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 博士后 家属:来自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国家(地区)的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如何计算征税、免税的时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8 01:26:42
问题分类:个人所得税问题标题:来自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国家(地区)的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如何计算征税、免税的时间?问题回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任何个人是或者曾是(在直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主要由于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公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暂时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其停留时间累计不超过3年(有的为两年,下同)的,该缔约国一方应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来自同我国已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并在该税收协定(安排)开始执行前已经在中国的外国教师和研究人员,对其停留不超过3年的日期,应自该税收协定(安排)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在该税收协定(安排)执行后来中国的,对其停留不超过3年的日期,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计算。
  (2)凡在已签订并开始执行的税收协定(安排)中规定,对来自对方国家(地区)的教师和研究人员,从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停留时间不超过3年或累计不超过3年,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该项免税应仅限于在中国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不超过3年的,对在中国从事上述活动为期超过3年的,即不应享受税收协定(安排)所规定的免税待遇。其中,所说停留日期累计不超过3年,是指多次应聘来中国或一次应聘分期来中国,对其多次应聘来中国之间或分期来中国之间的离中国日期,可予扣除。
  (3)在已签订并开始执行的税收协定(安排)中规定,对来自对方国家(地区)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自其抵达之日起3年内免税或第一个3年里免税的,对其从事上述活动为期超过3年的,应从第4年起征税。
  (4)对于按照已签订并开始执行的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停留期超过3年(包括规定为两年的,下同)或累计超过3年,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安排)所规定的免税待遇的外国教师和研究人员,如果在有关协议或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能够预定其在中国停留期超过3年,应自其到达之日的月份起,按照中国税法所规定日期申报纳税;如果其在中国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实际没有超过3年,可准许退还其已缴纳的税款。对事先不能预定是否超过3年的,可以待其预计要超过3年或实际超过3年时,再由其申报纳税。
  此外,对税收协定(安排)条款所述大学、学院或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包括的范围明确如下:
  (1)税收协定(安排)该条文中提及的大学、学院或教育机构,在我国是指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具有聘请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资格,并由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
  (2)税收协定(安排)该条文中提及的科研机构,在我国是指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国家税务总局200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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