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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中的政治信任问题分析

作者:刘孝云  时间:2010-06-08  

摘要: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群体性事件之所以频繁发生,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出现了政治不信任。政治不信任具体表现为:利益型政治不信任、官员腐败型政治不信任、决策失误型政治不信任、“假大空话”型政治不信任、强制型权力下的政治不信任等方面。而构建政治信任是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前提。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政治信任,政治不信任
  根据发达国家现代化的经验,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达到1000-3000美元时,这个国家将进入社会不稳定状态的矛盾凸显期。而根据官方统计的人均GDP数据显示,当下的中国正处于这样的时期。一个非常明显的事实是,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如下几个数据就说明了这个问题:根据2005年的《社会蓝皮书》披露,从1993年到2003年间,中国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由1万起增加到6万起,参与人数也由约73万增加到约307万。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数据,2005年发生突发性群体事件7万多起。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社会与经济行为研究中心王二平研究员指出:“2007年‘群体性事件’数量已经超过8万起。”[1]虽然这些群体性事件的频发是我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但是,群体性事件在我国增加得这么多、这么快,仍然是值得引起我们关注的重大问题,而且这种情况和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要求不相一致,迫切需要我们探讨它们发生的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设性的对策和建议。
  关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学术界已经从多种角度和层面进行了不少的研究。笔者想在此仅从政治信任的角度探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以就教于方家。
  一、政治不信任成为群体性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政治信任在促进政治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政治信任不仅是政府(包括政府官员)、个人的行为和道德准则,而且它更可以看作是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不仅可以弘扬社会正气,增强社会凝聚力,建构起有机的社会团结与社会和谐,而且可以使人际关系简单化,并大大降低社会运行的成本。关于政治信任的作用,法兰西学院院士、伦理及政治学院院士阿兰·佩雷菲特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认为:信任“首先是一种个人和社会的解放,是对业已实现的平衡之惰性、权威的重压或风俗的黏胶式藩篱的挣脱。是踏上建设之路,而非叛乱、摧毁之路,建设一个物质需求能够不断得到满足、自然愿望能够不断发展的世界。”[2]
  既然政治信任在促进政治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那么,政治不信任(或者说政治信任短缺)就不可避免地对政治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的影响。尽管政治不信任在特定情况下也会对政治发展、社会稳定与和谐产生积极的影响(一些社会学家,诸如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波兰裔英国社会学家齐格蒙·鲍曼等就对此有过精彩的阐述),但是,应当看到的是,政治不信任建设性功能的发挥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在我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政治不信任的建设性功能不仅得不到发挥,不仅不能促进政治发展、社会稳定与和谐,建构起有机的社会团结,却常常成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那么,为什么说政治不信任成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呢?
  就我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政治信任的状况而言,笔者的一个基本判断就是,当前的中国社会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政治信任的短缺,在个体与个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尤其是个(群)体与政府之间(即官民之间),存在着一种不良的政治情绪、政治态度和政治心理,即政治不信任。
  从某种意义上看,政治不信任意味着怀疑和猜忌甚至敌视,意味着社会共有的伦理规范的混乱和危机,意味着现实和理想之间的裂痕以及由此引发的对国家和社会的认知失调,意味着民众对国家的合法性认同的下降,意味着社会沟通渠道的不畅和社会凝聚力的下降,意味着生存环境失去了可依赖感、稳定感和安全感。
  这样,在政治不信任(尤其是官民之间的不信任)的心理影响和支配下,涌动着猜疑、冷漠、憎恨、反社会的不良的情绪暗流,造成人们(尤其是那些处于社会底层的民众以及利益受损者)的行为易走极端、不宽容、不妥协。近年来,超越人性判断、手段极其凶残的灭门案的高发就是社会上出现极端的政治情绪的明显例证[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树坚从对我国民事案件的调解率(特别是劳动争议调解率)非常低这一事实中,也得出结论说,人与人之间、劳资之间宽容度下降,当事人对立情绪比过去强烈[4]。而群体性事件本身就可以看作是一种极端的、不妥协的政治行为,它和政治不信任所导致的极端、不宽容、不妥协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契合和相关的。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当处于社会底层的民众以及利益受损者面对某一问题和事件时,在政治不信任的心理驱动下,他们动辄采取极端的、不宽容的、不妥协的心态和处理方式。而且,政治不信任的心理具有传染性、弥散性,如果有人把这种政治不信任表达出来,甚至付诸于政治行动,那么,那些受政治不信任心理传染的人,就会跟着采取政治行动,从而形成群体性事件。比如,参与的规模和影响都很大的贵州瓮安事件、甘肃陇南事件、云南勐连事件等都和政治不信任及其传播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可见,政治不信任已经成为群体性事件频发和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原因,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巨大障碍。
  二、群体性事件中政治不信任的具体表现
  政治不信任是群体性事件发生重要原因,那么,群体性事件中的政治不信任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呢?通过对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分析,大致有如下几种政治不信任的类型:
  1.利益型政治不信任
  这一类型的政治不信任主要表现为: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因利益受损而参与其中,借此达到维护、争取自己利益的目的。例如,甘肃陇南事件发生的导火索就是利益。因为在“国家尚未批准”的情况下,陇南市政府拟开建行政中心,与众多拆迁户发生利益冲突,与行政无据、违法拆迁,恐怕不无关系[5]。还有像有的城市的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云南勐连事件等都和利益型政治不信任有着直接的联系。
  需要指出的是,在各种群体性事件中,利益的表达总是居于第一位的因素,所以,利益型政治不信任是最为典型的一种不信任形式,其他形式的政治不信任都和利益存在着某种关联。
  2.官员腐败型政治不信任
  所谓官员腐败,通常是指一些官员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共权力谋取一己之私利的行为。至于官员腐败的形式和手法,则是多种多样,不一而足。但是,在国家进行的意识形态教育中,公众都被灌输进“干部是人民的公仆”的观念认识。目前我国官员的腐败程度不可低估,特别是较为严重的腐败就直接与“干部是人民的公仆”的观念认识相冲突。俗话说: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于是,公众因部分官员的腐败而影响到了对整个干部队伍的评价,表现出对官员的较为明显的不信任。在农村曾经出现过的诸如“防火防盗防干部,抗捐抗税抗征粮”这样的顺口溜,就折射出公众对官员的不信任情绪。而在不少群体性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的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是:群体性事件并不因官员的到场而平息,甚至反而会激化。之所以如此,起很大作用的是因为“官员腐败”已经成为不少公众的一种思维定势,他们认定腐败的官员是不可能站在公众一边,为公众的利益说话的,因而当官员出现在群体性事件现场时,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不仅不会平静下来,其情绪反而常常会更加激动,甚至出现骚动。
  3.决策失误型政治不信任
  做到决策的透明、公开,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是人民群众利益得以保证的前提条件之一。然而,不少地方的政府及其官员在进行决策时还不能做到透明、公开,甚至还喜欢搞暗箱操作。为什么做决策见不得阳光?最为主要的原因就是决策不是从群众的利益出发,不能代表和反映群众的利益,换句话说,这样的决策常常是罪恶的渊薮。最近发生的“邓玉娇案”,之所以能够很快升级成为社会公共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就与公安机关办案过程的不透明、不全面、不严谨有很大的关系[6]。与此同时,失误的决策又加大了群众利益受损的概率。因此,让群众利益受损的决策是不可能获得他们的信任的。
  4.“假大空话”型政治不信任
  众所周知,官员的言谈举止反映着政府公信,他们说出来的话就是对公众的一种承诺,而“假大空话”在当今的官场盛行只能对政府公信构成直接的损害,官方作出的承诺不能兑现,同样有损于政府公信。帕累托曾经指出:“用遥遥无期的期票来换取真正的财物总是有利可图的。”然而,“未来过于遥远,谁知道它何时降临!”[7]这就是说,那些兑现不了甚至不愿兑现的“大话”,可能有利于一时,但到最后得到的只能是公众的失望和不满。有媒体发表评论说,从部分现实状况来看,官员说谎成为政府行政中的常态:大到统计注水,小到植树作假;从行政工作,到个人言行,充斥着谎言假象。在官场,有些官员私下里称,说谎已经成了为官必备技能之一,说谎的水平、胆量、心态已经成为官员能力的衡量标尺。在民间,百姓已经将有的官员与奸商同等看待,流传着“商人的话、官员的话,都不可信”的说法,官员信用由此可见一斑[8]。事实上,政府部门和官员认真履行好职责会胜过任何不负责任的空头承诺。在不少的群体性事件中,“假大空话”型政治不信任是随处可见的,它也是导致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
  5.强制型权力下的政治不信任
  一般情况下,政治信任是不需要暴力强制的,而依靠暴力强制获得的政治信任只能是暂时的,甚至是虚假的,但在更多情况下,暴力强制只能导致公众与政府和官员的对立,导致政府和官员公信力的下降。有学者指出,在中国,“政府如果在改变制度和政策方面拥有过大的权力,尽管有时可能是出于好意,也会极大地破坏公众的信任感。通过一些强制性措施确实可以达到短期目标,但从长期来看,将自食其果。如果强制管理的思想存在于政府的管理行为中,政府可能需要采取更多的措施去应付公众产生的不信任;而且,政府如果压制对关键问题的开放性讨论,抑制了新目标的达成,势必让不信任感瓦解政府与公众的关系。当面临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困境却不能有效处理时,就会造成不信任的滋生蔓延。”[9]这种因暴力强制性而产生的政治不信任常常成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诱因。发生在2008年的云南勐连“7·19”暴力冲突事件,就和政府采取的不当强制行为有关。令人遗憾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动不动就出动警察,这不仅不能化解矛盾和冲突,反而会导致矛盾和冲突的进一步升级。

三、构建政治信任是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前提
  基于政治信任对政治发展、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的作用,以及基于政治不信任对政治发展、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的危害,就当前的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发展目标的中国来说,要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个重要而迫切的任务就是重建政治信任。
  那么,如何重建政治信任呢?笔者认为,重建政治信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贯彻“从群众中来”的决策方针,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从群众中来”是党和政府的优良传统,也是保证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工作机制。因为“从群众中来”体现了群众对决策的参与权、知情权等优点。决策,尤其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让群众参与其中,相信群众,给予群众充分的尊重,赋予群众对决策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一些决策可能会对群众的利益受到暂时的损失,他们也会给予理解和支持,不会因此而爆发群体性事件。J·S·密尔说过:“凡是人们的行动范围受到人为的限制的地方,他们的感情也就相应的变得狭隘和不健全。感情的食粮是行动??使一个人不能为他的国家做任何事情,他也就不关心他的国家。”[10]这是有一定道理的。群众参与决策的行动,是会培养他们对决策的情感的。群众并不是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是“刁民”。如果在决策时,不相信群众,处处对群众设防,不让群众知情,当然,群众也就不愿从政府和官员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一旦涉及和自己利益相关的问题时,也就不愿和政府、官员合作,而是或与政府情感对立,或走向暴力抗争之路。
  2.保障政治沟通渠道的多元与畅通
  根据戴维·伊斯顿的政治系统模型,民众的政治意见、政治态度表达和对政府行为的反馈,与政府行为是一个双向互通的开放性系统。当民众的意愿表达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输入给政府,并且得到合理有效的反馈时,这一政治系统得以保持畅通。当政府未能开放多元的政治意愿或利益表达渠道,或者在民众的政治诉求毫无结果的情况下,民意就只能通过制度外的途径表达,包括厦门PX事件的“集体散步”这类温和的表达方式或者如贵州瓮安冲击政府机关的极端方式等。
  一个理性化的、畅通多元的政治沟通渠道设置,不仅是民众和政府的双向互动系统,同时也是不同社会意见的协调机制,使不同的社会观点和利益在政府系统内取得和解与平衡。当这一机制无法充分发挥其功用而迫使不同的社会利益或价值在社会的层面发生冲突,从而造成一种价值或利益通过强力而非协商手段凌驾于另一种价值或利益之上的情形,政府闭目塞听就是政府的失效,必然造成民众对政府的不信任。
  3.营造政治妥协的社会氛围政治妥协是民主政治的前提。美国密执安大学政治哲学教授卡尔·科恩曾谈到民主的十个心理条件,其中一个条件就是“愿意妥协”。关于妥协,他指出:“民主国家的公民须乐于以妥协办法解决他们的分歧。民主的所有条件之中,这是最重要的,因为没有妥协就没有民主”[11]。以赛亚·伯林主张,政治的预设前提是目的的不一致。从这一观点出发,我们可以看到,政府的设置并非意在凌驾或压制社会诸力量,而是作为一种权威的冲突解决机制出现的。毫无疑问,一个正常的社会中,冲突是普遍存在的。而正常社会和非正常社会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它们处理冲突的方式。在正常社会条件下,在冲突出现后,可以通过具有权威的政府居间协调,达成某种妥协。因此,在一个稳定的社会中,必然存在这样一个基本的社会共识,即不同的利益表达与意见冲突能够通过政府这个公认的权威而达成一定程度的妥协。如果没有政治妥协,在很大程度上即意味着政府权威的下降及其居间协调能力的丧失。在这种情况下,当政府面对群体性事件时,其处置问题的能力势必下降,协调问题的空间将大大缩水,处置问题的手段和方式也将受到限制。
  4.培养政府和官员的道德自律虽然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政治制度化是政治现代化最为重要的内容和标志,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和官员可以放松道德方面的建设。俗话说,“民以吏为师”,这也凸显了政府和官员在道德建设方面的重要性。然而,就目前我国政府和官员的道德建设而言,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其中,最为明显也最为引人诟病的就是部分政府和官员的腐败,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众对政府和官员的信任。
  关于腐败对政治信任的侵蚀,亚里士多德的一段话颇有启发意义:“为政最重要的一个规律是:一切政体都应订立法制并安排它的经济体系,使执政和属官不能假借公职,营求私利??群众对自己不得担任公职,不一定感觉懊恼,他们甚至乐于不问公务,专管家业;但一听到公务人员正在侵蚀公款,他们就深恶痛绝;他们因此才感觉自己在名利两方面都有所损失了。”[12]因此,加强政府和官员的道德建设,培养政府和官员的道德自律,就成为塑造政府和官员形象,提高政府和官员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之一。
  事实上,一个诚实守信的政府和官员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往往能够应对自如;而缺乏诚信的政府和官员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则常常是捉襟见肘,狼狈不堪。所以,在我国群体性事件呈现出多发的态势之下,加强政府和官员的道德建设,提高政府和官员的公信力,就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任务。
  四、结语
  有信任也就不可能有和谐,因此,对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言,消弭社会裂痕、增强社会阶层间的有机联系和政治共识,积极培育信任的政治文化的重要性当是不言而喻的。阿兰·佩雷菲特曾指出,“信任是命令不来的,它源自我们心灵深处。把它视为社会的动力,就是求助于内心,就是断言社会不是机械制造的产物,而是内生增长的结果。”[2]这一点对于我们所有的人,尤其是政府和官员来说,是应该时刻牢记的。
  参考文献:
  [1]邵道生.正确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N].社会科学报,2009-03-04.
  [2]阿兰·佩雷菲特.信任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551.
  [3]蔡方华.灭门案高发是一盏危险的红灯[N].北京青年报,2007-01-10.
  [4]钟玉明,郭奔胜.我国出现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J].瞭望新闻周刊,2006-10-17.
  [5]徐林林.甘肃陇南事件:必须彻查陇南事件的深层诱因[EB/OL].南方报业网,2008-11-20.
  [6]刘铁夯.“邓玉娇案”上移折射信任危机[EB/OL].新华报业网,2009-05-25.
  [7]维尔弗雷多·帕累托.精英的兴衰[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53-54.
  [8]成彪.官员谎言制造政府信任危机[N].燕赵都市报,2006-01-09.
  [9]张旭霞.论官僚制条件下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关系[J].教学与研究,2004,(2).
  [10]J·S·密尔.代议制政府[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59.[11]科恩.论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183.
  [1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269.

 

 

来源:中国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