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湘云的性格特点:杭州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报批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22:15:58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报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185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为《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范围。
  第三条  凡工程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实行代建制。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具备下列自行管理条件的,也可自行组织建设。
  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下的,须具有5名(含)以上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中、高级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2名以上)的正式在编人员。
  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须具有8名(含)以上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中、高级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3名以上)的正式在编人员。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综合管理工作,履行牵头制定相关管理政策、代建资格备案、协调监督等职能。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负责本行业主管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市监察、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代建方式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
  全过程代建方式:即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交(竣)工验收、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分阶段代建方式:即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交由代建单位进行管理,项目前期和实施阶段的分界点为初步设计批复。
  第六条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代建资格备案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向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代建资格备案申请,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颁发代建资格备案证书。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或房地产开发甲级资质中的任何一项;
  (三)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
  (四)在编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五)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纪录。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利义务:
  (一)牵头组织本行业主管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审核招标文件,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二)按各自职责报审项目初步设计以及概算;
  (三)根据建设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规模、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协调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查处违规行为;
  (四)组织代建项目的交(竣)工验收;
  (五)依法履行出资人在项目建设期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使用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负责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等;
  (二)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相关报批手续;
  (三)作为项目法人,参与所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招标活动,监督项目建设; 
  (四)负责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筹措,按合同约定做好建设资金结算,参与监督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五)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对项目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六)协调工程预(决)算的编制,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条  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项目前期征地、拆迁和建设条件落实、协调;
  (二)根据合同要求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报批的相关手续;
  (三)在全过程代建中,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及相关报批工作;
  (四)负责办理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工程实施中的有关项目报批手续;
  (五)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在工作中应回避有利益相关的单位;
  (六)负责有关项目建设合同的洽谈、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七)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月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
  (九)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十)负责工程中间验收,协助做好竣工验收,组织各承建单位及时编制工程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
  第四章   代建程序
  第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具备自行建设管理能力提出是否实行代建和代建方式的意见,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二条  实行代建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均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标,招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并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代建单位的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根据项目代建单位的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项目代建管理大纲的合理性、代建管理目标和保证措施、代建管理费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代建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代建实行合同制管理,由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项目代建的范围,投资、质量、工期、安全和廉政等方面的控制目标,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履约保证方式,代建管理费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具体履约保证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五条  实行全过程代建的,代建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约定的投资总额,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
  代建项目的概算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后,由相关审批部门根据评审结论在初步设计审批时对概算进行审核批复。
  经批准的概算作为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核定的概算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使用单位同意,并由原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从项目实际出发,对项目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累计额超过项目概算10%的或投资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等工作。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财政部门上报工程决算,接到财政部门批复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或代建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审批意见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拨款资金实行财政直拨制。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审价结果等,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项目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及相应的收款(用款)单位。
  自筹资金及其它配套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按进度直接拨付或按比例交由财政部门统一实行直接拨付。
  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预算、资金申请、帐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查和监督。
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的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下达给使用单位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设帐,做好会计核算工作;若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直接下达给代建单位的,也可以委托代建单位按照国家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做好建帐核算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代建管理费一旦约定后,一般不作调整。但当项目调概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可对原约定代建管理费按同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其进行考核,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成经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经审核批准后,在决算投资比最终批准概算有节余的前提下,可对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或施工方案(在不降低标准、工程内容和保证工程质量条件下)所节约建设资金的10%提取节约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30%,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分别交财政部门及使用单位。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按合同约定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向代建单位索赔。
  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