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海战视频:会计与税法比较--金融资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16:38:55
   会计与税法比较--金融资产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初始确认:

会计:初始确认时,应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①投资资产以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②企业的各项资产都要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③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注:初始确认时,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

 

2、后续计量:

(1)期末公允价值变动

会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①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②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注:公允价值变动时,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

 

(2)持有期间的利息、现金股利收入

会计: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日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时,确认投资收益

税法: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注: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

 

 

3、处置

会计:企业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处置时的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税法:①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②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③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注:处置时,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以下为存在溢价或折价债券情况,平价债券除发生减值情况外,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发生变化,会计和税法确认的收益一致,不存在差异情况;

以下如是国债投资,则存在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优惠;

1、初始确认:

会计:持有至到期投资初始确认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税法:①投资资产以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②企业的各项资产都要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③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注:初始确认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时,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

初始确认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没有“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时,会计与税法规定不存在差异;

 

2、后续计量:

会计:企业应在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税法:①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等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注:此规定会存在与“投资资产以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不一致。)

注:后续计量时,会计账面价值因进行摊销产生变化,而计税基础保持不变,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

利息收入的金额确认上会计与税法一致,但在确认时间上存在差异;

 

3、转换(重分类)

会计:(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税法: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的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以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注: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

 

4、减值与减值恢复

会计:①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摊余成本后续计量,其发生减值时,应当在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②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税法: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注:减值与减值恢复时,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

 

5、处置

会计: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注:处置时,因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后续计量期间,会计账面价值因进行摊销产生变化,而计税基础保持不变。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

 

 

 

(三)、贷款和应收账款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会计确认利息收入与税法确认的时间存在差异(详参见“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

会计与税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坏账损失及贷款准备金的处理存在差异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初始确认:

会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分配尚未支付的股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税法:①投资资产以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②企业的各项资产都要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③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注:初始确认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分配尚未支付的股息”时,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

初始确认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没有“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分配尚未支付的股息”时,会计与税法规定不存在差异;

 

2、后续计量:

会计:①(债券投资)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股票投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③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税法:①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注:①后续计量时,债权性投资的利息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与税法规定基本一致,不存在差异;

②后续计量时,股权性投资的股利在确认收益上,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时间性差异,居民纳税人之间的投资收益也存在税收上的优惠;

③后续计量时,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与税法规定基本一致,不存在差异;

 

3、减值与减值恢复

会计: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则其形成的汇兑差额也应计入当期损益。

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等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余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③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④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税法: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注:减值与减值恢复时,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

 

4、处置

会计: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税法: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注: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但投资收益金额基本一致(不考虑减值情况下)。

 

总结: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具有多样性,而税务处理相对较为简单。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计税成本一般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