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学博士申请 缴费:贵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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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黔爱卫发〔2011〕1号>
【发布时间】:2011-02-18  【发布人】:董黎  【部门】:爱卫办  【阅读人数】: 808

 

 

黔爱卫发〔2011〕1号

 

贵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贵州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地)爱卫会、卫生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预防和控制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卫生部印发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爱卫会、省卫生厅制定了《贵州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另附)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贵州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爱卫会和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传播给人的鼠、蚊、蝇、蟑螂以及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省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遵循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个人和家庭搞好居家卫生的方针。

第二章  预防控制职责

第五条 省爱卫会负责全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

(四)表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省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全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工作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指导和监督。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分布、病媒生物密度、传染病流行等情况确定病媒生物重点预防控制地区、场所,并提出具体的预防控制目标和要求。

第九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可以根据当地病媒生物活动高峰规律,组织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按照当地爱卫会的部署,积极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增加经费,保障工作开展。各级爱卫会要将病媒生物预防所需经费纳入工作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十二条 城镇建设规划要包括治理蚊蝇孳生地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要设置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三条 农村和城郊结合部要结合改厕、环境改造、垃圾与粪便管理等工作,在清除孳生地的基础上,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医院、宾馆、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副产品市场、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粮库等易招致或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制定相关制度,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并设置防范和消杀病媒生物设施。

第十五条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有机废物,堵塞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孔洞和缝隙;

(二)对管道、垃圾储运设施、存(积)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采取密闭、冲洗、消杀、平整、疏通等措施;

(三)化粪池应加盖密封,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设置防范设施;

(五)其他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效果应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审批食品生产经营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情况列为审批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 科研、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等单位和屠宰、养殖等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对房屋拆迁、工程建设工地采取必要的病媒生物消杀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在规定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要组织专业机构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进行监测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并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整改。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公众宣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知识,提供必要的预防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等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控制与应急处置等制度,预防控制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第二十五条 发生病媒生物传播性疾病流行或暴发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爱卫会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卫生防疫措施。

第四章  预防控制服务

第二十六条 提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机构,须在贵州省爱卫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使用的药品须经省级以上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二)有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三)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四)经营性服务机构,应取得有效《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和器械须有达到中国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协会《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规定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 省爱卫会办公室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公示制度。鼓励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收费合理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的研究,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爱卫会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爱卫会要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