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研通:关于对省级卫生城市(县城)进行复核的通知<黔爱卫办发〔2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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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级卫生城市(县城)进行复核的通知<黔爱卫办发〔2011〕6号>
【发布时间】:2011-03-08  【发布人】:董黎  【部门】:爱卫办
黔爱卫办发〔2011〕6号
贵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对省级卫生城市(县城)进行复核的通知
各市(州、地)爱卫办:
为了加强对我省省级卫生城市(县城)的监督管理,有效巩固创卫成果,按照《贵州省卫生城市(县城)监督管理办法》(黔爱卫发〔2010〕10号)的规定,省爱卫办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已经命名的省级卫生城市和省级卫生县城进行复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
(一)总目标
1、进一步巩固创卫成果,提升城乡综合管理水平;树立贵州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城良好形象,切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用2-3年的时间,完成对12个省级卫生城市、51个省级卫生县城的三年复核工作。
(二)年度目标
1、2011年完成三分之一的省级卫生城市(县城)复审工作。以市(州、地)为单位,抽查已命名的卫生城市(县城)总数的25%以上,不足25%的全查,即:贵阳市3个、遵义市3个、六盘水市1个、安顺市1个、黔东南州3个、黔南州3个、黔西南州1个、铜仁地区2个、毕节地区1个以上,共18个以上。
2、2012-2013年:完成剩余的省级卫生城市(县城)复审工作。
二、方法
(一)复查方式:以暗访为主。
(二)标准:《贵州省卫生城市(县城)标准》(黔爱卫发〔2010〕10号)。
(三)时间:3月初-11月底,平均每月抽查一次,一次抽查2个城市(县城)以上。
(四)人员:由省爱卫办工作人员和省爱卫会专家组成员组成。
三、结果
按照《贵州省卫生城市(县城)监督管理办法》(黔爱卫发〔2010〕10号)的规定,对达到标准的省级卫生城市(县城)予以重新确认,延续称号;对未达标准的城市(县城),暂缓确认,要求整改或撤销其称号。复核结果将在省内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