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就要牢牢掌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而不能失去这种主动权,使之落入别有用心的人手中。各级党委政府应该充分认识到,在信息化和开放时代,提高运用和应对媒体特别是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新兴媒体的能力和水平,牢牢掌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对于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特别重要。各级党委政府应坚决摈弃旧式官场、衙门故作神秘的行事作风,及时主动地通过各种媒体向群众公布他们普遍关心的信息,必要时,对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应主动邀请媒体,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把有关信息及时传达给群众,向社会展示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开放自信的形象。对于可能影响稳定的谣言,要提高政治敏感性,尽快运用各种媒体进行反击,对于在互联网上通过发帖或通过手机短信形式传播的谣言,除了通过跟帖形式和手机短信的形式予以针锋相对的反击以外,还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反击,并警告造谣者,他们将为制造和传播谣言承担责任。在已形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可通过宣传车现场播音、气球散发传单等形式,做现场群众的思想工作。
 来源:《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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