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夜宠妻全文txt下载:中国外交能否超越“不干涉内政原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4 07:30:26
原题:也谈‘不干涉内政原则’与中国外交
作者:宋杰
来源:联合早报网
来源日期:2010-8-5
本站发布时间:2010-8-5 12:14:54
阅读量:36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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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早报》6月24日刊登周慧来先生《中国应超越“不干涉内政”外交》(下称周文)一文,已经引起了比较广泛的关注。由于该文所提问题事关中国外交战略转型,也关涉到外交原则与外交技术对于当下中国的不同意义,笔者阅罢后深有感触,愿对该文提出商榷。
周文没能准确地界定或区分几个关键概念
首先,在“不干涉内政”的含义上,周文没能正确地澄清“不干涉内政”在国际法上的含义。“不干涉内政”是《联合国宪章》所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国家间关系维护的基本准则。但在“内政”与“不干涉”的含义上,历来存在严重分歧。目前关于“内政”的主流观点都认为,“内政”即“国内管辖”的事项;属于“不干涉”的“内政”,应是那种“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而所谓“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确切含义指的是国家在该事项上“没有承担任何有效的国际法上的义务”。一旦国家在某一事项上承担了有效的国际法上的义务,无论该义务来源于条约,还是来源国际习惯,该事项都不能简单地被界定为“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了。
由于国家几乎在所有事项上要么承担了条约义务,要么承担了习惯国际法上的义务,因此,严格意义上的“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几乎不存在。从此意义来看,“不干涉内政”原则的适用是极为有限的。周文的不足在于,在没有对“不干涉内政”准确法律含义进行界定的情况下,讨论不干涉内政的适用问题,因而不免偏颇。实际上,“不干涉内政”在国家间关系中被广泛适用,不在于其含义的不确定,而在于相关国家只是在政治意义上使用该概念,周文同样不能脱离此窠臼。由于没能准确地界定“不干涉内政”的含义,周文所讨论的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假设性问题。
其次,在外交原则与外交具体操作方面,周文并没有进行区分。外交原则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对外关系中所应坚持的理念,如美国所坚持的全球性价值观输出外交。外交具体操作则强调的是具体外交技术的运用。周文自始至终强调了外交原则即“不干涉内政”的重要性,却避而不谈外交的具体操作层面。实际上,从实际操作层面看,就中国而言,只要中国没能发展到如美国、英国般的程度,外交原则对于中国并非头等重要事项,相反,更重要的应是外交的实际操作层面。
因此,在笔者看来,就中国目前发展阶段而言,眼下对于中国外交最重要的事项,并不在于是坚持、调整还是超越“不干涉内政”等外交原则,而在于是否拥有职业外交家,以及外交家是否善于利用规则,通过外交技术的具体运用,来谋取甚至扩展中国国家利益。
外交的本质在于技术而非原则
一个国家当然应该坚持一定的外交原则;但是,如果就此认为一国需要顽固地坚守某一外交原则的话,那就大错特错了。顾维钧曾经就此有句名言,强调人可以“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但国家却不能,外交家更不能。外交人员不应因坚持原则,而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国家濒于毁灭而不顾。外交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其所体现的理念;但既然是原则,却也表明了其“弹性”的一面,需要更具体的规则和技术以作为支撑。因此,外交原则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坚守”,却不可以“拘泥”。
外交并非我们通常所想象的“夸夸其谈”,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外交原则当然重要且不可减损。外交的“残酷”不在于一国相对于另一国,是否能在道德等抽象要素方面居高临下,而在于其是否能在技术层面维护甚至扩展自身利益。就此而言,外交本质上是一种技术,即在掌握规则的基础上来维护、扩展本国利益;通过规则来发展甚至创造规则,在发展和创造规则的过程中将本国利益予以渗透。要做到此点,首先就要求一国的外交人员必须是“职业性”的,是能够掌握并善于利用规则的技术性人才。试想一下,在外交谈判中,当一国能够不断地援引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来支撑自身主张,而另一国则只能不断重复主张却无法论证时,谈判结果会对谁有利呢?在谈判制定国际公约的场合,当其他国家的代表都是相应领域的专家,能够对规则的制定“高谈阔论”,而我们派遣的仅仅是一般的外交人员,只能“听”别人的高论的时候,最终所制定出来的公约,在利益的维护和渗透方面又会有利于谁?
参与国际事务是一回事,是否有效参与,则是另一回事。处理复杂的国际政治和外交事务,必须要善于利用国际规则;规则利用得当,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纵观历史,中国外交的高潮,应该是上个世纪三四十年代。而彼时代之中国外交之所以“高潮迭起”,原因也正在于那是的外交领衔者是精通国际规则的顾维钧之流。
因此,对于当前中国而言,外交原则的争论是不必要的,至少不是最重要的;更重要的应该是职业外交问题。中国应重视外交中的技术层面,并致力于提高此种能力。只有提高了此种能力,争论外交原则才具有真正的意义。
作者是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