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蟠薛宝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7 17:04:56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3、作废条件为同时具有下列的情形: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超过90天未认证的,属于固定资产的不必认证。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2、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3、购买方必须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4、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